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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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三、申报条件
总要求:
申报的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的工程,应符合《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2009〕32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
(一)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1.节能设计应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率应在50%及以上);
2.应采用2项(即《申报书》中“工程基本情况”第4项“节能示范技术与新产品类型”所列8项目中的两项,其中必含第
(1)项)节能示范技术与新产品类型。
(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1.节能设计应优于现行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率应在65%以上);
2.公共建筑项目设计中应有能源分项计量系统,即供热供冷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设备自动监控系统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2.申报的项目应具有以下规模要求:
(1)太阳能光电系统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2)太阳能光热安装集热器面积不小于100m2;
(3)地源热泵应用面积:
居住建筑不小于3万m2,公共建筑不小于1万m2。
四、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见《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五、有关要求
1.各市州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示范工程的推荐申报工作。
2.项目列入示范工程后,工程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确需变更,应经当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实施。
3.工程项目达到节能验收条件后,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颁发“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XX)”(“(XX)”指采用的某项示范技术)标牌和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发文撤销其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告:
实施后达不到申报方案要求;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
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形。
六、填表说明
1.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单独或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联合申报。
2.“项目进展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动工;
(2)已动工,主体未完工;
(3)主体完工,设备未安装;
(4)主体完工,设备已部分安装;
(5)设备已安装完毕,调试运行。
填写时只需填入序号即可。
3.面积一栏的填写中,需对总建筑面积、示范面积分别进行填写;
申报项目若为居住建筑,应在“居建”一栏中填写“XXX”万m2;
申报建筑类型为“居住/公建”,应在“居建”和“公建”栏中分别填写相应的建筑面积。
4.“示范面积”指项目中采用了节能技术、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部分的面积。
5.“起止年月”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例如“2011.01.01-2011.12.12”。
七、材料要求
1.填写并打印《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其它附件材料扫描件简装成册,一式九份,并将相应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一张。
所有材料要求用A4纸张双面打印或复印。
2.工程设计图纸一份,要求清晰,分专业装订成册。
3.申报材料见《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并增加以下材料: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案(运用了可再生能源的项目须提供);
(2)节能计算书;
(3)工程设计图纸(节能设计专篇;
建筑平、立、剖面图;
暖通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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