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技巧基层案件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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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查清时间;
2、时间模糊;
3、时间相互矛盾。
2、与案件有关的地点要准确。
任何违纪行为都在一点的地点内发生的,违纪行为实施的地点,一般情况下也不影响违纪的成立,但对违纪情节的轻重有影响。
如贪污、挥霍浪费行为发生在严重受灾地区或贫困地区,就属于情节严重,应从重处分。
此外地点对核对案情也有重要意义,能从中发现或排除证据中的矛盾。
1、没有地点;
2、地点有矛盾。
3、违纪人的基本情况要完整准确。
必须要查清的内容主要有违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简历以及历史上的奖惩情况。
常见的问题:
1、忽视籍贯;
2、忽视民族;
3、忽视入党时间(如是否正式党员、入党前违纪)。
4、案件的过程要清晰。
包括事情的起因、发展、结局,以及事件发展中各个环节的人和事的详细情况,都必须查清。
1、没有起因;
2、没有结局。
5、违纪的手段和方法要查清。
如贪污是采取涂改帐目手段,还是虚报冒领或侵吞私分的手段等。
手段和方法不明确。
6、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要明了。
违纪行为在每个违纪构成中都居于核心地位,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党政纪所规定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负纪律责任。
党政纪规定的违纪行为客观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不外是两种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作为:
就是违纪人用积极行动去实施党政纪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占有公物行为是通过行为人一系列积极的活动,才能实现其违纪意图。
所谓不作为:
就是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所应当实施的行为,例如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行为。
党政纪上讲的不作为,是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只有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在能履行的情况下而不履行这种义务,并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时候,才应负有的责任。
主观表现形式:
违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主观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和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主观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和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客观表现形式:
违纪人员所实施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
在有些错误中还包括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作为:
违纪人员以积极的行动去实施为党纪政纪所禁止的危害党或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
违纪人员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的行为。
7、违纪的结果要清楚。
违纪的结果在案件中,无论对定性还是量纪都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在案件处理中,不同的违纪结果有不同的处理,如有的违纪行为是以危害结果的大小作为是否追究纪律责任的界限;
有的违纪行为是以危害结果的大小作为量纪的重要依据。
对违纪结果没有查清。
8、违纪的责任要分清。
在案件中违纪人责任大小,关系到量纪的轻重问题,特别在一案多人的案件,一定要查清谁起意、谁决定、谁经办的,领导责任是出谋划策,还是批准,还是失察的责任等,要区分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1、只注重被调查人而忽视了涉案相关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和责任。
2、责任不清,无法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二、证据确凿
证据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政纪案件活动的核心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发现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定案以及处理的过程。
证据确凿,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证据确凿的具体要求。
⑴证据必须真实。
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⑵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⑶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够将案件中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⑷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使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⑴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
⑵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定案;
⑶仅有受审查人交待,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定案。
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仍可以定案;
⑷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要有客观联系,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才能定案;
⑸坚持疑错从无的定案原则。
什么叫疑错从无?
是指因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的错误行为,按无错处理。
(例如乡镇报送案件中,调查、审理报告认定几个问题,最后审理意见中不予认定,主要原因就是证据问题)
当时基层案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仅有被调查人交代的案件。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
“认定违纪事实,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被调查人的交代。
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如近些年来处理的党员计划外生育案件。
2、关于取证时最容易忽视的问题。
(1)提取书证时,应有二名以上调查(保管)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名,对复印的书证要注明来源。
(2)查阅账本、账簿等材料时,尽量复印原始票据,特别是证明案件关键的票据。
(3)采取查阅记录的形式统计相关数据时,要注明原件保存的地方,同时查阅人、校对人要签字。
(4)谈话笔录谈话人、记录人要当场签字。
3、关于司法机关移交的案件。
(1)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的,在收集一审判决书的同时要了解当事人是否上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要收集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2)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案件,应调取相关原始证据材料,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4、关于受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
根据《XX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党员受行政机关处罚后需给予党政处分的,不能仅凭处罚决定书给予党纪处分,应有相关证据材料。
例如:
党员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不仅要有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还要有本人供述、相关人员言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5、关于失职渎职类案件。
查处失职渎职类案件时,要调取当事人任职文件,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调取当时分工的文件或会议录等书证。
无书证材料时,要通过言证证实。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判断违纪错误性质的过程,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
它包含三层内容:
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纪处分条规要准确;
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做到定性准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
2、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3、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地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调查取证时没有注意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去收集证据;
2、关健的事实没有查清,造成案件无法定性。
3、与定性无关的内容不要放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处分决定中。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事实、证据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目的。
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
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下面讲几种党政纪案件量纪中常用的基本概念,以便在量纪中准确把握。
1、法定情节。
是指党内或行政法规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节。
2、酌定情节。
是指在案件处理中,由执纪机关灵活掌握考虑从轻、从重处分的情节。
运用酌定情节,只能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和具有法定情节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一般说,每一个案件都会有一些酌定情节,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⑴违纪的动机。
同样是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收入,有的是用来扩大再生产,有的则用于购买豪华车、请客送礼,二者动机不同,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同,在量纪时应有所区别。
⑵违纪的手段、方法。
如诬告,有的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告;
有的则采取制造事端,再嫁祸于人的手段,后者手段更加恶劣,执纪时应从严处理。
⑶违纪的后果。
同样是失职,后果严重和后果较轻的,在量纪上应有所区别。
⑷违纪的责任。
在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的比负次要责任、间接责任的在处理上要重。
⑸违纪人的认错态度。
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的与拒不承认错误的,在执纪中应有所区别。
3、从轻、从重处分。
是指在规定的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运用从轻或从重处分,不能超出法定幅度外给予处分,如党纪处分条例中,部分错误条款中明确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根据这个法定幅度,量纪时,从轻不低于警告,从重不高于严重警告。
4、减轻、加重处分。
是指在规定的应当受到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5、免予处分。
是指具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较轻,并且有可以免予处分的情节而免除处分的。
应注意,对于免予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做出书面结论。
6、合并处分。
是指违纪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依照党政纪条规规定的原则,合并决定执行处分的情形。
7、双重处分。
是指违纪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党内和行政法规,情节较重,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情形。
注意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中相关条款。
五、手续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审批。
当前基层案件在手续完备方面要特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组卷要规范。
关于案件卷宗卷内材料的收集:
一是卷内材料要收集齐全,例如纪委(党委)研究立案和处分决定的会议录、送达本人的回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等,二是手续要完备,例如乡镇调查小组向审理小组的移送审理表,乡镇纪委向县纪委审理室移送的移送审理表(注意要分清报批案件和“乡案县审”案件)。
三是卷宗装订要规范,卷宗材料要去掉所有钉子类铁器,用线装订。
四是所有党纪案件要按新式《模拟卷宗》组卷。
2、根据县《乡案县审暂行办法》(X纪发〔2008〕2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
“经过县纪委审理室审理的案件,乡镇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草拟的处分决定文稿报县纪委审理室审核规范后,再予以行文。
”在实践中,基层下发的处分决定不规范的情况还存在,要严格执行此条规定。
3、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有二页以上的,每页都要由被调查人签字,最后一页签“情况属实”,若出现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应附说明,并有两名调查人员签字证实。
4、关于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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