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规章制度职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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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规章制度职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 

经常检查听力专用仪器的使用和保养情况。

4. 

努力学习耳保健专业知识,熟悉掌握听力筛查方法,熟悉掌握听力分级。

5. 

积极做好新生儿听力保健等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6. 

及时进行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工作。

7. 

及时进行报表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房屋要求

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

二、筛查

(一)一般筛查

1、初筛:

在新生儿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同意书的前提下,在新生儿出生后2-5天进行初筛。

操作步骤:

1、清洁耳道;

2、使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

3、两耳分别测试,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2、复筛:

初筛未通过者,发放复筛通知单,于生后42天内进行复筛。

3、转诊:

(1)、复筛未通过者,于1个月内转诊到厦门市妇幼保健院门诊进行AABR检查。

(二)重点筛查,听力高危因素筛查

新生儿(0-28天内):

(1)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耳毒性药物;

(2)母亲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感染;

(3)出生体重小于1500克;

(4)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低于4分;

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低于6分;

具有先在性或迟发性的小儿期听力损伤的家族史;

父母近亲结婚;

(5)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6)有听力障碍家庭史;

2、转诊:

筛选出的新生儿听力高危儿,在新生儿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同意书的前提下,于1个月内转诊到厦门市妇幼保健院门诊进行OAE+AABR筛查。

三、信息登记:

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其中医院联存入新生儿住院病历保存,报告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

填写《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登记本》作为基础台帐备查。

四、信息反馈、追踪及质控

对筛查未通过者,应通知其监护人复筛时间,对复筛仍未通过者,动员其监护人及时复筛或转诊。

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均应在生后2-5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听力筛查主要发现因先天因素所导致的听力异常,以便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尽可能的减少听力障碍发生以及由此造成对儿童生长发育的不良影响。

因此,建议您的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并且应注意避免后天听力损害因素,保护好孩子的听力。

如果您拒绝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将来可能发生听力或语言障碍,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与医院无关,后果自负。

新生儿听力筛查费用60元,本人愿意承担。

我是新生儿的监护人,我同意该小孩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

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医院保存)

床号:

_____住院号:

______家长姓名:

父_____母____

小儿姓名:

______出生:

__年_月_日性别:

①=男②=女

听力筛查情况:

第()次筛查:

筛查时间:

200年月日

结果:

OAE检查:

左耳:

通过未通过右耳:

通过未通过

AABR检查:

通过未通过

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生签名:

报告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厦门集美东南医院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单(家长联)

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保密制度

1、认真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重要性的宣传工作,要使新生儿的监护人做到知情同意,没有强迫或操纵,受检者也不受侮辱及歧视。

2、认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有关资料的保存和保密工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新生儿及其监护人的有关信息,包括联系电话、地址以及筛查结果等。

3、只有在新生儿的监护人授权时,方可公开有关信息。

4、监护人必须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方可查询其新生儿的听力结果,如须复印相关文件,还须到医教科办理必要的手续。

新生儿听力筛查仪管理和校准制度

1、听力筛查仪使用前,需先进行自校准、维护和保养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2、操作者必须严格按仪器操作程序文件进行操作,保证仪器正常的使用寿命。

3、平常要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每次仪器使用完毕后,均须按要求放入专用包内,防止振动、摔坏,并进行使用情况的登记或记录。

4、根据仪器的使用频率,每半年或一年必须对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专业校验,并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好仪器校准报告。

5、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便拆卸仪器。

遇到仪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和仪修工程师维修。

6、按仪器设备统一管理的要求,将唯一性标识张贴在仪器设备的醒目处。

内容包括统一编码、名称、型号、负责人等。

7、保证仪器在清洁、干燥、无尘和无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使用。

严防水浸、火灾和被盗的情况发生。

8、建立仪器的档案文件,并妥善保管好仪器有关的各种资料。

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管理制度

1、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单应认真做好详细登记,包括编号、姓名、性别、住院号、联系电话、地址、母亲姓名、转诊单位等基本信息。

2、妥善保存好听力筛查的有关信息资料,包括每次中心内质控和院内质评报告。

3、对听力初筛不通过新生儿进行建档管理,告知42天-3个月内复筛,对复筛再次不通过新生儿进行听力学诊断。

对听力障碍患儿和耳聋高危新生儿进行跟踪和随访,建档资料至少保存10年。

4、存于电脑的有关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要求备份保存。

备份文件至少要离新生儿听力筛查实验室100m以上,以备不测。

5、对于以纸质作为载体的文件资料,要认真做好防潮、防湿和防火及防虫蛀等工作,保证万无一失。

6、做到听力室档案的保密工作。

未经主任许可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阅相关文件档案。

如新生儿的监护人要求查阅或复印相关资料,必须到医教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反馈制度

1、对于初筛听力没有通过新生儿,必须立即告知其监护人42天-3个月内带新生儿到听力筛查中心复筛。

如联系不到监护人,则要通知相关的转诊单位,并做好详细记录。

2、对2次听力筛查没有通过新生儿,告知3-6个月需进行听力学确诊。

3、6个月左右为确诊听力障碍患儿提供治疗、干预服务,并定期进行疗效评估。

4、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数、确诊数、治疗数及治疗评估反馈给相关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单位。

新生儿听力筛查寻访制度

1、接到筛查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疑阳性报告,立即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新生儿监护人,到筛查检测机构进行复查,并提供健康教育;

2、敦促并确保可疑阳性患儿在规定时间内(遗传代谢病在7个工作日内、听力障碍按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追踪要求)至确诊治疗机构就诊,尽早给予治疗及干预;

3、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须注明原因及备案;

4、每次通知或访视均须记录,相关资料保存10年;

5、按筛查疾病的不同诊治要求,定期访视确诊患儿,给予长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制度

1、严格做好听力筛查质控,以保证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认真做好原始资料的保存和登记工作。

2、通知转诊初、复筛查新生儿42天-3个月内进行听力筛查,并出听力筛查报告。

3、定期参加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班学习培训,保持听力筛查技术领先。

4、每月须对听力筛查质控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5、听力筛查检测信息资料记录完整,录入数据库,至少存档保留10年。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

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

至少设置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设备

用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

新生儿听力筛查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

  

(2)诊治机构

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

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听力康复效果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诊断型声导抗仪(含226Hz和1000Hz探测音)

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

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

 二、机构职责

  

(一)筛查机构。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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