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稿定稿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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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稿定稿汇编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
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b≤1/4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附图1.3)
附图1.3屋面面层计算
2、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
(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附图2.1)
附图2.1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2.2)
附图2.2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较小
(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
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
(附图2.3)
附图2.3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3、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2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9、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的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10、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
11、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后(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附图11)
附图11
12、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
(附图12)
(1)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其中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
附图12
(3)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
(4)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建筑外墙相接处设置高度(宽度)不小于4m的窗槛墙(窗间墙)。
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及以前的儿童(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
15、鉴于监狱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执行。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2.0.5条规定的净高为从汽车库地面计算至上部板底的高度。
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8、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二、总平面布局
(一)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9、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20、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
(附图20)
附图20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21、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m,附图21)可以作为消防回车场地。
附图21不规则的消防回车场地
22、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
23、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
附图23.1
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m。
(附图23.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按照住宅各个单元连续布置。
附图23.2注1、A+B+C≥1/4周长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2、高层住宅高度>50m时,登高操作场地长度按括号内数字。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附图23.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附图23.3该部位的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等高操作面要求
24、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2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保护到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
(附图26)
附图26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2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可为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二)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