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房屋建筑和政工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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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标:

30~5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⑴施工组织设计或应用BIM技术施工方案10~20分

⑵项目管理机构6~10分

⑶企业诚信评价14~20分

2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二)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招标控制价<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二)。

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除以上方法外,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及技术标、商务标的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总分应按100分计)。

第六条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或影响正常招标投标评标的相关事项不明确的;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的;

(三)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的以及未明确通过信用中国网、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及处理方法的;

(四)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

(五)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或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七条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标准依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和评分。

第八条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除设计有超高或大跨度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提倡大标段或者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自身项目管理能力,结合承包企业的经济、技术和管理实力,合理划分标段,明确总承包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公建项目及采用资格预审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应用BIM技术。

第九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

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招投标文件编制软件和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我省相关要求。

第十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采用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验证机构的检测验证,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准确记录投标人的CPU号、硬盘序列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号、上传的IP段号等信息。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地方重点项目;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第十二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择优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通过对资格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且综合评价最优的招标代理机构,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告中应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以及载明投标条件须具备登记、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第十四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标准,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擅自提高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风景园林职称资格专业人员)资格等条件,限制或排斥依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资质或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三)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证书情况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通过网页查询;

(四)要求投标人只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或特定投标保证金银行帐户;

(五)总承包招标时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参与专业工程的投标,应以专业工程资质参与专业工程的投标;

(七)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

(八)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禁止采用现金现场交纳方式,鼓励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依据:

(一)《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招标文件;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或在招标公告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不可竞争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编制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九)其他资料。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内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规模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暂估价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本工程按照图纸计算的招标控制价的15%。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由合同约定。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合理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参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照《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诚信档案手册》。

未建立的,不得参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或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工程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行确定编制方式。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存在明显误差或有遗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条件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本企业的造价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职称资格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职称资格人员不做要求);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的法人公章,同时应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可以接受招标人或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不得为同一招标项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亦不得既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又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否则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无效并视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无相反证据情况下,一般可以评定为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

(一)投标报价的综合造价指标低于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限价指标的;

(二)投标报价低于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最低限价一定幅度,并经评标委员会质疑,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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