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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工程建设、生产和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保护公司的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项目的质量,依据《招投标法》和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第五条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装备水平、市场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开竞争;

以合理的经济费用获得优良的工程、先进的设备、优良的服务。

第六条

第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所有单位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项目,达到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第九条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合适方式进行;

对须委托招标的项目,由公司确定受托招标中介机构并指定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公司设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职能部门及项目相关单位、公司纪委监察部门组成。

第一十二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基建部。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安排各招投标工作组开标时间及其他日常工作。

根据招投标项目类型设立:

设备、材料、三类工程及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招投标工作组。

工作组根据公司部门职能划分由各职能部门及项目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一十三条公司规划基建部,负责土建工程及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招投标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矿建工程及矿井服务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机电部,负责机电安装工程和信息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物资供应公司负责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

各二级单位是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主体,负责处理招投标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一十六条

第一十七条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第一十八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招投标项目;

二、确定或批准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邀请议标的形式,根据需要确定委托招标的项目;

三、领导和监督招标议标活动;

四、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五、组建评标专业人员的评委会,授予符合条件专业人员的评标资格;

六、负责组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组,指定招投标工作组负责人,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从评委库名录中抽取专业人员组成标评标委员会;

七、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第一十九条招投标工作组职责

第二十条

一、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需要对招标项目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的,履行报批手续;

审定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工作计划、内容、范围、实施方案;

二、依照本规定对已确定的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议标邀请书;

三、编制和审查招标项目的标底、评标办法、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接受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并对经批准中标的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签订技术协议及合同。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单位的工程、设备、物资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一、工程招标范围:

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设备材料招标范围:

根据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除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实施的大宗物资外的设备、材料和进口物资等货物及大件运输等附带服务;

三、服务招标范围:

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调试、规划、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一、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公司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采购下列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一、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医疗器材、医疗设备、药品等以及公司认为需要招投标的采购项目。

二、其他建设(含矿建)、施工、采购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但采购该项目全年累计价款在1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领导机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采取议标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有特殊要求的;

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技术要求,市场上又没有可供选择的供应方;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原承包人承包合同未解除的;

四、自建自用的工程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且施工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价款在50万元以下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招、议标范围以外的所有采购、建设(包括矿建)、技术服务项目等,必须采取比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的形式。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其招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司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

一、国家、省和公司有规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投标的;

二、只有两家及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没有引起有效竟争的;

三、在有效期内可以共享招投标成果的;

四、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招投标组织管理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并主动回避:

第三十六条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议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所有的招标项目在招标前,由项目所在单位或采购单位向公司提交招标申请,并按照项目招投标的具体要求、招投标条件和有关标准,对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综合评审,推荐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由投标工作组负责编制招标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根据招投标领导机构批准的招投标实施方案由招投标工作组组织招投标活动。

开标时间要统筹安排,避免多个项目同时开标或集中开标,造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紧张,影响评标质量。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招投标工作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有与建设、采购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招标经验、熟悉有关招标项目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工程管理、工程监督、市场营销采购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规划基建部按项目类别和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负责对公司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委档案,详细记录库内人员的资格、专业特长、参与评标的工作履历等情况,通过日常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人员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相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在评标过程发现有违法违纪或违背本规定的行为应予取消评委资格,十年内不得担任评委。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委首先从公司专家库中抽取,特殊专业可根据需要从省级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必须在评标开始前确定,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招投标项目需要进行考察的,由招投标领导机构组建考察小组,具体负责前期考察工作。

考察小组对招投标领导机构负责。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考察小组成员由招投标项目的采购、使用单位(或项目所在单位)、公司生产技术、规划基建、审计室、纪委等管理监督部门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考察工作要做到突出重点、周密、细致,确保考察成果的客观真实性。

第五十二条

要对被考察单位的资质、设备质量及价格、施工质量、质保体系、工期保证情况、技术力量、售后服务、资金情况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掌握和了解。

第五十三条考察小组成员必须本着积极、务实、为企业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完成考察任务,并就考察情况向招投标领导机构提交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名认可的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对其签名认可考察报告客观真实承担责任,考察报告作为招投标资料与招投标活动相关文件一并归档。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章招投标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项目,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一、按照国家和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项目已经按规定取得批复、核准、备案或其他同意招标的文件;

二、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三、列入计划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

第六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规定发布公告,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布招标邀请书。

采取邀请议标和比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应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布议标邀请书,参加议标单位可以少于三个。

第六十一条采取议标方式的项目,由招投标工作组以书面形式提交采取议标原因和议标方案的报告,经招投标领导机构批准,未经审批不得采取议标的方式。

采取议标方式的各项工作规范仍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选择采取议标方式,应充分考察议标人的资质条件,并保证议标人在业绩、专业技术、质量、合同履约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及招标文件的售价;

对投标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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