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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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热冬冷地区
≤0.55
≤0.45
4.1.12采用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的气流短路;
3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对周围环境不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5支架稳固,不存在安全隐患。
4.2.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不应超过表4.2.1-1、4.2.1-2、4.2.1-3、4.2.1-4中规定的限值。
如果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表中规定的限值要求,必须按照第5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1-1严寒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限值
序号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
K)
1
屋面
≥12层建筑
0.45
7~11层的建筑
0.42
4~6层的建筑
0.40
≤3层建筑
0.35
2
外墙
0.55
0.52
0.50
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4
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楼板
1.20
5
采暖空调房间通往室外的门
1.5
6
阳台门下部门芯板
1.0
保温材料热阻R(㎡·
K)/W
7
周边地面保温材料热阻
1.8
8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表4.2.1-2寒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限值
0.60
0.65
1.50
2.0
1.7
1.2
表4.2.1-3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W/(㎡·
K)])和热惰性指标(D)的限值
体形系数(S)
D≤2.0
2.0≤D≤3.0
D>3.0
S≤0.4
K≤0.7
K≤0.8
K≤1.0
K≤1.3
K≤1.5
分隔采暖空调与非采暖空调空间的隔墙
K≤2.0
分户墙和楼板
K≤3.0
0.40<S≤0.45
K≤0.9
续表4.2.1-3
0.45<S≤0.50
K≤0.65
S>0.50
K≤0.50
K≤0.60
K≤0.6
表4.2.1-4温和地区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K)])和热惰性指标(D)的限值
气候分区
温和A区
(温和干热区)
屋面
西向外墙
K≤1.8
东、南、北向外墙
温和B区
4.2.2不同朝向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不同朝向的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及天窗)传热系数限值和遮阳系数限值
外窗面积
(以外窗洞口尺寸计算)
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KW/(㎡·
外窗(含天窗)
综合遮阳系数SCw
(东、西向/南向/北向/天窗)
起居室、卧室
及书房等
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建
筑面积小于5㎡的储藏室
外窗面积≤2.5㎡
2.5
3.5
--/--/--/0.50
2.5㎡<外窗面积≤4.0㎡
外窗面积>4.0㎡
夏热冬
冷地区
4.5
2.5㎡<外窗面积≤6.0㎡
0.50/0.60/--/0.40
6.0㎡<外窗面积≤9.0㎡
0.45/0.55/--/0.35
外窗面积>9.0㎡
0.40/0.50/--/0.35
温和地区
5.0
6.5
0.45/--/--/0.40
外窗面积>2.5㎡
注:
1.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600至北偏西600的范围;
“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0(包括等于300)至偏南600(包括等于600)的范围;
“南”代表从南偏东300至偏西300的范围。
2.凸窗、弧形窗及转角窗的面积按展开面积计算。
3.确定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时,外窗的面积按每个房间外窗面积累加计算。
4.表中的遮阳系数系指外窗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窗的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1-窗框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照附录C进行计算。
4.2.3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有凸窗时,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4.2.4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及天窗)的气密性能等级应不低于该标准的4级;
夏热冬冷、温和地区居住建筑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及天窗)的气密性能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2002的3级;
5.1.1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1.5条和4.2.1条,表4.2.1-1~表4.2.1-4中序号3、4、5、6、7的各项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5.1.3、5.1.4和5.1.5条或5.1.6条的规定计算和判定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
5.1.2当采用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进行计算和判定时,建筑的体形系数上限值、屋面、外墙、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必须小于标准第4.1.5条的上限值、以及第4.2.1条、第4.2.2条中的各项规定值。
5.1.3本标准采用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年计算耗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5.1.4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
6.1.1采暖和(或)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集中设置的居住建筑,在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1.6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居住建筑不应设计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6.1.7采暖和(或)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集中设置的居住建筑,必须具备住户分户热量分摊的条件;
设计时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预留安装该装置的位置。
6.2.3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
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6.2.3中规定的数值。
表6.2.3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烟煤
Ⅱ
-
73
74
78
79
80
Ⅲ
76
82
燃油、燃气
86
87
88
89
90
6.2.8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一/二次水总管上,必须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结算依据。
6.2.12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
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阀。
6.2.19区域供热锅炉房应设计采用自动检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确保能满足以下要求:
1.实时检测。
2.自动控制。
3.按需供热。
4.安全保障。
5.健全档案。
6.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6.2.20对于不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应设置气候补偿器。
6.4.3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规定值。
7.1.8被动太阳能采暖为主的建筑,南向玻璃窗的开窗面积必须保证在冬季通过窗户的太阳得热量大于通过窗户向外散发的热损失。
南向开窗面积大小及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按照表7.1.8中不同集热方式来选取。
当南向开窗面积不符合限制规定时,需要进行节能性能计算。
表7.1.8被动太阳能采暖南向开窗面积大小及外窗的传热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