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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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由招生学校通过一定形式自主录取。

第7条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学生,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必要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规定的费用。

学生在学期间的交通费、医药费等费用自理。

严禁学校乱收费。

第三章学制、修业年限和假期

第8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年制和学分制两种学制。

两种学制都可以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年制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4年,以3年为主;

学分制以修满学分为限,修业时间一般为3年。

为满足有特殊情况学生的学习要求,学生在学期间可以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两种学制的弹性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

第9条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年限为3-4年,以3年为主;

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分流学生的学制年限为1-2年。

第10条采用何种学制、修业年限由学校自主确定,但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学总学时和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第11条每一自然年按一学年计算,一学年分为上下两个学期;

一学期教学可按20周安排,一周教学课时应不少于26课时;

每课时教学时间为45-50分钟;

每一学年学校可放寒假和暑假各一次,两个假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半月。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

第12条新生入学时持招生办公室或录取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报到时间以一个月为限,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13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录取学校可以保留一年时间入学资格,逾期未报到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14条新生入学注册半年以内,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填表造册,上报学籍认定部门认定学籍。

未经认定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认定学生学籍按学校管理权限报审,程序如下:

1.造册:

学校按学籍管理要求,为新生造册编号,并录入磁盘;

2.认定:

学校按通知时间将学籍册带到学籍认定部门认定,其中:

省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学校新生学籍,报云南省教育厅认定;

地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新生学籍,报所在地州市教育局认定。

技工学校新生学籍认定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办理;

第15条实行大类专业招生、小专业分流学校的新生学籍,可先认定学生学籍,待专业确定后,再重新造册编号,报学籍认定部门备案。

第16条新生入学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离校治疗,学校为其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经指定医院证明康复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

经复查身体仍不合格者,学校劝其退学。

第17条每学期开学时,在册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18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考核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考核学生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

操行考核指对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百分制一般以60分为及格;

考查成绩可以按等级制评定。

第19条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生学业成绩和操行考核,按照学分制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年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20学分。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各门课程的学业成绩应该用学分绩点来体现。

绩点分值多少由学校自行确定。

课程考核成绩绩点数参考表

考核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100—90分89—80分79—70分69—60分<59分

绩点数43210

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及格等级计绩点

第20条课程考试或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作等多种形式进行。

既要注重理论知识考核,又要强调实践技能考察。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应与平时作业、期中、期末考核成绩联系起来综合评定,以课程结束成绩为主。

第21条学校在进行学历教育的同时,应结合办学实际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22条学生在参加国际、国家、省、地、县和学校组织的各种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获奖的,可酌情提高相应课程成绩等级或奖励一定学分。

对取得国际和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根据专业要求免考某门课程或认定相应学分。

第23条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参加学校规定日期内的补考。

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24条学生经学校同意参加全国、省、地、县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病而缺考的科目,学校应重新组织考试,成绩如实计算。

第25条无特殊原因,学生每学期一门课程累计缺课三分之一课时的,不安排参加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26条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为零分。

经教育认识较好,向学校写出检讨,学校可以安排补考。

第27条学生的德育等操行应列入考核之内。

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六章升级与留级

第28条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只有两门课程不合格的,准予升级。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应在新学年中补考合格。

第29条各门课程学业成绩优秀者,若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学生可以跨年级学习或跨专业选修;

学完全部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各门课程考试合格者,可以提前毕业或辅修第二专业。

提前毕业时间以一年为限。

第30条一学期内所学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合格的,应予留级。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一学年内所修学分不足该学年二分之一学分的,应重修课程。

第31条学生在学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提前达到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该课程考核;

已经提前取得相同或相应课程合格证书(结业证书)的,可以免考相应课程。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32条学生在学期间一般不转学、转专业。

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可以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转学、转专业以一次为限。

第33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许转学、转专业:

1.学生对某专业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所长,经所在学校证实情况属实的;

2.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因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学校无相同或相近专业就读,要求转学的;

4.学生因伤或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核实,不适宜在原学校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5.普通高中学生要求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

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1.第一学期入学者;

2.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

3.毕业学年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到同年级就学;

但可以转学、转专业到次一年级上学期就学。

第35条转学、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向转出、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2.转出、转入学校审核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学生情况;

3.转出、转入学校双方签字盖章,学生即可到转入学校就读。

4.转出学校将转学学生学籍档案移交给转入学校;

5.由转入学校为转学、转专业学生造册编号,报学籍认定部门办理学籍更改手续;

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学生申请30天内完成。

第36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学生原有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业成绩予以承认;

未实行学分制学校学生转入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原有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可以折算成相应的学分。

第八章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

第37条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时间最长为2年。

学生康复后,经指定医院证明可以就学,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复学。

本人未提出申请,缺课超过72学时,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38条学生在学期间,因某种特殊原因或者需要提前就业、创业而暂时离开学校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允许停学,学校保留其学籍,停学时间最长为两年;

也可以间隔停学,停学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复学;

复学的学生,按停学前同年级专业插班,原来的学业成绩有效;

如无原专业班级,可转入相近专业班级就学。

第39条休学、停学期间,学生原来享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各类补助停发;

学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承担;

学生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40条学生有退学的自由。

休学、停学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和因病、因特殊原因不能复学的学生,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按自动退学或劝其退学处理(自动退学或劝其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九章纪律与考勤

第41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第42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不请假或超假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43条学生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或者按实际课时计算。

一学年内累计无故旷课72学时者,学校可以劝其退学。

一学年累计无故旷课不足72学时的,由学校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44条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45条禁止学生酗酒、赌博、斗殴、男女同宿,未成年学生严禁抽烟。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46条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别优秀的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推荐到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47条学校对担任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等学生组织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推荐到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48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可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鼓励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

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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