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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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七条在组团通知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财政部负责接收报名参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

会同人民银行负责接收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

第八条财政部应当就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或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的重大经营活动、财务风险状况、金融市场表现、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事项,以及报名材料中有关数据,征求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部门意见。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国债托管、交易场所应当根据财政部需要提供有关业务数据。

第三章选择方式

第九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选择国债承销团成员。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国债业务,并具有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履行国债承销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五)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六)拟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七)若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未到退团标准或主动退团。

第十条组建国债承销团,应当在保持原有国债承销团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采用存量考核、增量竞争的方式。

存量考核,是指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业务综合排名位于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9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以内的报名机构,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可以成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

增量竞争,是指其他报名机构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通过专家评审,可以成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的具体流程为:

(一)建立专家库。

由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照下列条件推荐专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有关业务司局工作人员不在专家推荐范围之内。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实务工作满10年,具备大学(含)以上文化程度,精通国债业务。

3.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4.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的专家进行确认后,汇总形成专家库。

每次组建国债承销团或增补新成员时,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库进行复核,将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专家调整出专家库,如有需要适当增补。

(二)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派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能在参与增量竞争的报名机构或其利益关联机构中任职。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有关司局派观察员到场监督。

(三)建立评分指标体系。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评分指标体系。

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业务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控能力、资本经营状况、研究创新能力等六个方面;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国债一级市场情况、国债二级市场情况、国债持有情况、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研究创新能力等六个方面(具体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四)现场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提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候选增量成员的推荐名单(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2)。

如多家机构最终得分相同,且同时进入国债承销团后成员数量超过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则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进入;

如得分相同机构同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业务综合排名居前机构优先进入;

如得分相同机构都不是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则均不进入新一届国债承销团。

专家现场评审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派观察员到场监督。

第四章公示与签约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存量考核和增量竞争方式产生的结果,形成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名单,通过财政部官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机构或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三条财政部应当与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国债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国债承销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财政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平、公开和有利于提升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水平的原则,对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会同人民银行对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综合排名有关事宜应当在国债承销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五章 退出与增补

第十五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

自收到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退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应当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协议。

第十六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行为的,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国债承销团。

(一)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国债承销团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三)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违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盗用储蓄国债名义发售债券或揽储;

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且未及时更正,最终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

出现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泄露投资者账户秘密,发布关于储蓄国债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储蓄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四)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

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

伪造国债账务记录,发布关于记账式国债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记账式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国债承销协议其他相关约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国债承销团,自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之日起,财政部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

第十八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债发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家评审方式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涉及储蓄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

涉及记账式国债业务时,是指人民银行、证监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国债承销团专家评审指标体系

  2.国债承销团专家评分方法

附1:

国债承销团专家评审指标体系

一、储蓄国债承销团

评审指标包括6个方面:

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控能力、资本经营状况、其他因素,权重分别为20%、20%、30%、10%、10%、10%(详见表1)。

表1:

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

类别

分项指标

权重

权重合计

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量

20%

储蓄存款情况

个人储蓄存款余额

业务渠道情况

营业网点数量

30%

个人网上银行账户数量

5%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办理笔数

风险防控能力

资本充足率

10%

拨备覆盖率

资本经营状况

总资产、注册资本、净资产、利润总额等

其他因素

研究能力、创新能力、获奖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国债承销违规情况等

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国债一级市场情况、国债二级市场情况、国债持有情况、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权重分别为20%、35%、15%、10%、10%、10%(详见表2)。

表2: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评审指标

国债一级市场情况

承销量

12%

分销量

3%

预发行交易量

投标准确度

2%

国债二级市场情况

现券交易量

35%

回购交易量

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或尝试做市双边报价量

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或尝试做市请求报价回复率

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或尝试做市成交量

国债持有情况

期末持有量

15%

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地方政府债券、铁道债、政策性金融债)

4%

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

研究能力、创新能力、获奖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债券市场参与程度及国债承销、交易违规情况等

附2:

国债承销团专家评分方法

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报名机构相关业务数据计算得出,资本经营状况、其他因素由评审专家根据报名机构情况打分得出。

(一)前四部分评分指标计算方法。

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储蓄存款情况、业务渠道情况、风险防控能力得分计算方法为:

单项指标得分=×

100

(二)后两部分评分指标评审方法。

资本经营状况由评审专家根据报名机构的总资产、注册资本、净资产、利润总额等进行评分,最高为10分;

其他因素由评审专家根据报名机构的研究能力、创新能力、获奖情况、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国债承销违规情况等进行评分,最高为10分。

(三)总分计算方法。

单个专家对某个机构评分=

资本经营状况得分+其他因素得分+∑前四部分单项指标得分×

本项指标权重

报名机构最终得分为去掉专家评分中的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其他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国债一级市场情况、国债二级市场情况、国债持有情况、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根据报名机构相关业务数据计算得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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