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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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Word格式.docx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

(一)森林培育类:

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木种苗、林业技术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

(二)调查规划类:

林业资源监测、林业调查规划、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信息技术等;

(三)生态保护类:

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沙漠化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等;

(四)景观绿化类:

园林绿化、园林规划设计、森林(湿地)景观、花卉园艺、园林工程与建筑等;

(五)林业产业类:

木材加工和利用、林产化工、林业机械装备、制浆造纸、林业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农村能源等;

(六)勘察设计类:

林业建筑与土木、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工程、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等;

(七)其他涉林相关专业。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三)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技术员。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者,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技术员岗位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技术员岗位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

(三)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可考核认定工程师。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2年,可考核认定工程师。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4年;

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

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8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

5.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

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年,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2年。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4年。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5.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且聘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且聘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聘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助理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评审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技术条件,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能较好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撰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林业区划、林业年鉴、林业志等1部。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中的1项(如果涉及两项以上业绩,可按本项的百分比进行累加):

(1)获州(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专利(排名前5)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3)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4)参与培育林木良种1个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者;

参与推广良种造林面积累计1万亩以上,经验收合格者;

参与全省造林种苗质量检验工作,独立完成种子(苗木)检验累计150个批次或3万公斤(150万株)以上者。

(5)参与完成造林、林业技术推广、林权管理服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与保护、公益林管理与保护、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陡坡地生态治理、石漠化、沙化、荒漠化治理、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地保护规划、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森林公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及保护、湿地保护与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研究等技术工作2项以上累计2万亩以上,经验收合格者。

(6)在国家采伐限额内,参与完成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累计1万立方米以上,或参与林业行政案件或林业案件鉴定累计50件以上者。

(7)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等各种林业专业调查1次以上,或省级林业专项检查2次以上,或参与编制县级以上实施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2项以上,经验收合格者。

(8)参与完成州市级以上的野生动植物项目1项以上;

参与重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培育和人工繁育工作,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经专家评审通过或验收合格者。

(9)参与完成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等1项,并通过鉴定验收,或累计推广上述项目1项面积达1万亩以上者。

(10)参与完成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累计推广3000户(台)以上,经验收合格者。

第十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疑难复杂技术问题。

(1)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林业区划、林业年鉴、林业志等1部。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交流学术论文2篇;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撰写与本专业相关具有独到见解的技术报告2篇。

(3)独立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或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4)主持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林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2篇,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1)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推广项目1项。

(2)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州(市)级以上本专业科研、推广项目2项。

(3)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国家优秀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三等奖以上1项,或州(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2项。

(4)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专利(排名前3)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技术标准1项,或技术规范、技术规程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6)主持或主要参与培育林木良种2个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者;

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林木种苗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2处以上,或推广良种造林面积累计5万亩以上,经验收合格者;

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种子(苗木)检验累计300个批次或6万公斤(300万株)以上者。

(7)主持或主要参与造林、林业技术推广、林权管理服务、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与保护、公益林管理与保护、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陡坡地生态治理、石漠化、沙化、荒漠化治理、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地保护规划、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森林公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及保护、湿地保护与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自然资源及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研究等技术工作2项以上累计10万亩以上,经验收合格者。

(8)在国家采伐限额内,主持或主要参与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累计5万立方米以上,或主要参与林业行政案件或林业案件鉴定累计100件以上者。

(9)主持或主要参与县级以上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等各种林业专业调查2次以上,或省级林业专项检查3次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制县级以上实施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3项以上,经验收合格者。

(10)主持或主要参与州市级以上的野生动植物项目2项以上,或重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培育和人工繁育工作1项以上,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经专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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