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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证券已成为企业聚集资本的主要渠道之一。

 

 

(二)证券具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证券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促进资金合理流动和资金合理使用两方面来实现的。

首先,证券可以通过促进资金合理流动来优化资源配置,投资者之所以作出购买某种证券的决定,是因为其认为证券发行公司能够使资金产生最大的收益,如此,社会资金便流向资金最能有效利用的领域;

其次,证券发行者通过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如果不能有效利用,就使投资者对公司丧生信心,导致公司证券价格下降,信誉受损,而且再次发行证券也不能有效筹集资金,这样就会促使公司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三)证券具有促进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的作用。

现代企业中最重要的是公司。

公司通过发行证券,把证券投资者和公司的命运联结在一起,促使证券投资者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

而投资者通过股东会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通过董事会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通过监事会来监督公司的经营运转,董事会和监事会须向股东会负责,这样公司便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

证券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在现代社会,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主要采取的是间接干预方式,即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来进行调节。

具体到证券而言,国家可以通过制定证券发行、上市的有关政策,引导资金流向不同的产业部门,最终实现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的均衡发展。

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进或卖出证券来刺激经济的发展或者给过热的经济降温,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

2、证券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证券法的概念

与其他部门法一样,证券法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关系并以“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命名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以及规定证券监管体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某项法律或法规无论是否以“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命名,只要发生调整证券关系或者证券行为作用者,均属于广义上的证券法规范。

 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此,我国《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的特别法,属于狭义的证券法,但因存在调整证券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我国也同时存在广义的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外,还包括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通则、破产法、税法、行政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证券的内容。

(二)证券法的特征

与其他任何法律一样,证券法是按照其自身严密的逻辑关系确立其内容的。

一般说来,各国证券法所规范的基本内容无外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管及其他证券相关活动四个部分,只不过是不同的国家对各部分的调整范围与适用法律有所不同而已。

从各国证券法的基本内容来看,证券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2、证券法是具有国际性因素的国内法

3、证券法主要是行为法,兼具组织法

4、证券法是成文法

5、证券法是兼具公法性因素的私法

3、论我国证券法的主要渊源。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开放的时间比较短暂,早期证券市场主要依赖各种单行证券法规和规章等加以调整,相关法律法规是零散和不完整的,故证券法的表现形式也具有一定特殊性。

随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法渊源将有所变动。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证券法直接渊源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立法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立法宗旨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与证券制度直接相关的部分,主要反映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及第五章“公司债券”两章内容中。

该两章共45个条文,约占《公司法》全部条文的五分之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除在总则中对犯罪构成及刑罚等问题作出规定外,其第二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标题下,分别对“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三节)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四节)作出具体规定。

4.行政法规

这里所说的“行政法规”仅限于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的行政法规。

我国证券市场在建立之初具有试点性质,国务院为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发布或批准发布了相当数量的行政法规。

除了少数行政法规随着《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而失去效力外,其他行政法规至今依然具有约束力。

主要包括: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5.部门规章

这里的“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依法发布的行政性规章。

目前,有关证券的部门规章主要是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例如《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关于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等。

6.自律规则

我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在性质上均属于自律性组织,并都发布了若干自律性规则。

除我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外,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曾发布《交易所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交易所营业细则》和《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所章程》、《交易所市场业务规则》、《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交易所上市管理规则》等。

这些自律规则对于约束证券公司及证券咨询服务机构的证券经营行为,稳定证券市场,具有积极作用。

除前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对调整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行为,也具有规范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

4、证券发行市场是由哪几部分组成?

通过证券发行而建立起来的市场称为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证券发行人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向投资者销售所发行的证券而形成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主要由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组成。

(一)发行人

发行人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行证券的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主要有:

1.政府。

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即国债。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筹集注册资本以设立公司或扩大资金来源,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进一步需要。

3.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筹措资金,经过批准,可公开发行金融债券。

4.企业。

非股份公司的企业经过批准,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

(二)投资者

1.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最广泛的需求者和购买人,其显著的特点是分散性。

个人投资者除了注意证券的收益性,通常对证券的流动性有较高的要求,希望所持证券可以随时变现以备急需。

2.企业。

企业也常常通过认购其他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用来对其他企业进行控股和参股以及进行投资。

金融机构是证券市场上主要的证券需求者和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主要力量。

4.社会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常常成为证券发行的主要认购者。

(三)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包括证券承销商和专业服务机构,其作用是证券发行过程中为证券发行人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

1.证券承销商。

证券承销商是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在证券发行市场上通过一定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渠道,向投资者销售发行人的证券,并为此获取手续费和佣金的机构。

2.专业服务机构。

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

其中,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作用是就证券发行人申请证券发行时所处的法律状态出具法律意见书;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证券发行人财政状况的审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运用一定的评估方法确定证券发行人的资产质量。

5、试比较分析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中的注册制与核准制。

(一)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之前,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全面、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关申报,证券监管机关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作出形式审查,若无异议,申请自动生效。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态,也是很多国家普遍采取的证券发行监管方式。

(二)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证券发行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接受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政府有权对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其所发行证券作出审查和决定。

(三)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具备许多共性,如都强调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与作用,但作为不同的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1、证券发行条件的法律地位不同

采用核准制的国家往往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及条件,包括发行人营业状况、盈利状况、支付状况和股本总额等,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有核准权或审查权,应对证券发行条件适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但在采用注册制国家中,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条件往往不直接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条件与证券发行条件相当一致,不存在高于或严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发行条件。

2、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方式不同

无论采取注册制或核准制,均重视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但两者在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别。

根据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共同推动的,借助各中介机构的介入,使证券发行之信息披露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

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只有一个,就是坚持每种在州际新发售的证券必须完全公开信息,并且不允许与发行相关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开前遗漏。

在核准制下,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

但为了使所披露信息适合其发行条件的要求,使所发行证券对特定市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拟发行证券的品质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其发行。

在这个意义上,发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册制更严格的审查制度。

3、投资者素质的假定不同

任何证券发行审批制度的设计,都以对投资者群体的素质假设为存在前提。

在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投资者被假定为消息灵通的商人。

所谓商人,应当是能够判断投资的商业利益并趋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确的情况下,其能够作出正确而非错误的投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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