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分类国家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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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要依据一些评价指标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
一般按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适宜性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也称为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
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其目的是为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适宜性调查服务,为实现土地资源最佳配置服务。
3.土地综合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管理特性及其他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分类。
土地利用分类是土地综合分类主要形式。
土地利用分类一般按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覆盖特征、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用途、土地经营特点、土地利用效果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
其目的是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国家和地区宏观管理和调控服务。
在这三种分类中,土地利用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最广、全覆盖的基础分类。
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1.1.2.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
国外土地分类工作至今约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出现了各种土地分类系统。
国外土地利用分类多数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具体到各国又有差异,如美国主要以土地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英国和德国以土地覆盖(是否开发用于建设用地)作为分类依据,俄罗斯、乌克兰和日本以土地用途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印度则以土地覆盖情况(自然属性)作为划分利用分类的依据。
国内土地分类研究起步较迟,而且主要工作是在解放以后。
国内土地利用分类依据与国外基本相同,也是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为分类依据,城镇地籍调查采用的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分类依据,中科院中国土地利用分类以利用方式和土地覆盖为分类依据。
虽然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依据基本相同,但由于国情差异,在具体划分的类型上却不尽相同,如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因此对农用地的分类较细,而国外则相对较粗。
1.1.3.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的重要性
1.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
土地资源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基本条件。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适合于生活和生产的土地资源则更少。
我国有几千年的土地开发利用历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各种各样的土地利用类型,这些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基础。
为了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需要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特别是需要及时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
因此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2.统一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需要:
目前各种土地利用分类很多,标准和含义很不统一,存在着同名多义、多名同义的现象,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给管理和决策带来了困难。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
3.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需求:
当前,土地管理要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统一分类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是重要的决策基础依据。
1.2.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我国土地调查采用了不同的分类,下面将简要介绍采用过的分类。
1.2.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
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八类,二级分四十六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
从1984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1.2.2.城镇土地分类
我国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城镇土地分类主要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将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及其它用地十个一级类,二十四个二级类。
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
从1989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1.2.3.全国土地分类
为了满足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扩大调查成果的应用,在研究、分析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形成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
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1]255号)发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
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土地统计年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1.2.3.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城乡一体化土地分类,对于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可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它采用三级分类。
其中一级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的三大类。
二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十五类。
三级分七十一类。
1.2.3.2.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对于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建设用地无法细化,可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它的整体框架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相同,也是采用三级分类。
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完全相同,建设用地部分进行了适当归并。
将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六个二级类和交通运输用地中的三级类街巷,合并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作为二级类,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盐田和特殊用地六个三级类。
1.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为统一目前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避免因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不一致引起的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弊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求,《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从2000年开始筹备,并于2002年列入国家标准计划,正式启动标准编制工作。
2005年7月18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通过标准审查会审查,目前已完成了《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并正式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2007年8月5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开支颁布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将直接采用《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
1.3.1.分类方法
考虑到国家和部门管理需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将采用土地综合分类即土地利用分类,侧重土地的实际利用现状,根据土地的实际利用和覆盖特征对土地利用类型加以归纳和分类。
首先考虑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地类的含义和概念进行系统界定,保证地类全覆盖和不交叉,同时还要在科学性和合理性基础上,保证分类的实用性,并与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对已运用并无争议的分类尤其本部门成熟的分类予以继承应用。
1.3.2.分类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
具体分类原则如下:
㈠科学性原则:
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管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用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分类。
㈡实用性原则:
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掌握和应用。
㈢开放性原则:
分类体系应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满足一定时期国家宏观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㈣继承性原则:
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经验,继承应用效果好的分类。
㈤服务于国土源源管理工作,满足国土资源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的原则。
1.3.3.分类的基本框架
采用二级分类体系。
一级类十二个,二级类五十七个。
1.3.3.1.一级类的设定
1.依据土地利用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运输用地”。
2.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根据有关部门管理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其它土地”。
1.3.3.2二级类的设定
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具体细化。
1.3.4分类的地类含义
土地利用分类的地类编码和含义见表1-1:
表1-1.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和编码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
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
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0%的林地。
033
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