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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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点.doc

1、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合意;第二,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第三,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

的民事行为。

 

3、 民事行为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

 4、 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5、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6、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和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7、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第二、在风险的负担

上是不同的; 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部履行的后果不同。

 

8、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10、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

债权和合同债务。

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1、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

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12、 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因为按照一般的介绍,合同自愿原则包括了缔约的自愿,也包括了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

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13、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

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14、 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权力和履行义务,具体表现在:

在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在合同履行阶段、在合同的

解除方面、在合同的终止方面。

 

15、 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是十分重要的,其意义表现在:

第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第二,合同的成立

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第三,尽管合同的成立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

 

16、 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

三,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17、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18、 要约的生效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19、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论述)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可

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区别: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20、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21、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又

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22、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

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3、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4、 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25、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26、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27、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28、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29、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

 

31、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恶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适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①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②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③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32、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在狭义的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专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

或仲裁机构。

 

33、 合同解释的原则:

其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其二,体系解释原则。

其三,历史解释原则。

其四,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其五,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其六,合法原则。

其七,诚实信用原则。

 34、 格式条款的原则,如有两种解释,则采取对其不利的那种解释。

 

35、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36、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37、 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

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38、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新建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9、 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此为推定合同。

 

40、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4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42、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经营规定的除外。

 

43、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44、 法律包括校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45、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6、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释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7、 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可均可以由当事人设

定条件。

 

48、 条件可分为两类: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

消灭的条件。

 

49、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50、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51、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

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2、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53、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的合同。

但解决争议合同的方式有效。

 

54、 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包括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55、 可撤销合同是指但是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形式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

效的合同。

 

56、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高利贷)(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

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57、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

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

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58、 撤销权的消灭包括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撤销权因撤销权行使期间的经过二消灭。

超过法定期限,则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

合同。

第二,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导致撤销权消灭。

 59、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

 

60、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61、 因合同被撤销,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62、 合同履行的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63、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给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

原则。

 

64、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

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65、 代物清偿的要件: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

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66、 履行费用的负担依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67、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

利,它包括同事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68、 同事履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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