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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基本概念Word文件下载.docx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

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都有通过索赔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责任,构成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制约关系。

2.2索赔的意义

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索赔能够维护承包公司的合同利益;

能够保证合同的履行;

能够提高承包企业的管理水平;

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是许多国际承包商的经验总结。

通过成功的索赔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4]。

2.3索赔的重要性

索赔作为保护承包商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欲,其重要性重要表现在一下方面:

2.3.1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同条件是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双方权益以及应承担义务的关键性文件,它阐明了业主及承包商之间风险的划分。

承包商只有提高灵活运用合同条件的能力,才能维护其合理的合同权益。

索赔是承包商维护和保障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手段,是建造合同赋予的权力,通过工程索赔来减少损失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因此,工程索赔实际上是承包商维护其合同权益的最基本的管理行为。

2.3.2工程索赔是承包商经营管理水平的体现

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项目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围绕这一中心展开。

任何一个有实力的承包商不仅应具备施工技术和施工能力上的优势,还应该具备很强的合同管理和工程索赔的能力。

只有既能优化内部施工管理以降低施工成本,又善于运用工程索赔的手段减少损失的承包商,才能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发展强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够成功且合理地进行工程索赔的承包商,一定是综合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的承包商[5]。

2.3.3工程索赔是承包商谋取正当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在国际上,很多有经验的承包商都善于通过索赔,来提高工程收益和竞争力。

索赔能使企业取得补偿损失,导致企业获得应有的工程收益。

索赔的取得常常会使建筑企业因需准备充分的资料和依据,从而使其经营管理得到加强,并扭亏为盈。

可见,工程索赔对建筑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2.4产生施工索赔的原因

2.4.1施工环境的多变性和特殊性

  由于施工合同均在工程开始前签订,不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而现代工程项目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大、工期长,易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法律环境的影响,使工程项目施工的成本和工期计划与实际存在差异。

2.4.2施工合同的多样性和理解的差异性

  由于施工涉及的合同种类繁杂多样,经常出现合同文件的不严谨、遗漏甚至矛盾,并且由于受到合同履行期长及可变因素和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影响,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的理解出现偏差。

2.4.3施工建设主体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一个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很多单位,如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技术关系复杂,容易出现一方失误而引发他方损失,进而引发经济纠纷和施工索赔。

2.5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扣留保留金或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

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

承包人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只要因非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有时发包人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合格施工现场、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也可能由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的原因,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人损失或损害时,也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

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

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人既要求经济赔偿,又要求工期延长;

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

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双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许多人一听到“索赔”两字,很容易联想到争议的仲裁、诉讼或双方激烈的对抗,因此往往认为应当尽可能避免索赔,担心因索赔而影响双方的合作或感情。

实质上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它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

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对立,索赔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中合作的一部分,只要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的或者符合有关惯例的,就应该理直气壮地、主动地向对方索赔。

大部分索赔都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等方式获得解决,只有在双方坚持己见而无法达成一致时,才会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求得解决,即使诉诸法律程序,也应当被看成是遵法守约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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