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380229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38.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熔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熔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熔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熔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熔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熔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熔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熔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熔解乙炔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六条 〔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全国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溶解乙炔生产

第七条 〔产业规划〕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进行建设。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生产条件〕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储存设施。

(四)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五)设计生产能力每年不得低于300吨,自有产权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少于5000只。

(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

第九条 〔审批手续〕需要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安全评价〕申请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自主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的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审批手续〕本规定施行前建成的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审查文件〕申请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㈠可行性研究报告;

  ㈡原料、溶解乙炔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质;

  ㈢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㈣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㈤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否决条件〕未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工程)。

第十五条 〔设计资质〕溶解乙炔生产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溶解乙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

第十六条 〔设计审查〕设计完成后,溶解乙炔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溶解乙炔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施工资质〕溶解乙炔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乙级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溶解乙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

第十八条 〔竣工审查〕溶解乙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生产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工业产品(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工业产品(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第二十条 〔生产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二)首次投产和停车检修后并在投产前,乙炔系统应先用含氧量小于2%的氮气进行置换,使系统氧含量不大于3%,方可投产;

(三)乙炔系统中设备的检修,应将该设备与系统隔绝,用含氧量小于2%的氮气置换至该设备内的乙炔含量不大于0.2%,再用空气置换至该设备内的氧含量不小于18%,方可进行检修;

(四)溶解乙炔的充装,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许可,并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13591)的规定。

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溶解乙炔气瓶。

第二十一条 〔气瓶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书的企业生产的溶解乙炔气瓶。

进口溶解乙炔气瓶应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省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气瓶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溶解乙炔气瓶建立档案,并保留至溶解乙炔气瓶报废;

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气瓶管理〕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对自有产权溶解乙炔气瓶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铳充装站标志钢印。

充装站标志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一书一签〕溶解乙炔生产单位销售溶解乙炔时,应当向用户提供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溶解乙炔气瓶上加贴溶解乙炔安全标签和警示标签。

第二十五条 〔现状评价〕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现有溶解乙炔生产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产品质量〕溶解乙炔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溶解乙炔》(GB6819)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技术服务〕溶解乙炔生产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溶解乙炔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提供安全咨询服务和使用指南。

第二十八条 〔废弃处理〕经气瓶检验机构认定为报废溶解乙炔气瓶,应回收瓶内的乙炔和溶剂(丙酮),然后将该瓶作压扁或解体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处理的报废溶解乙炔气瓶交予他人或流入市场。

第二十九条 〔消防组织〕溶解乙炔生产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防火规定〕溶解乙炔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内严禁带入可能产生明火的火种;

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三十一条 〔防火规定〕禁止在排气管上未加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和电动车进入溶解乙炔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内。

第三章 溶解乙炔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许可手续〕经营溶解乙炔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得经营销售溶解乙炔。

第三十三条 〔经营条件〕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评价〕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或换证申请前,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应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五条 〔评价资质〕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六条 〔经营限制〕溶解乙炔经营单位,必须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溶解乙炔,并索取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对溶解乙炔气瓶应固定充装单位。

第三十七条 〔信息服务〕溶解乙炔经营单位销售溶解乙炔时,应向用户提供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销售没有溶解乙炔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警示标签的溶解乙炔。

第三十七条 〔使用条件〕溶解乙炔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

(三)操作人员应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第三十八条 〔许可手续〕溶解乙炔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使用规定〕使用溶解乙炔时,应严格遵守溶解乙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前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应使用。

(二)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溶解乙炔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严禁碰撞、敲击;

严禁在瓶体上引弧;

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溶解乙炔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留存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三)溶解乙炔气瓶放置地点,不应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小于10米;

不应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场所;

不应受曝晒或受烘烤;

不应放置在电绝缘体上;

(四)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瓶阀、易熔塞等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溶解乙炔气瓶进行焊接修理;

(五)移动溶解乙炔气瓶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

(七)溶解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溶解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溶解乙炔气瓶瓶阀。

第四十条 〔销售限制〕溶解乙炔生产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使用许可的使用单位销售溶解乙炔。

第四十一条 〔销售限制〕溶解乙炔经营和使用单位应销售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溶解乙炔,不得销售和使用气瓶标识不清、超过检验周期、有明显变形、有明显机械损伤、有火焰烧灼痕迹的溶解乙炔及气瓶附件不齐全的溶解乙炔。

第四十二条 〔问题处理〕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溶解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初中作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