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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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四条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

第十条 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

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

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

第十六条 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

(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

(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

(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截止投标报名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不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在投标截止10日前停止,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国家对发布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超过50%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

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规定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企业的经济标投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第二十四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调整原则为:

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方承担涨幅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

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

前款所称价格上涨幅度、价格下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

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

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可在施工期间或竣工结算时计取,具体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业分包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金额,因实际需要必须设置的,在中标后暂定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部分应当招标。

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七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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