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校内分配方案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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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上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取得的教学或科研成果给予奖励而设立的津贴。
(四)生活补贴:
在实行岗位津贴的同时,统筹考虑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对离退休人员设立的补贴。
四、岗位津贴划块
特殊津贴、奖励津贴和生活补贴单列,由学院统一发放。
岗位津贴的实施,按照“总额包干、分类核算、分级管理”的办法,对教学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进行分类核算,将津贴分类划块核拨到各包干单位。
(一)确定岗位津贴总额
学院根据财力,以上年度全院校内津贴总额为基础,按照逐步提高的原则,于年初对全院校内津贴总额做出总预算和安排。
(二)确定比例,划块总额
各系列岗位津贴比例和总额,依据上级编制文件及有关政策和学院人员定编确定,如下表:
岗位津贴类别
教学系列
管理系列
机动津贴
津贴比例
71%
27%
2%
教学系列岗位津贴包括外聘教学人员所需经费。
机动津贴,主要用于脱产进修、访问学者、委培硕士、博士等人员。
五、岗位津贴核拨
(一)明确包干单位
1、机关、教辅单位为一个大包干单位。
应用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暂无专任教师,则纳入机关、教辅这一大包干单位参与岗位津贴分配。
2、各教学系(部、院)分别作为一个包干单位。
(二)管理系列岗位津贴的核拨
1、管理系列岗位津贴标准
职员岗位津贴标准(分/月)
岗位
院长
党委书记
副书记、副院长
正院级督导
院长助理
副院级督导
中层正职
中层副职
岗位负责人
科员
办事员
Ⅳ
Ⅲ
Ⅱ
Ⅰ
标准
380
320
245
200
160
120
100
90
80
70
60
见习期:
硕士生每月60分,本科生每月50分,专科及以下人员每月40分。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分/月)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中级职称
助理职称
员级职称
标准
150
105
75
工勤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分/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85
65
50
学徒期:
每月35分。
2、对管理系列岗位津贴标准的说明
机关中层干部到龄退居二线和享受副处及以上职级待遇的职员,按低一级职务执行职员岗位津贴标准;
各系(部、院)中层干部到龄退居二线在教学一线担任教学工作的,正职每月补贴60分,副职每月补贴30分。
大学专科见习期满转正后,执行科员的岗位津贴标准;
专科以下毕业生录用为干部,试用期(见习期)满转正后,执行办事员岗位津贴标准,试用期(见习期)满后任办事员满3年执行科员的岗位津贴标准。
在科员岗位上,工作满10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满3年或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1年者,执行科员Ⅱ的岗位津贴标准。
在科员岗位上,工作满20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满10年或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5年者,执行科员Ⅲ的岗位津贴标准。
在科员岗位上,工作满30年者,执行科员的岗位津贴标准。
教务处及各系(部、院)教务干事的岗位津贴按管理系列对应岗位津贴标准上浮10%(不含岗位负责人及以上人员)。
3、计算津贴总分,确定分值
根据岗位津贴标准,统计计算管理系列各类人员的月津贴标准总分,然后,按分类划块津贴的总额,确定分值。
其计算公式为:
4、核拨机关各处(室)、教辅单位的岗位津贴总额
(三)教学系列岗位津贴的核拨
各系(部、院)教学系列岗位津贴,按本系(部、院)学生(考虑专业和学费收入)和教师(考虑学历、职称)的人数进行核定,前者为80%,后者为20%。
国际教育学院只按学生人数核拨。
1、按专业个数核拨津贴:
每个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且专业水平评估合格的本科专业核拨津贴3万元,其他每个本科专业核拨津贴2万元。
2、按学生人数核拨津贴:
(1)计算标准学生数
实际标准学生数按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平均数确定,并按文理管类、工科类、艺术类的学生人数分别计算,实际标准学生数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标准学生数=(本专科学生数+全脱产成教学生数)×
1+夜大学生数×
0.3+函授学生数×
0.1
各系(部、院)之间的交叉课时折算成标准学生数。
交叉课的课时数必须经授课系(部、院)与被授课系(部、院)双方共同认可,由教务处审定。
交叉课的计算也按文理管类、工科类、艺术类学生的课时分别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注:
31.5为生均课时,2005年测算后修正一次,以后不再变动)
(2)确定每生津贴标准
每生津贴标准,即下拨给各系(部、院)每个标准学生的津贴标准。
各类标准学生数,即分文理管类、工科类、艺术类的标准学生数,其津贴系数分别为0.95、1.00、1.05。
国际教育学院的标准学生数的津贴系数为1.68。
文理管类包括经济学、统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英语、信息与计算科学等专业。
工科类包括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金属材料工程、材料成型及其控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工业工程、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纺织工程等专业。
艺术类包括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艺术设计等专业。
(3)按学生人数的津贴核拨
各系(部、院)按学生人数核拨的津贴为:
各系(部、院)各类标准学生数与其津贴系数乘积之和,再乘以每生津贴标准
3、按教师人数核拨津贴:
根据在岗教师职称、学历情况,按正高(含博士)、副高、中职(含硕士)、初职的人数及相应的权重系数来核拨津贴。
正高(含博士)、副高、中职(含硕士)、初职的权重系数分别为1,0.7,0.5,0.35。
六、津贴发放
(一)特殊津贴的发放
教授、博士特殊津贴由学院单列,年度考核合格者,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年终一次性发放。
(二)机关处(室)、教辅单位岗位津贴的发放
各机关处室、教辅单位要在学院核拨的岗位津贴总额内,按照学院制定的标准,根据教职工的贡献大小、业绩高低、考核结果等进行发放。
(三)教学系(部、院)岗位津贴的发放
学院核拨各系(部、院)的岗位津贴包括教学系列岗位津贴和管理系列岗位津贴。
各系(部、院)在学院核定的津贴总额内,自主发放岗位津贴。
系(部、院)进行二次分配时,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具体的二次分配方案,该方案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定,报院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施行。
方案的制订除要体现学院有关规定要求外,还应体现如下具体原则:
1、工作量的计算除包括教学工作量外,还应考虑科研和管理工作量,并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
2、课时酬金应体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差别。
3、二次分配方案及收入分配明细应在内部公开,坚持民主理财,接受群众监督。
(四)院聘教授(博士)岗位津贴的发放
1、发放标准(分/月)
档次
450
325
260
220
2、进档条件见附件。
3、达到院聘教授(博士)进档条件的,需由本人申请,报学院审定后,执行院聘教授(博士)岗位津贴标准,由学院统一发放。
4、未达到院聘教授(博士)进档条件的或达到进档条件没有申报、审定的系(部、院)教授(博士),其岗位津贴标准由所在系(部、院)自主确定。
5、院聘教授(博士)津贴来源:
在系(部、院)教学和管理岗位上的院聘教授(博士),按院聘教授(博士)档的津贴标准从核减的所在系(部、院)津贴中解决;
在机关、教辅单位管理岗位上的“双肩挑”院聘教授(博士),担任院级职务、中层正职、中层副职职务的院聘教授(博士)分别以2、2.5、3个标准学生课时的津贴标准从核减的系(部、院)津贴中解决,不足部分,从机关、教辅单位大包干经费中解决。
(五)机动津贴的发放
由学院选送到校外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及进修、培训半年以上者,学院按管理系列科员Ⅰ档减半发放岗位津贴。
(六)奖励津贴的发放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津贴和贡献奖励津贴,分别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
实施校内津贴后,学院对离、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1、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分/月)
职级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技术员
高级工
中级工
普工
初级工
离休
63
56
45
41
38
36
34
-
退休
56.7
50.4
40.5
36.9
34.2
32.4
30.6
33.3
28.8
2、生活补贴标准的分值为机关、教辅单位岗位津贴的分值C0。
3、对学院批准离岗退养和校内退休的人员,按正式退休人员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校内津贴调整
(一)学院根据《系(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院办字[2003]83号)对教学院系进行年终考核,依照考核结果调整津贴总额。
(二)学院根据《湖南工程学院机关处室绩效考核办法》对机关处室进行年终考核,依照考核结果调整津贴总额。
(三)允许各系(部、院)适当缺编,但不允许过度缺编而忽视师资队伍建设。
对于缺编系数(编制数与实有人数之差和编制数之比)大于10%的,从下拨教学系列岗位津贴中适当核减部分津贴。
缺编系数大于10%小于20%,核减津贴额为:
系(部、院)教学系列岗位津贴×
(缺编系数-10%)×
1/2。
缺编系数大于20%,核减津贴额为:
[10%×
1/2+(缺编系数-20%)×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