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49865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5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doc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doc(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doc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

长政发〔2017〕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

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

为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我市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订本措施。

一、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办法(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全市排名前100名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全市排名前100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交流。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支持企业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支持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继续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引导力度。

开展传统企业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对启动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设计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改造费用1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改造过程中全部采购本地智能化装备系统的企业,给予系统本地产品价值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行长沙工业云平台使用补贴,企业借助长沙工业云平台进行管理提升、市场拓展或生产线提质改造的,对其使用费在三年内每年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五)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发布“两型”产品(创新产品)目录、首台(套)产品目录。

鼓励市政工程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目录产品(责任单

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本市用户单位使用非政府资金购买或租赁经我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可申请不高于设备价格或租金10%的补助(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构建科技企业发展梯队

(一)构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集群。

组织开展全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

建立长沙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制度,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分析、筛选和备案工作,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

将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优先纳入我市科技主管部门服务和支持的范畴(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二)培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从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认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每年对当年认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予以研发经费10%的补贴,最高10万元。

优先推荐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其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三)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每年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经费10%的补贴,最高20万元。

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长新设立的科技公司,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前可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支持。

每年对当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四)加大高端科技企业引进力度。

积极引进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到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测评中心等机构,采取“一企一案”的方式在财政资金扶持、税收事后奖补、租金补贴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形成高端科技型企业集聚和先进科技成果溢出效应。

(责任单位:

湘江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一)畅通校企人才交流渠道。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工业特派员”的形式,派遣一批科技人员到我市科技型企业协助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对每个特派员和派驻企业共补助20万元。

市、校(院)共建的协同创新机构实行人才柔性流动管理,通过项目形式吸引科研创新人才组成临时技术攻关团队,交流期间应保留人才在原单位的技术职称及正常晋级晋岗(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加大企业人才引进培育。

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引进人才,对成功引进培育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市级领军人才和市级紧缺急需人才的用人单位,按每新引进培育一人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充分引导市科技创新基金对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全面落实关于企业上市和挂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鼓励科技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境外发债等国际融资方式募集资金(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

研究设立企业债券风险缓释基金,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降低科技企业创新成本

(一)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制造、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

市国税局)。

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二)开展科技保险工作。

对科技型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补贴险种进行保费补贴,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所投科技保险给予保费补助,最高100万元;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积累科技保险风险数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三)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发展科技服务业,盘活长沙优势科技资源,对科技型企业购买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等予以补贴(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实行重大项目报备制度,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优惠或延期缴纳项目相关权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

(五)降低信息使用成本。

继续推进宽带长沙建设,加速建成长沙国际通信专用通道,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免费数据资源。

推行以园区为单位整体打包直购网络模式,加速建设现代化通信网络(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本措施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各区县(市)、园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措施制订实施办法。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8号)要求,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制订本措施。

一、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

(一)发布科技需求与成果包。

瞄准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发布产业关键技术路线图;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需求和成果包(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二)开展科技成果登记。

建设长沙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对接全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推动各类科技成果在平台登记。

逐步实施科技报告制,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提交科技报告(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三)建立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目录。

针对北斗导航、航空航天、新材料、信息安全等产业领域,梳理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深化科技成果三权改革。

授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

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如需申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需明确单位、科研团队、科技人员相应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二)支持高校院所源头创新。

推动设立省市联合自然科学基金,借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源头创新能力,获得一批我市未来产业布局的前沿技术储备。

面向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培养100名杰出创新青年,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年支持10万元(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三)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

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深入工业企业、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对工业、农业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四)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协同创新。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与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顶层设计。

优先支持联盟成员单位在联盟组织下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创新联盟制定成果转化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行业组织在长举办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和科技会展等活动,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

(五)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应用。

加强军民联合技术攻关,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流通。

对于进入“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项目实际承担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通过军方招投标,承接系统(分系统)产品生产的,经专家评审,给予一定的补助。

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20%的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设立军民融合孵化资金,以股权方式支持军民融合创业项目(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

(一)打造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载体。

依托全市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面向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

放大到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化技术、科技信息、综合科技等服务,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二)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

申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培育一批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推进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建设(责任单位:

湘江新区管委会)。

以长沙高新区为核心,着力引进优势企业及重点项目,加快省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