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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2.

卫生部部属(管)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1.1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卫生部部属(管)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提高医院绩效,依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部属(管)医院财务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属(管)医院开展成本核算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含义】本办法所称成本管理包括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控制、成本考核与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成本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全面施行、分工负责、科学有效、控制合理、成本最优化原则。

第二章成本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医院要成立由院长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的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信息、人事、后勤、设备物资、统计、医务、护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是成本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医院各部门在成本管理中的职责,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二)确定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督促提高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包括核算单元(核算科室)、核算项目及核算病种等

(四)结合成本分析数据及成本管理建议,确定年度医院成本控制方案;

(五)确定成本管理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财务部门职责】医院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医院财务部门设成本管理工作办公室,作为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医院财务部门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在本部门设立成本核算工作岗位,专职成本会计不得少于2名。

医院财务部门(暨成本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要求,制定医院内部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岗位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归集成本数据,进行成本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编制、报送成本报表;

(三)开展成本分析,提出成本控制建议,为医院决策、管理提供支持和参考;

(四)组织落实医院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监督实施成本控制措施;

(五)参与成本考核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开展院内成本管理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七)建立健全成本管理档案。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医院各科室需确定兼职成本核算员;其他职能部门需确定成本专管员。

医院各科室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在财务部门(成本管理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完成本科室和本部门成本核算相关信息和资料的记录、统计、核对与报送等工作。

(二)执行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落实成本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成本控制。

第三章成本核算

第八条【成本构成】医院成本是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各种消耗,其核算范围包括:

(一)人员经费:

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卫生材料费:

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发生的卫生材料耗费;

(三)药品费:

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发生的药品耗费;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是指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无形资产摊销费:

是指按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

(六)提取医疗风险基金:

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

(七)管理费用:

是指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科研、教学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及后勤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医院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坏账损失、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印花税等。

(八)其他费用:

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公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其他费用等。

以上支出应单独设立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不得计入成本范围】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规定,以下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经济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开支(科教项目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除外);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第十条【核算分类】医院成本核算主要分为:

(一)根据成本核算目的,分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

1.医疗业务成本是指医院业务科室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自身发生的各种耗费。

不含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耗费、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医疗业务成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费用

2.医疗成本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各业务科室和行政及后勤各部门自身发生的各种耗费。

不含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医疗成本=医疗业务成本+管理费用

3.医疗全成本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医院各部门自身发生的各种耗费,以及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耗费。

医疗全成本=医疗成本+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4.医院全成本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医院各部门发生的所有耗费。

医院全成本=医疗全成本+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上述各科目含义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

(二)根据核算对象,分科室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病种成本、床日和诊次成本。

1.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科室分类,以医院最末级科室作为成本核算单元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2.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指以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及医疗辅助类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

3.病种成本核算,是指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

4.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和床日成本的过程。

第十一条【核算原则】医院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和重要性等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成本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不合规定的不能计入。

(二)可靠性原则。

医院要保证成本核算信息免于错误及偏差,使其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中立性和可验证性。

(三)相关性原则。

医院成本核算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相关方面及时了解医院收支情况以及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

(四)分期核算原则。

成本核算的分期必须与会计期间一致,按月、季、年核算。

(五)权责发生制原则。

医院收入和费用核算,科室成本核算均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

(六)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医院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价值(即取得成本)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七)收支配比原则。

医院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理,归集、分配各项成本费用,使各项收入与为取得该项收入的成本费用相配比;某核算科室的收入与该科室的成本费用相配比;某会计期间的收入与该期间的成本费用相配比。

(八)一致性原则。

医院各个会计期间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程序和依据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若确有必要变更,则应在财务报告中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对医院财务收支的影响等情况。

(九)重要性原则。

医院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对于主要经济事项及费用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精确;而对次要事项及费用,在不影响成本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二条【核算单元】核算单元的确定:

核算单元是基于医院业务性质及自身管理特点而划分的成本核算基础单位。

每个核算单元应能单独计量所有收入、归集各项费用。

财务部门为每个核算单元建立会计核算账户。

核算单元具体分以下四类:

(一)临床服务类(以下简称临床科室),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

包括门诊科室、住院科室等;

(二)医疗技术类(以下简称医技科室),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包括放射、超声、检验、血库、手术、麻醉、药事、实验室、营养食堂等科室。

(三)医疗辅助类(以下简称医辅科室),是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消毒等辅助服务的科室,包括动力、消毒供应、病案、材料库房、门诊挂号收费、住院结算等核算科室。

(四)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从事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包括行政、后勤、科教管理等科室。

详见附件:

部属(管)医院成本核算单元分类表。

第十三条【核算方法与程序】医院成本核算的主要流程是:

各核算单元(核算科室)先进行医疗业务支出耗费归集,划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直接计入,间接成本分配计入,归集形成科室业务成本。

再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三级分摊方法,依次对行政后勤类科室耗费、医疗辅助类科室耗费、医疗技术类科室进行结转,形成临床服务科室医疗成本。

同时,根据核算需要,对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进行归集和分摊,分别形成临床服务医疗全成本、临床服务医院全成本,在此基础上,通过归集和分摊,计算项目成本、诊次和床日成本、病种成本等。

详见下图:

部属(管)医院成本核算一般程序图。

第十四条【基础数据采集】各部门按规范路径采集成本核算的基础数据:

(一)耗费数据

1.人员经费:

根据会计分期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支出明细项目采集到担任相应角色的人员。

其中,工资津贴、绩效工资按计提发放项目采集到个人;社会保障缴费按养老、医疗保险等项目采集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按实际发生数采集到个人。

对在同一会计期间内服务于多个核算单元的多重角色人员,应根据其实际出勤情况将其人员经费分摊到相应的核算单元。

2.卫生材料消耗:

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建立二级库房卫生材料管理制度,分别按计价收费与非计价收费、可计量与不可计量、高值与低值、植入人体与非植入人体、门诊与住院、一次性使用与可循环使用等因素对卫生材料进行分类核算,优先选择个别计价法,按单品种卫生材料采购成本和二级库房实际用量归集各科室的卫生材料成本。

3.药品消耗:

以“临床开单、药房发药”信息为基础,分别按计价收费与非计价收费、西药、中成药与中草药、门诊用药与住院用药、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等因素对药品进行分类核算,优先选择个别计价法采集各会计期间单品种药品的采购成本。

4.固定资产折旧:

医院应按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折旧年限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按会计期间、固定资产类别和品种将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到每一个成本核算单元,房屋折旧按科室占用面积计算。

5.无形资产摊销:

医院应按成本核算单元采集。

6.提取医疗风险基金:

医院应按成本核算单元采集。

7.其他费用:

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从业务发生源头、按成本核算单元进行采集。

(二)收入数据

1.医疗服务收入: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按门诊与住院、临床医生、护理与医技执行单元、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和医疗服务项目,采集医疗服务收入数据。

2.卫生材料收入: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按门诊与住院、临床医生、护理与医技执行单元、医保病人与非医保病人,采集计价收费的卫生材料收入。

为使卫生材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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