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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2.员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是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3.员工被单位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火灾事故。

指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置或管道爆炸事故、井下事故、跑损事故、冻结事故、机械设备动力事故、土木工程事故等虽未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

第七条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五个等级(注:

事故分类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有数字含本数。

)。

(一)小事故:

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和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

系指造成1-2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系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事故:

系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

系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事故。

第八条重伤、轻伤的划分按国家及行业标准SY5855-9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企业人员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现场情况紧急或严重的可越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有关部门。

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条基层队(站、车间)级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厂级安全部门,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报告所属单位生产调度部门和相关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汇报相应的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安全部门应填写一般以上事故快报,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火灾事故以及其他事故同时报公司相应管理部门。

公司所属单位应要求承包商向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小事故,事故单位安全部门在每月安全报表内体现。

(二)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公司和各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认真及时地调查处理事故。

事故调查组应由安全、生产、技术、人力资源、动力装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

事故调查人员应遵循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对于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惩处不放过。

第十四条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组调查或当地政府组织调查;

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承包商发生的、造成公司财产、人员等损失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调查组联合调查或者双方配合政府部门调查。

第十五条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由消防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其他事故由承担相应监督职责的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或阻挠。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缺陷。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责任时,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自事发之日起10天内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部门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在事故基本调查清楚后,事故调查小组应该首先向本单位主管和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汇报,经安委会审定后,按权限和事故处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公司所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事故处理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事故处理时限内报公司安全部门裁决。

(二)涉及公司各单位与承包商的事故处理,按照双方项目合同的安全部分要求进行责任划分,如有分歧报当地安全主管单位进行裁决。

(三)事故处理结案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日60天;

如遇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日120天。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一)小事故由事发单位调查处理,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

(二)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由公司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报集团公司。

(三)重大事故将由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特别重大事故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包括以下范围和情形:

(一)本办法中事故定义范畴内的事故,责任人为公司各类用工的事故责任追究。

(二)在同一生产年度内,连续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对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的追究。

(三)对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四)涉及公司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五)涉及公司单位与承包商的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不适应于以下范围和情形:

(一)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非本公司员工的责任追究。

(二)承包商独立运行生产时造成的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三)由于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以下情况之一造成的,应追究当事者事故责任。

(一)岗位操作人员

1.不服从管理的;

 

2.违章操作的;

3.违反劳动纪律的;

4.擅离职守的;

5.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6.发生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及时或不积极处理的;

7.生产设备、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二)人力资源、安全教育管理人员

1.新入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

2.转岗、并岗员工未经安全技术教育上岗;

3.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4.安排未取得安全上岗证人员从事安全员岗位;

5.安排技能水平满足不了岗位需要的员工上岗;

6.未对已发生事故进行事故教育培训。

(三)生产规划管理人员

1.随意消减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2.不积极安排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不落实;

4.未按规定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四)生产组织管理人员

1.未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

2.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3.发现违反作业规章制度行为未立即制止;

4.发生严重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未组织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虽然采取了避险措施,但由于措施不当而使事故的后果扩大化。

(五)设备管理人员

1.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不齐全或不完善;

2.设备装置检、维修作业时,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纰漏或问题;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联锁保护装置未及时检验、校验或委托无检验、校验资格单位实施检验、校验;

4.机动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或带故障运行;

5.临时用电作业施工审批把关不严,作业监督不到位。

(六)技术管理人员

1.未按规定审批和签定推广应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

2.制定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工艺投产、停产、检查维修、动火以及正常生产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

4.生产工艺应急处理方案不完善;

5.生产工艺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采取防范措施;

6.采用新的生产工艺或生产工艺变化后而未及时修订工艺操作规程;

7.其他工艺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七)安全监督人员

1.未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标;

2.安全宣传教育监督不严;

3.发生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

4.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施工审批把关不严,作业监督不到位;

5.发生重大事故险情后,未立即制止员工作业或没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或主管领导;

6.承包商的作业安全资质把关不严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7.未按规定保障安全专项基金落实;

8.各类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

(八)工程管理人员

1.批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检查验收把关不严,未能发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

2.没有严格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措施;

3.安排施工队伍消减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劳动安全卫生和环保设施、措施,或未能发现施工队伍消减上述“三同时”设施、措施,或“三同时”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有意篡改检测资料以及提交假数据、假报告。

(九)物资采购人员

1.采购假冒伪劣物资;

2.采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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