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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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
烟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民主、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类型和重要程度,按职责划分分别提交市政府和市规划局研究批准。
第三条设立烟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和烟台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对重要规划建设项目的审议机构,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论证机构。
以上两个委员会提出的审议和评审意见是市政府及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原则上,被以上两个委员会否定的项目市政府及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章市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专业规划。
(二)审议用地面积大于3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审议城市重要地段和市区主要道路两侧80米(含)以上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大型体育馆、客运站、剧院、文化中心、展览中心等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
(四)审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
(五)审议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六)审议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对规划做较大调整的、变更已批准的容积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由39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其中公务员不超过20名。
市规划委员会公务员委员由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非公务员委员由市规划局聘任。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原则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
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
第八条提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除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外,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一般不得少于两个。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对审议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2/3(含)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三章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专业规划。
(二)评审用地面积大于30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评审城市重要地段和市区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大型体育馆、客运站、剧院、文化中心、展览中心等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
(四)评审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
(五)评审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地震、文物保护、消防、交通、环保、人防、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每次评审会议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参加评审会的委员于会前集体推举产生。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在市规划局聘任的专家库中选定。
确定评审专家时,一般规划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规划项目,可由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确定;城市重要规划和建筑设计招标项目,须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
第十二条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审委员会其他委员有同等表决权。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在评审会前确定,成员名单在会议前保密。
评审意见由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审委员会应对此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随时召开。
会议评审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提供,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一般不得少于2个;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方案要标明推荐顺序。
第四章市规划局项目审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市规划局成立项目审定委员会,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项目集体审批机构,负责以下项目的批准和审查:
(一)审查提交市政府审批的所有项目。
(二)研究批准除园区工业项目及需提交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
第十六条市规划局项目审定委员会由23名成员组成,成员由市规划局公务员和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担任。
第十七条市规划局项目审定委员会会议原则每周召开1次。
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2/3。
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形成的意见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2/3(含)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规划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按职责划分,提交市政府审定的城市规划项目为:
(一)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项目范围。
(二)房地产开发的全部项目。
(三)城市主要干道两侧的高层建筑。
分管副市长、市长根据市规划局及市规划委员会的意见可以直接批准或否定,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也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形成会议纪要或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批复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按职责划分,由市规划局审定的城市规划项目,需经市规划局项目审定委员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据此办理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园区工业项目(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除外)由各区规划项目初审会研究审批。
第六章城市规划项目申报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局在各区成立规划项目初审委员会,对规划建设项目初审把关。
未经各规划项目初审委员会初审和初审不同意的项目,不得提报市规划局研究审批。
第二十二条成立项目审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评审、审查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和评审意见的起草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是:
(一)项目审查办公室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型、数量确定召开市规划委员会和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时间,并向会议介绍有关项目的技术材料。
(二)市规划委员会、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市规划局项目审定委员会由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
与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
(三)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评审和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进行最后表决时,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第二十四条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局研究同意并正式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在城市规划信息网站及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对外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有关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规划手续的依据。
需进行土地招标拍卖的项目,以地块名称或地块编号的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重要地段是指滨海景区、体育中心及国际博览中心区域、芝罘湾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风景区。
市区主要干道是指南大街、北马路、只楚路、机场路、滨海路、观海路、连城路、通海路、福海路、河滨路。
第二十六条提报市规划委员会和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和评审的城市规划项目,属于项目的前期论证阶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委员会提出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意见,在逐级提报时应予以说明。
各位专家、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要记录在案,并在逐级提报日寸作出说明。
项目审查办公室负责向专家、委员反馈。
第二十八条各委员会会议采取回避制度。
凡所评审和审杳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电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各委员会在规划建设项目评审和审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遵守议事规则。
为增强评审和审查的透明度,会议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三十条各委员会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凡在项目评议、审查过程中擅离职守、违反评审纪律,或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委员会委员有权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各位专家、委员进行业务交流,以提高评审和审查水平。
第三十二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预或影响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30日发布的《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烟政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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