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分公司出差管理制度(200705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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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分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异地分公司出差的管理,压缩管理费用的支出,提高员工的办事效率,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由深圳中原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发布,适用于深圳中原各异地分公司全体员工。
实施操作、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深圳中原人力资源部所有。
2.2本制度视具体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三、出差的定义
3.1因处理公务或参加培训、会议需离开工作所在地(以分公司所在地为工作地,如湖南分
公司以长沙为工作地,福建公司以福州为中心,出福州三环以外)一日以上,视为出差。
3.2当日往返的公出,若于早晨9点前(含9点)出发,晚18点后返回工作地视为出差。
四、出差申请
4.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原因、预计往返日期及预
计费用。
4.2审批权限:
--6级以下员工:
(1)出差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
由分公司部门直接主管、间接
主管(二级市场副总经理)及深圳中原人力资源总监审批;
(2)出差时间在3天以上:
还须提交二级市场总经理及非营业负责
人审批。
--6级以上(含6级)员工:
(1)出差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
由分公司部门直接主
管、间接主管(二级市场副总经理、二级市场总经理)
及人力资源总监、非营业负责人审批;
(2)出差时间在3天以上:
还须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4.3经审批同意后的《出差申请单》应及时返回各异地分公司行政文员处存档,以便核对分
公司同事考勤情况。
五、借支
5.1员工因公务出差需要借支的,除来回车船费用外,最高借支标准:
外省市:
每人每天按150元标准;
港澳台地区:
每人每天按200元标准借支;
5.2如需其他费用应得到特别的批准。
工作所在地之本市或其郊区一般不得借支差旅费。
5.3出差人借款需填写《借款申请单》,并将批准同意后的《出差申请单》附后,由财务部
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六、交通、膳杂费标准
6.1前往港澳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经济的原则实报实销。
6.2膳杂费包括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费用及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餐饮费、
通讯费等。
6.3膳杂费天数计算标准:
超过晚18点后方能算为1天。
6.4符合出差定义、开车至异地的同事,车内成员依据自己的职级按相应的标准报销交通
费,(不报销其他与交通有关的费用),公司派遣公车接送的同事不报销交通费用。
职级
交通费
膳杂费(单位:
人民币元/日)
备注
一级城市
二级城市
三级城市
港澳地区
9--10级
实报实销
150
150
150
200
6—8级
经济舱标准
100
80
60
150
4—5级
火车硬卧标准
或大巴
60
40
30
120
3级及以下
火车硬卧标准
或大巴
40
30
25
100
¨一级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深圳。
¨二级城市:
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发达且收入高的城市(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湛江、北海、桂林、苏州、无锡)
¨三级城市:
除以上地区城市以外的城市。
七、住宿标准
7.1短期出差(1个月以内)住宿标准按以下列表执行:
职级
住宿费(单位:
人民币元/日)
备注
一级城市
二级城市
三级城市
港澳地区
9--10级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6—8级
250
200
150
800
4—5级
200
150
120
600
3级及以下
150
120
100
400
注:
出差人员在火车、轮船、客运车中歇夜或由出差处所免费招待住宿者,不得再报支。
7.2中长期出差(1个月以上)在驻地业务机构有条件协助下,原则上按外遣人员住房补贴
标准执行。
7.3外遣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1)以当地中等规模(档次)的小区内,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住宅的租赁价格为基础,
按照6级以上人员1人住1间、4-6级人员2人住1间、3级及以下人员3人住一
间标准计算、发放住房补贴。
(2)例如:
在惠州符合上述条件的两居室住宅的租赁价格为1200元,按照此标准,6级
以上人员的住房补贴为600元,4-6级人员的住房补贴为300元,3级及以下人员
的住房补贴为200元。
(3)其他城市均以当地符合条件的住宅的租赁价格为基础,按此标准计算、发放住房补
贴。
八、报销
8.1因公出差的员工回到公司后,应在十五天内报销出差的一切费用和归还借支的款项。
8.2财务部门对报销项目负责,应当先对应报销的标准核对出差人员项目和金额,不符合报
销标准的项目和金额应当予以更正。
8.3出差人员的报销要有凭证,并按每次出差实情填写费用报销单:
(1)所有报销单均须填列《费用报销单》,内容包括报销时间、报销部门、报销人、摘
要或事由、金额大小写、以及审批人签字;
(2)所有费用报销单均须用蓝/黑色水笔填列;
(3)摘要内容必须与后附的发票内容一致;
(4)报销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且与后附发票一致;
(5)报销单均不得涂改;如涉及金额修改的情况,一律予以退单重写。
(6)原则上费用报销时必须用正式发票作为报销凭据,不得以收据替代。
但如果对方单
位属于代收代付、以及押金的情况,允许不提供发票以收据作为报销凭据。
(7)所有后附发票必须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深圳中原人力资源部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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