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材料签到教材试记录照片小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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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总论)、信息报告、各种报告书写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毒、隔离、防护知识、流行病学调查、突发群体性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控制、突发职业中毒的调查和应急处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验室检测能力要求、各种实验室标本采集运送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管理及信息沟通艺术。

三、参加人数,学时,考试成绩

村卫生室人员54人,参培人数54人,参培率100%;

村干部参培16人,参培率100%;

教师应参培10人,实参培10人,参培率100%;

并对参培人员进行了业务考试

四、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提高了村医、村干部、教师等相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认识,增强了我院职工等相关人员的实战能力,为今后能够科学、及时、高效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板浦镇第二卫生院

二0一0年六月五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试卷

单位姓名得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A、重大传染病疫情B、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C、重大食物中毒事件D、重大职业中毒事件E、慢性肺部疾患

2、甲类传染病的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间,在农村应于发现后()

A、6小时内B、8小时内C、10小时内D、12小时内E、24小时内

3、属于甲类传染病的是()

A、鼠疫、霍乱B、霍乱、炭疽C、鼠疫、炭疽D、霍乱、艾滋病E、鼠疫、艾滋病

4、下列哪一项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

A、自然灾害B、慢性血液疾病C、公共卫生事件D、社会安全事件E、事故灾难

5、下列哪项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状态的特征?

A、必须是现实的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B、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C、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D、不影响人们的依法活动E、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

6、从发生原因来说,下列哪一项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A、生物病原体所致疾病B、食物中毒事件C、有毒有害因素污染造成的群体中毒D、自然灾害E、环境污染引起的慢性损害

7、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个等级,以下哪一项不是其中的等级之一?

A、一般严重B、比较严重C、不太严重D、相当严重E、特别严重

8、河豚鱼毒性最强的部分是()

A、肝脏B、卵巢C、鱼头D、鱼肉E、鱼尾

9、HIV感染人体后主要导致下列哪个系统损害:

A、消化系统B、免疫系统C、循环系统D、骨骼系统E、神经系统

10、下列哪一项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该具有的特征?

A、突发性和意外性B、群体性或社会危害性C、和责任不强无直接关系D、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E、处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11、下列哪一项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中的内容?

A、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启动预案

B、应急协调中心(卫生行政部门)C、疾病控制中心、医疗救助机构D、——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预防、控制)、人员疏散、医学防护、隔离观察

E、上报国际组织

12、中世纪后期,最早的监测活动主要是下列哪一种监测?

A、疾病监测B、公共卫生监测C、疫情监测D、气候监测E、大气监测

13、下列哪一项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特点?

A、系统地收集有关资料B、系统地汇总、分析资料C、对资料置之不理D、系统地评价资料E、及时反馈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培训材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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