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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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一)为切实提高我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实施水平,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乡镇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中心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条件的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尚不完全符合要求的,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设置中心幼儿园。

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政府驻地。

幼儿园选址结合周边人口密度、人口及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乡镇驻地人口较少的可适当减小。

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3-4岁)25人;

中班(4-5岁)30人;

大班(5-6岁)35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亲子班,每班15人。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活动场地等用地。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其面积不应小于4m2/生。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及饲养区等。

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每班不少于60m2。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面积、种植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4㎡/生,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应不低于表1的规定指标。

表1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

单位:

m2

规模

建筑形式

用地面积

生均用地面积

6个班

楼房

3962

22.01

9个班

5686

21.06

12个班

7359

20.41

注:

1.本表建筑用地按楼房计算。

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为0.9。

若为平房建筑则按实际用地面积、房前和院内道路等测算。

2.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均按4㎡/生计算。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提倡有条件的幼儿园,在班级活动用房中配套设置衣帽间(兼教师办公室)。

(2)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

一般应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档案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保健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等。

3.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独立的幼儿餐厅。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见表2。

表2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幼儿园规模

6班

9班

12班

使用面积

1362

1904

2419

建筑面积

2270

3173

4031

生均建筑面积

12.61

11.75

11.20

1.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面利用系数。

2.本表按楼房计算,平面利用系数K=0.6。

若为平房则按平面利用系数k=0.8计算。

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见表3-1、3-2、3-3。

表3-1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每间使用

面积

间数

小计

活动室

60

6

360

9

540

12

720

寝室

40

240

480

卫生间

10

90

120

教师办公※

15

135

180

多功能活动室

1

150

专用活动室

90—180

960

1365

1770

1.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在办公用房中已设置教师办公室的,不再重复设置。

3.专用活动室在不低于规定面积前提下,由幼儿园根据情况设置。

面积小计中按90m2计算。

4.带※的为选配用房。

小计中不包括选配用房面积。

表3-2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面积小计

行政办公用房

75

123

139

教师办公室(按人均4㎡)

72

108

144

会议兼接待室

30

45

图书资料档案室

卫生保健室

20

仓库

18

器材室

36

传达(警卫)室

22

教工厕所

292

404

489

表3-3乡镇中心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厨房

70

110

辅助用房

50

幼儿餐厅※

小计(不含幼儿餐厅)

160

幼儿餐厅为选配,供有条件的幼儿园配备。

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区域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3.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3.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设施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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