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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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doc

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委托站地址:

邮编:

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公司地址:

邮编: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约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

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加油站委托管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并全面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管理的内容

1.甲方将下属座加油站委托乙方管理,乙方同意在甲方的统一监管和指导下,负责托管站现场业务操作及管理,实现各项管理目标。

2.在托管站所有权和经营权、租赁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成品油销售、便利店销售、商品管理、站级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发票管理、加油卡管理、规范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各政府部门对加油站管理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贯彻和履行加油站三项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部分经营性变动费用(包括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 等费用)等。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及交接

委托管理期为  年 月 日(注:

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或续签委托管理合同之日)至  年 月 日。

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双方按照《托管站资产设施清单》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

第三条委托管理指标

由甲乙双方每年另行书面订立,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

第四条加油站委托管理托管费

1.托管费包括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用于经营管理加油站的各项费用(含受托方合理收益),主要用于委托站的用工成本(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疗养补贴和劳动保护费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费和相关税费等。

2.甲方于每月的 10日之前,完成对乙方的上月销量指标和管理指标考核兑现工作:

①对完成成品油基本零售量、非油品营业额和管理指标考核合格的,甲方按照汽油吨油计费基数 元/吨、柴油吨油计费基数  元/吨向乙方支付油品托管费;甲方按照  元/月(或年)向乙方支付相关固定费用(注:

指社保、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力资源代理费用等不与量挂钩的相关费用)。

②对由于甲方资源配送不足、特殊市场原因及按照甲方书面通知对受托站进行改建、扩建、形象改造等临时性歇业原因,导致乙方完不成基本量(基本量以每期初甲方发送乙方函件为准),由甲方按基本量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兑现托管费;

③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对乙方通过开拓市场、强化管理等自身努力原因产生的成品油零售增量(分汽、柴油),实行分段奖励:

超过当期基本量  %至  %,奖励标准为  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  %至  %,奖励标准为  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  %及以上部分,奖励标准为  元/吨。

④根据考核办法,如乙方因管理指标考核不合格等扣减托管费情形,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当月核减托管费标准函件,乙方签字确认,甲方据此相应核减。

第五条相关费用结算(注:

甲乙双方应对接预算,在甲方认可的费用预算范围内结算)

1.纳入委托管理的经营变动费用。

托管站在核定指标内发生的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日常性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发票”,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到甲方财务部门报销。

年度内,对超过核定指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过精细管理而节约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节约额的  %给予托管费奖励。

2.托管费。

实行按月兑现、年度结算的方式,托管站上月汽柴油实际销售量分别乘以吨油计费基数,加上按照便利店营业额、毛利额考核兑现后的总额,以及按月支付的相关固定费用,扣除第四条规定的考核指标扣减项等费用后,即为当月考核支付乙方的托管费。

托管费由乙方开具“加油站及便利店销售服务费”或“加油站管理费”发票,甲方按月支付,年末对年度托管费统一进行清算。

3.垫付费用。

不在委托管理费用以内但确需支出的经营费用,经甲方财务部门事前确认,方可先由乙方垫付资金。

在支出发生10日以内,由乙方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的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依规报销。

第六条托管站员工

1.用工形式和用工人数。

委托初期,乙方应按照甲方员工分流安置相关办法继续使用托管站原有用工。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具有用工自主权,依法自主用工,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乙方应按照实际经营需要聘用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加油站员工满足托管站管理、服务要求,确保托管站安全有效运营。

乙方聘用的管理人员和到托管站工作的员工必须符合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制定的上岗条件。

3.乙方须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要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

乙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违反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发薪周期、加班费支付等关于工资支付的各项规定,相关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乙方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台帐。

正常情况下,应保证托管站员工平均收入不得低于托管前水平。

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出现重大亏损时,需要调整员工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乙方作为用人单位负责对托管站员工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

乙方安排到托管站的员工名单及相应劳动合同、时间及安排岗位,由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方案,并送甲方备案;甲方发现名单中人员不适合从事托管站相关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4.乙方应对其托管站员工加强管理,监督其严格执行加油站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即经营规范、服务标准以及加油站规章制度。

托管站员工严重违反甲方经营规范、服务标准和加油站规章制度的,乙方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托管站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给任何第三方或者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5.乙方与其托管站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劳动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托管站员工对甲方或托管站或与托管站事宜有关的任何第三人发生法律责任的,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7.乙方托管站员工应按照甲方要求统一着装。

员工离职,乙方应负责收回其带有甲方企业标志的服装及工作用品。

8.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人员、销量、地理位置等情况调整托管站营业时间。

9.托管站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的,乙方应按照国家及托管站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特殊工时的审批手续。

10.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操作指引。

11.乙方用工管理、薪酬考核、社保缴纳等方面重大规章制度和相关资料应报甲方备案。

12.乙方确认:

除与甲方规范办理借聘手续的人员以外,乙方派驻于托管站现场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均为乙方员工或乙方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劳动、劳务或聘用关系。

其工资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的带有甲方标识的各项物品、对乙方人员的用工建议或管理建议均为保证托管站安全生产及正常经营的客观需要,并不视为对乙方员工或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管理。

第七条油品交接及安全保障

1.托管站的加油机由甲方负责按规章制度规定自校,确保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加油机存在的问题,并不得自行采取调整及修理措施。

2.油品由甲方负责配送至托管站,乙方按规定对该油品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交接时间、质量等。

交接油品以升为计量单位,以计量检定合格的油库发货流量计作为计量交接器具,并以计量检测合格的油罐车(或油罐)作为参考交接计量器具。

实行地罐交接方式的,油品数量以加油站地罐作为参考交接计量器具。

其差量不超过发货体积的±0.3%,以油库仪表发油体积作为结算依据,差量超过±0.3%时,甲、乙及承运三方共同查找原因,按三方确认的数量,乙方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及时按规定接卸。

确实超差的,由责任方按照成品油交接计量的规范要求负责补量或赔偿。

3.乙方对甲方配送的油品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接时提出,交接后乙方对油品质量负管理责任,保证油品质量合格。

乙方确保接卸、储存期间不发生混油、混水等现象,并定期、不定期清洗油罐,清洗前必须书面报甲方批准并由甲方派员现场监督,清罐费用及合理损耗由甲方数质量管理人员、清罐施工方、乙方三方签字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4.油品交接后的实物库存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月对油品进行盘点,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盘点报表和损溢情况,甲方有权随机组织抽查盘点,盘点发生的损溢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托管站实行按月盘点,按月核销。

5.乙方对接收的油品应储存在托管站的油罐,不得将油品储存或转存任何其他地方,也不得使用甲方油罐代保管油品。

6.乙方对油罐储存的油品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及时进行书面记录。

乙方发现托管站跑、冒、滴、漏问题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理,同时电话通知甲方,在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将问题的证据和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甲方,否则,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可以随时对托管站的油品进行取样检验,对油罐、加油机的施封情况进行检查。

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HSE管理规范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托管站的HSE及设备管理负责,强化员工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作业操作规程,做好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检测检定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并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并做好记录。

乙方要及时消除托管站存在的HSE及设备隐患,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整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9.乙方应加强托管站内的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在自身能力范围能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无力处理的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10.托管站遇有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应立即通知甲方。

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避免损失扩大,同时立即向甲方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和对外披露信息。

11.乙方应对委托管理期内发生的事故负责,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以及其他第三方的一切损失。

经事故调查后,认定甲方对发生的事故有责任的,根据甲方应负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确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乙方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在向甲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后,由乙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甲方予以配合。

12.托管站设备需更新改造,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新改造。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托管站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油品和便利店商品进销存各经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托管站规范服务、零售价格、资金、发票、加油卡、数质量、库存、安全环保、设备、用工分配等)实行监督检查,并查看复印有关凭据账册,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各种问题和隐患,有权按照考核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甲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员工不具备相应上岗资格证的,有权要求乙方对该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

(2)有权安排或要求乙方组织托管站员工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竞赛比武;

(3)有权决定对托管站进行改建、扩建、拆除,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因改建、扩建、拆除造成停业,双方协商处理有关事宜。

(4)有权决定在托管站开展自助加油业务等;

(5)有权开发委托站洗车、餐饮、广告等非油品业务和新兴业务;

⑹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识,损害第三者利益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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