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
(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四条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
受省人才办委托,与受资助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
及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
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
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及时向培养对象拨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具体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培养资金资助“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具体范围为:
(一)培养对象主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资助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1.科研项目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程费;
2.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小批量生产所需的检测手段、主要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等方面的支出;
3.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购置的相关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材料及试验费等;
4.申请专利,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和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费用;
5.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所需相关费用;
6.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所需相关费用。
培养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30-2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对列入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2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对不超过1000名的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2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培养期内,对培养对象发放一定补助。
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补助1万元、3000元,由省财政负担;
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补助6000元,省有关部门的培养对象由省财政负担,各市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地负担。
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购置图书资料等。
(三)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包括:
1.组织高级访问学者进修。
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到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习进修。
高级访问学者进修时间为半年,资助金额为3-7万元;
2.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境内外培训;
3.组织培养对象健康检查和考察休养。
第四章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培养对象申请科研项目资助,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分别报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才办。
省人才办组织专家评审,经“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提出资金资助人选及金额,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省人才办委托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与资助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
第十条培养对象申请担任高级访问学者,须按江苏省政府留学奖学金的相关规定程序填报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人才办将高级访问学者人选及资助金额,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高级访问学者须与省人才办委托的相关部门、所在单位签订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协议书。
第十一条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补助指标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资助合同、培养对象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办和省有关部门的考核检查情况,分批拨付资金。
省财政厅将高级访问学者进修资助资金、培训、考察休养经费等指标下达至省委组织部或培训组织单位,由省委组织部或培训组织单位统一支付。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科研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经费额度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一年或分两年下达资助指标。
凡资助资金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培养对象每年年底需向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报告项目阶段成果、资金使用情况和第二年使用计划;
项目完成后,培养对象需及时报送资金使用决算,经所在单位和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才办。
第十三条对培养对象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纳入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每年应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各省辖市人才办、省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培养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并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底前,将本市或本系统培养资金年度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省人才办、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将对培养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培养对象不及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或所在单位承诺保证条件不能落实、不支持培养对象的,终止项目资助合同,并停止拨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省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并不再接受该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的申报:
(一)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
(二)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
(三)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财政监督办法》等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5日起实施。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苏财规〔2011〕40号)同时废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