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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标的;
v(三)数量;
v(四)质量;
v(五)价款或者报酬;
v(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v(七)违约责任;
v(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v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所有权转移的问题v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交付转移是一般原则。
v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
v特殊动产及不动产,如车辆、船舶、房屋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v关注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意义v一是风险转移“风险随交付”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v二是责任转移v产品质量法v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v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v食品安全法v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v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v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一定要健全完善货物验收手续3、违约责任v违约补救。
发生违约事实以后,为了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守约方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违约补救一般适用于质量问题。
v继续履行。
也叫强制实际履行。
v损害赔偿。
所受损失与违约责任要有因果关系。
v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须在合同中有约定,无约定则只能适用赔偿损失。
v定金罚则。
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定金罚则与支付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
三、合同的效力1、民法通则相关规定v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法相关规定v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变更、撤销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v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v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合同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v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合同的类型1、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v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正确区分合同类型十分重要v就集团公司目前情况来看,需要正确区分买卖、代销、经销、连锁经营等不同商业形式v买卖买卖v买卖关系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因而买卖合同也就成为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合同。
v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v代理:
代理:
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这里被引申为一种销售形式。
v1、总代理:
是在指定地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
他除了有权代理委托人进行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
他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分享代理的佣金。
v2、独家代理:
在代理协议规定的时间、地区内,对指定商品享有专营权的代理人、即委托人不得在以上范围内自行或通过其他代理人进行销售。
v3、佣金代理:
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代销,又称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多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
佣金代理一般根据实际销售额的一定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提成),委托人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也无须给付代理佣金。
这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合作方式。
v4、总的来说,代理对盈亏不负责任,只赚佣金。
v经销经销: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由供货商向经销商定期、定量供应货物。
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也是买卖关系,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购进售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经销也可以分为总经销、独家经销与一般经销。
v经销与代理在合同关系的连续性和长期性、销售区域的固定性、市场占有属性、交易量限制、对不正当竞争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
v代销与经销的主要区别:
代销与经销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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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销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代销商与购货方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
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经销商与购货方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
v
(二)代销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v(三)代销商与供货商之间不发生商品所有权转移,而经销商与供货商之间发生商品所有权转移。
v(四)代销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这也带来发票、税收等区别。
五、合同管理中需要重视的问题1、合同管理权限v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v第十二条各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权限为(均不含本数):
1、基建技改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装修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
3、维修项目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4、其他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
v第十三条各分公司应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支公司(配送站)合同工作的管理。
支公司(配送站)原则上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其合同签订工作由所属分公司统一办理;
确因工作需要,需由支公司(配送站)自主对外签订合同的,其所属分公司应严格审查把关。
v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权限金额,系指一项经济活动的总金额。
一项经济活动因实际情况需签订多份合同的,合同金额按该经济活动的总金额计算。
2、合同变更v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v第二十八条合同需要变更的,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的审批、签订按原合同的审批权限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3、合同纠纷v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v第二十三条集团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由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定期检查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法律纠纷。
v第二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门跟进处理:
(一)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三个月后,合同对方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获悉对方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纠纷的;
(三)双方就有关分歧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的;
(四)有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
v第二十六条有关法律纠纷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集团各单位应做好诉讼(仲裁)准备工作,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全面了解纠纷对方的有关情况,对与纠纷对方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必要时应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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