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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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和政府投资占总投资总额7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福利、消防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看守所、审判庭等建设项目;
(四)市政和其它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重点项目代建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代建实施工作。
第六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立项、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
(三)参与项目设计和工程验收;
(四)协助代建机构办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代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建筑设计、工程预算编制,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二)负责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活动;
(三)负责工程合同洽谈签订工作;
(四)负责代建项目实施,对工程进度、投资、安全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五)根据项目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单位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六)办理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八)负责资料归档移交和资产移交;
(九)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代建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立项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经市发改委对项目的必要性和资金来源审查确认后,批准立项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代建机构;
(二)代建机构按照批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三)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预算投资进行评审,下达初设批复后,由代建机构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施工招投标;
(四)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项目和现场签证的项目,由代建机构按照《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项目建成后,代建机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六)验收合格后,代建机构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七)项目使用单位的前期费用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计入代建项目总投资;
(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自筹资金拨付到位后,代建机构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条 代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代建工程项目设立专账,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条代建工程项目管理费按照不高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代建机构应当每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以及建设工程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代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应当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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