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建设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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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工程名称
1.1甲方委托乙方承建[·
]工程。
第二条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和承揽方式
2.1工程内容
2.1.1铁塔的定作、运输(包括塔身、平台、工作爬梯、馈线加固架、避雷针、避雷针引下线、过桥、障碍灯支架、微波天线支架、移动天线支架、增高架、旧塔微波支架和移动天线支架、楼顶塔地脚螺栓等运输到安装现场等)。
2.1.2铁塔安装、调试(包括铁塔组立、障碍灯安装、过桥安装、铁塔地脚保护帽制作、增高架、增高架配重、楼顶塔基础、旧塔支架安装、天线支架接地等)。
2.2工程地点和铁塔参数
本工程地点为[·
],按照甲方提供的铁塔参数和图纸生产、安装。
2.3承揽(定作)方式
乙方对本工程的承揽(定作)方式为包工包料。
第三条铁塔工艺要求
3.1铁塔的生产、安装、调试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J135-90)、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80:
9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
第四条工期要求
4.1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日止,总日历天数[·
]天。
4.2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后[·
]日内铁塔到货开始组立,[·
]日前组立完成,由于甲方原因(包括图纸晚交、基础不具备条件等)发生延误,工期顺延。
(详见附件:
工程进度表)
4.3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工期要求的工程进度表(见附件[·
]),经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表作为合同的重要执行依据。
4.4工期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表实施,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竣工或未根据甲方安排通过验收,视为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5工程各环节应严格按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表进行,滞后于进度表[·
]日,即为中间环节的延误。
对于中间环节延误,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费,乙方不得拒绝,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4.6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定作、运输、安装、调试,均视为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7除发生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工期不得延误。
4.8由于其它原因可能影响工期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审定确认,可顺延工期。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为塔体定作、运输、安装、调试(上山、过海的二次搬运除外)和铁塔组立的综合价款。
5.2铁塔数量、重量、单价、总价等见附件[·
5.3如遇本合同以外的施工量,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预算,经甲方书面审定确认后施工。
5.4如由于甲方调整铁塔数量、参数等原因引起铁塔重量变化,或发生甲方确认的额外工程量,合同价款以变化后的情况为准。
5.5工程全部竣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对该工程进行审计。
如审计结果与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合同价款不一致,以审计确定的合同金额确定价格。
第六条付款方式
6.1合同签定后[·
]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预付款[·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6.2乙方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组塔数量完成本合同约定总数量的[·
]%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与实际完成铁塔数量对应的价款(依前条5.2款约定的单价确定)的[·
]%(含预付款),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付款金额的合法发票。
6.3全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甲方依据本合同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铁塔竣工报告及使用说明”,向乙方支付至竣工的铁塔数量对应价款(依前条5.2项约定的单价确定)的[·
]%,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6.4在乙方承接的全部工程(包括楼顶塔、支架、增高架)验收合格、处理完所有遗留问题并通过甲方审计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计确定金额扣除本合同6.5款规定的工程尾款后的金额。
6.5审计确定合同金额的[·
]%作为尾款,在保修期届满后付清。
第七条双方义务
7.1甲方义务
7.1.1按照第六条支付工程款项。
7.1.2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7.1.3负责指派施工现场验收代表,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7.1.4负责铁塔占地的征用或租用。
7.1.5协调各方做好工程衔接和配合。
7.2乙方义务
7.2.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制作、运输、安装、调试,保证符合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范、标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转包。
7.2.2乙方自行解决施工设备、水电供给。
7.2.3乙方负责办理有关该工程的报建、备案及审批手续,办理施工占地、占道许可等手续,并负责相关费用。
7.2.4乙方负责施工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对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乙方员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因此被要求承担责任,则甲方有权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向乙方追偿。
7.2.5乙方负担由于施工造成的仓储费用和赔补费用。
如损坏原来建筑或设施,乙方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7.2.6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7.2.7乙方应文明施工,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工程完成后应清理好施工和仓储现场。
7.2.8定期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7.2.9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7.2.10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7.2.11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对上述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7.2.12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并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2.13乙方在每座塔开工前应向甲方递交开工报告,得到甲方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7.2.14按照甲方要求做好设计、基础施工、监理、铁塔生产、铁塔组立、工程验收等工程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工作。
7.3乙方未能履行7.2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质量和验收
8.1质量
8.1.1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要求。
8.2验收
8.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检测仪器等。
8.2.2施工中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制度。
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提前[·
]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手续后,才能继续施工。
8.2.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竣工验收、检验方法和标准均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验收规范。
8.2.4竣工验收前[·
]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和以下相应项目的竣工资料共[·
]套,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变更文件、
工程竣工图、
甲方总部有关铁塔建设竣工验收标准规定的全部资料。
8.2.5施工中和竣工后经检查,若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则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并自行承担返工、整改等全部费用。
8.2.6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使用铁塔,并在塔上施工和安装设备。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发生工期延误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1日,甲方将扣除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9.2若乙方发生未经甲方允许的转包或分包行为,甲方有权扣除工程造价[·
]%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9.3若甲方未按照合同按时付款,应按[·
]标准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条质量保证及保修
10.1乙方提供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年(不少于30年)的质量保证,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2保修期限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保修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甲方电告或书面通知[·
]小时内处理完毕,并承担全部费用。
10.3铁塔组立验收并运行1年时,乙方应免费对铁塔进行1次全面调测,并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保证铁塔符合各项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2.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12.3组成合同的文件如下:
12.3.1本合同;
12.3.2双方共同确认的验收文件、设计修改文件、工程范围变更文件、延误免责文件;
12.3.3甲方提供的铁塔参数和图纸;
12.3.4招投标文件和乙方提出的承诺文件、质量保证文件;
12.3.5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表;
12.3.6合同规定应作为执行依据的其它文件。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分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盖章)
(签字)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