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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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协议
本合同三方当事人:
甲方:
(项目业主)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乙方:
(项目配置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使用权竞得人)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项目建设指定账号:
。
丙方:
(项目法人)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项目建设专用账号:
。
总则
第一条该协议是《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与《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签署,和《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者必须同呈贡新区管委会和及项目法人签订该协议,并按《呈贡新区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本协议要求缴纳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保证金后,方能办理呈贡新区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项目简况
第一条项目简况
1.1项目名称:
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具体以项目报建名称为准);
1.2项目地理位置:
1.3项目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36号安置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用地代号R21;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净用地面积为93814.4平方米;容积率为3;建筑密度为25%;绿地率为45%;配套建设18班幼儿园,30班小学。
39号安置地块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用地代号R21;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净用地面积为65330.76平方米;容积率为3;建筑密度为25%;绿地率为45%;配套建设18班幼儿园。
具体以三方确认并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许可的规划、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为准(包含但不限于地上和地下部分的所有建筑)。
第二条项目运作方式
2.1根据《呈贡新区(县)关于推进一步城市化加快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本项目采取在周边配置一定面积的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通过在项目配套的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公开交易过程中,将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工作设置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程设计、建设费用均计入土地交易成本,由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竞得人筹集支付全部费用并实施建设,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指定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手续,并监管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的方式进行。
2.2本项目用地以以下方式取得:
1、以划拨方式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证只办理给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2.3为确保乙方能够按期履约建设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乙方须在签订该协议后60天内支付亿元的保证金到呈贡新区管委会制定的账户,专项封闭用于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
剩余价款待本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以缴纳相应价值工程实物的形式完成交易。
2.4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竞得人承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投资,该项目的工程建设投资包括呈贡新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发生的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约定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的权利(按两个政府文件进行修改)
3.1甲方(丙方)的权利
3.1.1甲方可以指定国有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丙方),全权代行甲方权利。
3.1.2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取得本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融投资、拆迁安置、建设、检测、维护、运营、管理所需的政府行政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所需费用均由乙方筹集和承担。
费用的认定和支付,由丙方和乙方再行签订协议明确。
3.1.3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可随时检查项目而无需得到乙方的同意,但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的建设和运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
(2)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3)基础配套设施的运营;
(4)检查项目建设运营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甲方保留聘请第三方监理的权利,对乙方选择的施工监理和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可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及限期整改的要求。
3.1.4在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对其周围环境带来不良影响而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时,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可对项目的区域或运行实行限制,直至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确信项目已经安全为止。
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应在其通知中指示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到项目安全。
3.1.5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可根据《呈贡新区(县)转户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和《呈贡新区(县)转户居民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投资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乙方进行监督管理。
3.2乙方的权利
3.2.1在满足本协议条件下,乙方有选择融投资的债权人及融投资方式的权利;有选择施工监理、本项目建设主承包商的权利,但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委托中介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及施工主承包商;
3.2.2乙方有权指定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并在指定不同的项目负责人前3天通知甲方。
3.3丙方的权利
3.3.1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行使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责任
4.1甲方(丙方)的责任
4.1.1甲方或项目法人(丙方)应在乙方办理本项目的融投资手续时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本项目有关各项档案资料。
4.1.2甲方负责落实政府对本项目的有关承诺和各项优惠政策
4.2乙方的责任
4.2.1乙方须在获取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后以丙方的名义开展本项目开工前的所有前期工作。
在2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工所需的规划、土地、建设、设计造价审查等政府行政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3个月之内开工建设;21个月之内竣工;最后通过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投入使用。
4.2.2乙方在本项目的融投资、建设(设计与施工)、维护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
4.2.3负责项目的融投资、勘察设计、建设、调试管理、维修和维护,包括对管理及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4.2.4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涉及重要或大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安装、劳务及其他专业工程等的招标,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备各项审批手续。
4.3丙方的责任
4.3.1配合乙方开展该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工作。
第五条有关约定
5.1在税收政策方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2为确保该项目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乙方承诺:
1、在该项目基础动工后方向甲方下属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办理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项目相关合规性手续的申请;2、在该项目竣工移交给甲方后,方向甲方提出办理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销售手续的申请。
甲方在乙方未履行以上承诺的情况,有权拒绝办理与市场化开发商住用地项目有关任何审批手续。
第四部分项目的融投资
第六条项目的融投资
6.1本项目的融投资不得要求甲方、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提供担保。
6.2乙方可按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为本项目融投资而质押本协议所授予的本项目的收益权。
6.3本项目下的融投资采用无追索的贷款方式。
6.4乙方应保证融投资协议与本协议不相抵触,并应最迟在本协议生效后60天内签订。
6.5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不改变甲方和乙方与本项目经济效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甲方利益,并符合国际融投资惯例的前提下,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双方可以协商修改本协议与融投资有关的条款,以满足乙方融投资的要求。
6.6乙方在本项目的收益,应先清偿本项目融投资的本息。
第五部分项目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项目设计和建设标准
7.1建筑外墙装修标准与项目配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需在设计风格、用材标准、施工工艺等各方面保持一致。
7.2住宅建筑内部须进行简单装修,确保移交后可立即投入使用。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设计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
多层
(1)外墙:
与项目配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执行统一标准;
(2)内墙:
砂浆罩面,刷双飞粉;
(3)地面:
水泥压光,水泥地面;
(4)卫生间:
简装,安装洁具;
(5)门:
楼宇门电子对讲,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预留门洞;
(6)地下车位:
与项目配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执行统一标准;
(7)窗:
塑钢窗。
(8)室内安装达到水通、电通、气通。
(9)有线电视、电话入户,室内预留线管。
(10)电:
厅和卧室安装白炽灯,配置开关插座。
高层
(1)外墙:
与项目配套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执行统一标准;
(2)内墙:
砂浆罩面,刷双飞粉;
(3)地面:
水泥压光,水泥地面;
(4)卫生间:
简装,安装洁具;
(5)门:
楼宇门电子对讲,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预留门洞;
(6)地下储藏室:
水泥压光,水泥地面,内墙混合砂浆面,铁质门。
(7)窗:
塑钢窗。
(8)室内安装达到水通、电通、气通。
(9)有线电视、电话入户,室内预留线管。
(10)电:
厅和卧室安装白炽灯,配置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