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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改动建议有:

●删除了第1段(3)中的“生产者”。

这一改动将例外范围扩展到非生产者,例如经纪人和经销商等,它们的存货按已确立的惯例以可变现净值计量。

●由于《国际会计准则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第21段中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被提议删除,因此删除本准则第9段。

●删除了允许选用的后进先出法(第23和24段)。

●修改了第34段(3),要求披露所有的存货减记金额。

●删除了第37至39段,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中有同样的披露要求,因此在这里不必要。

●由于《解释公告第18号——一致性:

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已并入《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已涉及,因此撤销《解释公告第1号——一致性:

存货成本的不同计算方法》。

目的

范围………………………………………………………………………………段落1-3

定义………………………………………………………………………………………4-5

存货的计量……………………………………………………………………………………6-30

存货成本………………………………………………………………………………7-18

采购成本………………………………………………………………………………8

加工成本…………………………………………………………………………10-12

其他成本……………………………………………………………………………13-15

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16

从生物资产上收获的农产品的成本…………………………………………………16A

成本计算方法……………………………………………………………………17-18

成本计算………………………………………………………………………………19-22

可变现净值…………………………………………………………………………25-30

确认为费用…………………………………………………………………………………31-33

披露………………………………………………………………………………………34-35

生效日期………………………………………………………………………………………41

附录:

结论依据(200X年修订版)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中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

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12段)。

本准则的目的是对存货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

存货会计中的基本问题是确定被确认为资产、并直到相关的收入确认时所结转的成本金额。

本准则对成本的确定及其随后确认为费用、包括减记至可变现净值提供指南。

本准则也对将成本分配给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提供了指南。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存货的会计处理,不适用于以下各项:

(1)建造合同(包括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形成的在建工程(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2)金融工具;

(3)按特定行业已经确立的惯例,以可变现净值计量的,作为存货的农林产品和矿产品;

以及

(4)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

3.在第1段(3)中所指的存货,在生产的某些阶段应以可变现净值计量。

例如,当农作物已经收割或矿产品已经开采且其销售已通过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得到保证,或者是,当存在活跃市场且滞销风险可略而不计时,就属于这种情况。

这些存货不包括在本准则范围之内。

 

定 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存货,指下列资产之一:

(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

(2)为出售而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

或者

(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

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5.存货包括购置以备再售的商品,例如,零售商购入并用于零售的货物,或持有以备再售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

存货也包括实体生产的产成品、在产品以及将用于生产过程的材料和物料。

就劳务提供者而言,存货包括如第16段所述的劳务费用,对这些费用实体还未确认相关的收入(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存货的计量 

6.存货应当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来计量。

存货成本

7.存货成本应当包括所有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

8.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不含实体日后可从税务部门退回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于产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费用构成。

在确定采购成本时应扣除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项目。

加工成本

10.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与生产量直接相关的成本,如直接人工。

它们还包括在将材料加工为产成品过程中发生的固定和变动间接生产费用的系统化分配额。

固定间接生产费用,指产量发生变化时仍相对保持不变的间接生产费用,如厂房和设备的折旧和维修费用、工厂管理费用和行政费用等。

变动间接生产费用,指随产量直接或几乎直接变动的间接生产费用,如间接材料和间接人工等。

11.固定间接生产费用应以生产设备的正常生产能力为基础分配计入加工成本。

正常生产能力,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在若干时期或季节内预计能够达到的平均生产量,其中考虑了计划维修所形成的生产能力的损失。

如果实际生产水平接近正常生产能力,则可以实际生产水平为基础。

分配计入各单位产品的固定间接费用额不因产量低或停工而增加。

不能分配的间接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在产量特别高的期间,分配计入单位产品的固定间接费用的数额将减少,从而存货不会以高于成本的金额计量。

变动间接生产费用应以生产设备的实际使用程度为基础分配计入单位产品。

12.同一生产过程可能同时生产一种以上的产品。

联产品的生产,或既有主产品又有副产品的生产就属这方面的例子。

如果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单独地加以辨认,那么这些成本就应按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例如,在产品可以单独辨认或在生产结束时,可以每种产品相应的销售价值为基础进行分配。

大多数副产品就其性质来说,价值不高。

在这种情况下,它们通常以可变现净值计量,且该价值应从主产品的成本中扣除。

这样,主产品的账面金额与其成本不会有重大的差异。

其他成本

13.包括在存货中的其他成本仅限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而发生的成本。

例如,将为特定客户而发生的非生产性间接费用或产品设计费用包括在存货成本中可能是恰当的。

14.不应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在其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的项目有:

(1)非正常浪费的原料、人工或其他生产费用;

(2)储存费用,但那些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须的储存费用除外;

(3)无助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间接行政费用;

(4)销售费用。

15.在有限的情况下,借款费用应包括在存货成本中。

这些情况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中作了明确界定。

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

16.劳务提供者在与提供的劳务相关的收入尚未确认时,拥有存货。

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主要包括直接从事劳务提供的人员(包括监管人员)的人工和其他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

与销售和一般管理人员相关的人工和其他费用不包括在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中,而应在其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劳务提供者的存货的成本不包括劳务提供者收费中通常所包含的边际利润或非生产性成本。

从生物资产上收获的农产品的成本

16A.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实体从生物资产上收获的农产品存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减去在收获时点预计的销售时点的成本计量。

这就是应用本准则之日的存货成本。

成本计算方法

17.某些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诸如标准成本法或零售价法,如果计算结果与成本接近,为简化核算,可以使用。

标准成本是考虑了原料和材料、人工、效率和生产能力的正常水平而制定的。

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如必要,应根据当前情况进行修正。

18.零售价法通常用于在零售业中计量大量迅速周转的存货项目,这些项目具有类似的边际利润,而且对它们采用其他成本计算方法不可行。

存货成本根据销售额减去以恰当比例确定的毛利来确定。

所使用的比例要考虑那些价格已标至最初售价以下的存货。

对各零售部门常常使用一个平均比例。

成本计算

19.对于通常不能相互替代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计划生产和单独存放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的成本,应当采用个别辨认其单独成本来计算。

20.成本的个别辨认,指按可辨别的存货项目的个别成本计价的方法。

对于为特定计划而准备的存货,不论是购入的还是自产的,成本的个别辨认是恰当的。

但是,对于通常可以相互替代、数量较大的存货项目,成本的个别辨认法是不恰当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保留在存货中项目的选择,可用于预先确定对净损益的影响。

21.存货(第19段所涉及的存货除外)成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成本法计算。

实体应当对所有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存货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对于那些具有不同性质或不同用途的存货,可以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21A.例如,用于某业务分部的特定商品和用于另一个业务分部的同类型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但是,仅凭存货地理位置(及各自纳税规程)的差异并不足以说明采用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22.先进先出法假定先购入或生产的存货先售出,从而期末留存在存货中的项目是最近购入或生产的。

加权平均成本法,指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根据期初类似存货的成本和本期购入或生产的类似存货的成本的加权平均数来确定的方法。

该平均数可以定期计算,也可以在每次收到新货物时计算,视实体的具体情况而定。

可变现净值

25.如果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下降,则其成本可能收不回来。

如果存货的估计完工成本或估计销售成本增加,其成本也可能收不回来。

将存货成本减记至其可变现净值的作法,符合资产不应以超过销售或使用它们而预期可实现的金额予以记录的观点。

26.将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通常是逐项进行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将类似或相关的项目合并处理可能是恰当的。

例如,与具有类似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项目,就可能需要合并处理。

按存货的类别,例如按产成品或按特定行业或地区分部的存货,来减记存货价值是不恰当的。

劳务提供者通常就每项单独计算售价的劳务进行成本累计。

因此,每一项这样的劳务应视作一个单独项目处理。

27.预计可变现净值是以对存货的可变现金额进行预计时所取得的最可靠的证据为基础预计的。

这些预计数应考虑与期后事项直接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但限于能确定期末存在的状况的期后事项。

28.对可变现净值的估计也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例如,为满足公司销售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为基础计算。

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大于销售合同订购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准备或或有负债可能产生于稳定的销售合同所要求的数量超过所持有的存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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