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规划指标核算工作的通知-青规字〔2010〕69号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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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规划指标核算工作的通知-青规字〔2010〕69号文档格式.doc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发现提交的有关材料有虚报、瞒报建筑面积和规划指标的,将视其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并停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三、实行规划设计诚信奖惩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进行规划设计应当诚实、讲信用,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改变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条件。

对复核无不良记录的,规划主管部门将不定期予以通报表扬。

在规划设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及其设计人员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1、擅自违反规划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退后地界及各种规划控制线距离)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

2、对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和距离、设计尺寸等设计内容弄虚作假的;

3、设计文件内容、成果不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定的;

4、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

1、不定期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通报、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做出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理。

同时,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部门收回《资质证书》,并不予受理规划资质升级申报,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设计的所有建设项目。

对外地设计单位不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通报其资质管理部门。

2、对于具有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记入专家库专家诚信不良档案,定期向设计资质管理部门和规划师、建筑师注册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有两次不良记录的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将撤销其专家库专家的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报名。

3、因不良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承担。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

2、《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审核申报表》

3、《住宅套型面积核算登记备案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规划局办公室2010年8月23日印发

4

附件1: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

为使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更为科学规范,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特作以下解释说明。

1、本说明术语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为准,本说明另有详细描述的以本说明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

2-1、一般楼层

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1-1居住建筑层高在3.6米以上(不含3.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

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1-2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在5.6米以上(不含5.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6.7米以上(不含6.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2-1-3办公建筑层高在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5.8米以上(不含5.8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办公用房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2、坡屋顶空间

坡屋顶内空间无论图纸标注利用与否,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计算1/2面积;

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2-3、半地下室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半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1/2计入地上,1/2计入地下。

2-3-1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

2-3-2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2-4、架空空间

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底部架空空间,按其顶板轮廓水平投影1/2计算建筑面积。

2-5、阳台

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5-1阳台进深尺寸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5-2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户型,阳台数量超过2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户型,阳台数量超过3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跃层户型按楼层计算阳台个数。

阳台数量按开间计。

2-5-3房屋内标注的进深超过1.8米的封闭式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面积;

进深不足1.8米的及开敞式的均按阳台计算。

2-5-4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5-5房间内不应随意分隔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的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6、飘窗

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做法应满足下列规定:

(1)外立面造型上必须突出外墙,上层飘窗底面与下层飘窗顶面之间应留有空间,且不得用实体墙封闭。

(2)外挑尺寸不得超过0.7米(含0.7米)。

(3)从室内地面起台高度不得小于0.4米(含0.4米)。

2-7、保温隔热层

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应在图纸上标示,其建筑面积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

图纸中未标示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计算保温隔热层面积,并计入建筑面积。

2-8、花池、结构板、分体制冷(供热)的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外墙、无维护结构且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净深尺寸不超过0.7米(含0.7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9、避难层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10、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米者不计算建筑面积。

2-11、建筑物的架空走廊,有永久性顶盖无维护结构的,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上述说明中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原则上计入容积率核算。

4、绿地率计算

绿地率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核算。

下列情况计入绿地率:

(1)地下、半地下室顶部绿地,其覆土深度达到0.5米以上的;

(2)水面及中心绿地中的小品、步行小径。

下列情况不计入绿地率:

(1)嵌草铺装、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2)利用底部架空做出的绿地。

5、本说明中未注明的均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为准。

本说明解释权为青岛市规划局。

6、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指标审核申报表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栋数

分项

指标

规划条件

设计结果

总建筑面积m2

地上建筑面积m2

地下建筑面积m2

建设用地面积m2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设计单位法人:

(设计资质章)

(公章)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筑师(注册章)

我单位保证规划指标填写内容属实,设计成果符合规划控制条件及相关设计规范和法规要求。

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接受规划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并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管理部门

意见

(签章)

备注:

1、每栋楼建筑面积分列见附页。

2、本表格一式二份,在报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提供。

工程名称:

楼号

层号

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层高(米)

单栋楼住宅总面积

屋顶层

本栋楼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配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本栋楼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标准层

二层

一层

半地下层

计入地下:

计入地上:

地下一层

地下二层

附注:

1、上表可重复使用。

2、各栋楼应附有与以上计算书相对应的电子版及详细的计算过程,电子版中的面积闭合粗框线应与计算过程相符合。

合计: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本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配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项列出如幼儿园等)。

本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设计单位名称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

备案说明

本建设项目按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已达到开发管理部门下达的套型结构比例计划%。

填表时间: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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