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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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征、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对物料中组成的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孢粉以及岩石地质年代的鉴定和测定,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对化学污染物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对岩土物理特性、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矿产综合利用的选矿研究和试验,以及选厂设计,对试验、测试仪器的研制、生产和维修以及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二)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方法技术或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实验测试和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实验测试和选矿项目2项以上。

(三)复杂、疑难样品测试或难选选矿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五)参与过重要、疑难项目的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

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组织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通过对分析、测试、鉴定成果的综合分析,提出书面建议并被采纳,对发现中型以上矿床、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四)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或编写的大、中型项目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

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征、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对物料中组成的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孢粉以及岩石地质年代的鉴定和测定,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对化学污染物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对岩土物理特性、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

矿产综合利用的选矿研究和试验,以及选厂设计,对试验、测试仪器的研制、生产和维修以及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

(二)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应用。

(三)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实验测试和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的技术骨干。

(二)参加完成市(厅)级实验测试和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三)较复杂的试验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四)参加过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本专业复杂、疑难项目2项以上,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有主持复杂、疑难样品测试和选矿的经历。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承担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科技项目或选矿项目,成果达到省内较高水平,经鉴定认可的。

(三)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奖励或表彰者。

(四)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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