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系统内部培训资料第六章费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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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系统内部培训资料第六章费用Word格式.docx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

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一)营业成本,是指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三)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

(四)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

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

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

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二)费用的概念

第六十五条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备注: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三)特点

1、费用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外支出不是费用,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等。

2、费用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3、费用是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

(一)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是指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小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应结转的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等。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1、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兜底概念,实际上是指小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费用”中反映,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反映。

2、营业税金及附加通常是小企业与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之间发生税务关系。

但是小企业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税收滞纳金及罚款不构成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

3、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小企业无论是主营业务还是其他业务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均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而不应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但是,与最终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的交易或事项(即小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相关的税费均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分别在“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核算。

4、小企业发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也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相同。

主要考虑是:

(1)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这4种税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与消费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性质上相同,都是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税费,都应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统一核算;

(2)统一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税费的全貌,从而体现了小企业在税费方面向国家作出的贡献;

(3)这4种税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与消费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税务关系上相同,都是小企业向国家而不是其他方面缴纳的,统一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可以进一步提高“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与“应交税费”科目的对应关系;

(4)这一调整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相一致;

(5)这4种税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与消费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国家财政管理方式上相同,国家财政都纳入预算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6)以前这4种税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

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1985年国家又新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同构成了企业的销售税金,其共同点是以企业销售收入为基础计算并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上交给国家。

为了合理确定企业在一个时期的净收益,会计核算必须遵循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要求企业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成本的口径必须一致。

因此,在当时为保证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相配比,将不是按销售收入计征的这4种税金全部列入企业管理费中核算。

而在当今,小企业已经实现了多领域经营和多元化发展。

因此,本准则取消了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的概念,而统一归并为营业利润,实质上也就弱化了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而“管理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是营业利润的扣减项目,因此,在当前也具备了将这4种税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调整的现实条件和基础;

(7)可以减轻小企业负担,便于小企业执行。

(三)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销售费用是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这是区分销售费用与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关键所在。

销售费用包括: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展览费等。

2、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这些费用计入所购入商品的成本,在所购入商品未对外销售之前一同构成企业的存货。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些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以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因此,本准则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执行,减轻纳税调整负担也将这些作为销售费用的组成部分来规定。

3、小企业在实务中如果实际发生了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销售部门的差旅费等费用也计入销售费用。

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对销售费用的规定相一致。

4、小企业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的内涵与本准则第三章第四十九条有关职工薪酬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四)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

1、管理费用是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

这是区分管理费用与营业成本、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关键所在。

管理费用实际上也是一个兜底概念,小企业发生的费用,在具体界定其类型时,如果不属于营业成本,不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属于销售费用,也不属于财务费用,则应全部归为管理费用,从而保证了小企业费用范围的完整性。

2、既然管理费用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概念,因此,管理费用所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仅指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

(2)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

(3)业务招待费。

(4)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

(5)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6)财产保险费。

(7)法律、会计事务方面的费用,包括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

(8)其他费用。

3、对于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本准则为了简化核算,同时考虑资产定义的要求,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直接作为管理费用,计入筹建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得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这样做,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考虑了资产和费用的定义要求;

三是有助于维护小企业债权人利益;

四是与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

4、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的内涵与本准则第三章第四十九条有关职工薪酬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5、管理费用中的聘请中介机构费是指小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查账、验资、资产评估、清账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是指小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给其经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诉讼费是指小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而支付的费用。

6、管理费用中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是指小企业按照本准则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

7、小企业在实务中如果实际发生了行政管理部门的物料消耗和低值易耗晶摊销、土地使用费、土地补偿损失费、消防费、绿化费、外事费和商标注册费等费用也计入管理费用。

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对管理费用的规定相一致。

1、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部门发生的,应计入“制造费用”形成相关资产成本。

这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一律费用化不同。

2、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准则第43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大修理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一致。

3、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4、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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