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1-601-99北京市住宅区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36532 上传时间:2022-10-2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J01-601-99北京市住宅区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DBJ01-601-99北京市住宅区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DBJ01-601-99北京市住宅区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DBJ01-601-99北京市住宅区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DBJ01-601-99北京市住宅区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DBJ01-601-99北京市住宅区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doc

《DBJ01-601-99北京市住宅区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J01-601-99北京市住宅区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DBJ01-601-99北京市住宅区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doc

DBJ01-601-99

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

1999/2/1北京市标准

主编单位:

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信息现代化事业的发展,美化城市环境与居住环境,完善住宅区与住宅楼电信设施的使用功能,加强对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与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以下简称电信设施)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配套电信设施是指:

住宅区、住宅楼内的电信暗管、暗线、插座、组线箱、交接设备间、电缆竖井和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信管道及外线引入人(手)井。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住宅楼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套建设电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四条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本市规划配套指标的要求,统筹安排电话局、所的位置。

第五条住宅区、住宅楼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报告中必须具有电信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费用,并保证该项目资金的落实。

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将电信配套设施设计方案报请电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每套住宅至少设置一对通信管线,对通信有特殊需求的,可按使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住宅区、住宅楼房的配套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中对该项设计内容加以明确说明。

第七条住宅区、住宅楼房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配套电信设施的落实和施工质量。

从组线箱至每个每个暗线插座的通信管线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信管道,必须由具备相应电信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把电信设施的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定》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竣工验收。

电信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电信业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验收或补建。

逾期不验收或者经验收仍然不合格的,电信部门不予受理电信业务。

并依据《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进行处理。

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电信部门移交其配套电信设施的全部竣工档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2)首规办规字第9号及所附“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宅区、住宅

楼房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信息现代化职业的发展美化城市环境与居住环境,完善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的使用功能,加强对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与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以下简称电信设施)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配套电信设施是指:

住宅区、住宅楼房内的电信暗管、暗线、插座、组线箱、交接设备间、电缆竖井和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倍管道及外线引人人(手)孔。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住宅楼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套建设电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四条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本市规划配套指标的要求,统筹安排电话局、所的位置。

第五条住宅区、住宅楼房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报告中,必须具有电信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费用,并保证该项资金的落实。

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将电信配套设施设计方案报请电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每套住宅至少设置一对通信管线,对通信有特殊需求的,可按使用要求进行设计与施工。

  住宅区、住宅楼房的配套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中对该项设计内容加以明确说明。

第七条住宅区、住宅楼房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配套电信设施的落实和施工质量。

从组线箱至每个暗线插座的通信管线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信管道,必须由具备相应电信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把电信设施的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定》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竣工验收。

电信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电信业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验收或补建。

逾期不验收或者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电信部门不予受理电信业务。

并依据《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进行处理。

  住宅区、住宅楼房配套电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电信部门移交其配套电信设施的全部竣工档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2]首规办规字第9号)及所附“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

《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技术规定》

 

目录

 

第—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三章住宅区支线电信管道

第四章住宅楼房内暗管系统

附录:

一、本规定中有关名词解释

二、交接设备间工艺要求参考图

三、住宅楼房内暗管系统的组织方式图

四、电信管道与其他管线或建筑物的间距规定

五、关于修改《北京市住宅区与住宅建筑电信设施技术规定》的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本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通信向数字化、宽带化过渡的必要条件,不断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使本市尽快步入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行列,住宅区与住宅楼房应与其相适应,及时满足广大居民对通信的多种需求,并实现传输线的隐蔽化,为此必须加强对住宅区与住宅楼房电信设施设计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与住宅楼房(以下简称“楼房”)的电信设施设计。

本规定未涉及高档住宅及高级公寓的综合布线系统。

第1.0.3条本规定中的电信设施是指:

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支线电信管道、楼房内的交接设备间、电缆竖井、组线箱、过路箱、过路盒、暗管、暗线及暗线插座。

第1.0.4条电信设施所选用的设备器材应是定型产品、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的产品以及经主管部门抽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1.0.5条 本规定未能包括的部分,仍应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2.0.1条楼房内须设暗管系统,引出楼房外须建设地下支线电信管道(下称支线管道)。

支线管道须与主干电信管道(下称主干管道)连通。

第2.0.2条支线管道的管孔数量,应满足其相应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对数的需要。

第2.0.3条楼房内暗管的数量和规格,应满足建筑终期对通信线对数的需求。

每套住宅通信线最少取定1对,如有特殊需要另行增加。

第2.0.4条楼房内的暗管末端,应敷设到每套住宅内。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时,应在电信部门布放电缆的暗管内穿放一根直径为20毫米的镀锌铁线。

(2)建筑施工时,应在布放通信线的暗管内布放好通信暗线,暗管内不得做线的接续,各出线口处应安装暗线插座。

(3)每套住宅的起居室必须设置过路盒(或出线口),居室设直通暗线时必须经过此过路盒布设;居室设非直通暗线时。

另一端应甩在过路盒中;卫生间应设非直通暗线,另一端甩在过路盒中。

第2.0.5条通信暗线应采用HYV型铜芯0.5毫米线径的对绞线,线间绝缘电阻在5000兆欧/公里以上。

在出线口或过路盒处其暗线余长不少于0.3米,在组线箱内其暗线余长不少于绕组线路内壁一周的长度。

第2.0.6条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按规划配套指标,统筹安排电信局所位置。

建筑面积在l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每1000产左右应设置一个电信专用交接设备间。

(1)交接设备间应靠近所辖区的中心位置,一般宜设在楼房的首层,也可与其他公用建筑物合建,其使用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门窗应具备防火防撬性能。

(2)交接设备间室内应干燥并通风良好,应设采暖、照明及市电插座等设施。

装壁式配电箱一个,用电量按10千瓦计算。

具体工艺要求可参考附录二。

(3)交接设备间应引入保护地线,地线接地电阻应在10欧姆以下。

 

第三章 住宅区支线电信管道

第3.0.1条支线管道,是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用于敷设通信电缆的基础设施,属主干管道的分支。

由管道及其相应的人(手)孔组成。

第3.0.2条由楼房内组线箱引出的支线管道一般在楼房外宜设置手孔,在管孔内穿放一根直径为20毫米的镀锌铁线;由交接设备间引出的支线管道在楼房外应设置人孔。

第3.0.3条沿住宅区道路的支线管道位置、根据住宅区内的管线设计综合图进行安排,一般宜在电信业务需求多的一侧布设。

第3.0.4条由楼房内交接设备间或组线箱至楼房外人(手)孔的支线管理,必须采用钢管、管孔直径不应小于80毫米,壁厚为4.0毫米。

其它部位的支线管道,宜采用混凝土预制管、钢管或塑料双壁波纹管,管孔直径均不应小于90毫米;当采用钢管时其壁厚为4.0毫米,当采用塑料双壁波纹管时其壁厚为5.0毫米。

第3.0.5条支线管道的埋深一般不小于0.8米,当采用钢管时,应进行防腐处理。

第3.0.6条由组线箱引出的支线管道,其管孔数量不得少于2孔。

其它部位的支线管道,其管孔数量应在6孔或6孔以上。

第3.0.7条支线管道与其它管线或建筑物的最小净距按附录四的规定取值。

 

第四章 住宅楼房内暗管系统

第4.0.1条楼房内暗管系统,由电缆竖井、电缆暗管、通信线暗管、组线箱、过路箱、过路盒和出线口组成。

第4.0.2条暗管系统设置的原则:

(1)多层楼房宜按2-3个单元一处进线,以设置分组线箱的方式组织暗管系统。

参见附录三、图一。

(2)塔式高层楼房宜按一处进线组织暗管系统。

参见附录三、图二。

(3)板式高层住宅建筑,如采用—处进线不能满足本意第4.0.3条第

(2)、(3)款的距离要求时,宜接一处以上进线组织暗管系统。

参见附录三、图二。

(4)高层楼房也可采用电缆竖井的方式组织暗管系统、参见附录三、图三。

(5)电缆竖井或组线箱(分组线路)宜在电信业务相对集中且暗管敷设方便的地方设置。

第4.0.3条暗管系统设置的具体要求:

(1)楼房内除设有电缆竖井的情况外,在每一层的相同位置均须设置组线箱(分组线箱),并以暗管连通。

楼房内由电缆竖井或本层组线箱(分组线路),经暗管至每套住宅起居室的过路盒,由过路盒经暗管至设暗线的居室和卫生间的出线口。

(2)暗管水平敷设超过30米时,电缆暗管中间应加装过路箱,通信线暗管中间应加装过路盒。

(3)暗管水平敷设必须弯曲时,其路由长度应小于15米,且该段内不得有S弯。

弯曲如超过两次时,应加装过路箱(盒)。

(4)暗管力求少弯曲,必须弯曲时其弯曲处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弯曲角度不得小于90°。

(5)电缆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通信线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6)在组线箱(分组线箱)之间、敷设的电缆暗管应采用内径不少于50毫米的钢管。

(7)计算楼层间暗管的管路数,以每根管最大布放200对电缆为限(终期电缆芯线利用率不得大于80%)。

管的长度以最多穿过三层楼的高度为限。

(8)电缆竖井、组线箱(分组线箱)至出线口间敷设的通信线暗管,管材宜采用钢管或硬质PVC管,当管内敷设的暗线在3对以下时,其内径不小于20毫米;当管内敷设的暗线在4—6对时,其内径不小于25毫米,当敷设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家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