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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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在福田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注册在福田区的产业类社团组织、专业机构等。

第五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落户奖励:

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最高奖励300万元;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获得深圳市政府落户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30%配套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1.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2011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三)对经有关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批准,为辖区企业提供集合短期融资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债、私募债及其他创新融资产品服务的,可给予在福田完成融资规模3%以内,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四)对村镇银行等获国家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批准、专门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新型金融机构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业务培训的,可每年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共保和联合增信机制,用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给予适当补偿,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设立福田区金融服务创新奖,由各金融行业协会推荐,根据推荐单位在福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业务量和创新程度等进行专家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和荣誉鼓励。

第七条 

国家实施试点管理、由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经事先备案,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节 

企业上市

第八条 

支持类别:

(一)2011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福田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2011年1月1日后获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福田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

(三)支持专业机构面向辖区企业开展支持企业上市、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的培训和项目对接活动;

支持国家级的资本市场建设、资本运作交流合作活动和项目落户福田,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支持。

本款支持项目需事先备案。

以上支持均实施核准制。

第三节 现代物流业和服务外包业

第九条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

可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于2011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于2011年1月1日后,新入驻我区的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四节 专业服务业

第十条 

(一)具备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展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200万元或以上,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或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对推动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法人企业或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落户福田的中介机构,经事先备案,依引进企业投资福田的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其他事项,另行提请。

第五节 商贸旅游业

第十一条 

支持类别:

(一)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拥有自主品牌的知名企业,举办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展销和推介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二)对经事先备案的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设立区域中心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经事先备案的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及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开设高端精品店的,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对经事先备案、2012年1月1日后获得国际、国内一线品牌商品的区域总代理、总经销商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每个总代理(总经销)品牌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对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2012年1月1日后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连锁商贸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总部在福田区的商业企业,其福田辖区分店于2012年1月1日后,获得“金鼎百货店”称号的,给予该商业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获得“达标百货店”称号的,给予该商业企业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总部注册在福田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2012年1月1日后,获评定或仍在评定有效期内的“绿色旅游饭店”,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节 企业开拓市场

第十二条 

(一)保费支持:

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给予其实际支付保费40%的支持,最高50万元。

(二)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的国内外展会和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按实际发生承办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承办专项经费支持。

2.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展位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参展费用的支持。

第七节 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三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

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对获得深圳市信息化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市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城市更新支持。

城市更新项目获得审批部门批准,经专项审计后,按项目规划编制费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辖区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福和产业园等深圳或福田对口产业转移承接地投资产业项目,经事先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节 综合支持

第十五条 

(一)贷款贴息。

对规模以上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年度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贴息支持。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对园区业主单位和园区运营机构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申报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园区建设支持。

(四)对经事先备案新落户福田区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十六条 

实施评审制的支持。

对经事先备案在福田区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九节 

现代农业

第十七条 

(一)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拥有自主品牌的知名农业企业,举办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展销和推介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二)对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福田区,2012年1月1日后获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总部在福田区,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相应信息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事先备案,可给予年度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三)申请上市支持、落户奖励及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需书面承诺自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

(四)《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五)其他限制和除外条款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区经促局审核。

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审会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

评审制项目包括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

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交由区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

流程包括:

区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得分计算→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区联审会审定。

1.评分权重:

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

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

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

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

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

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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