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阶段竣工结算筹划流程讲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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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实现建立在有利合同基础上的利润最大化,做到签约有约束,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批准签订。
本条所指重大合同是指(主要是按合同标的数额采确定)×
×
万元以上的合同,一般合同是指×
万元以下的合同。
3.2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员)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有关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2)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洽谈。
(4)负责监督、检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
(5)负责公司各类合同备案工作。
(6)参与公司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
3.3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7)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8)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监督分包工程的进度及工程质量。
(9)监督材料、设备的验收。
(10)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并及时提交公司合同管理部。
(11)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12)监督所在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合同管理部。
4.工作程序
4
4.1合同的签订及形式
(13)合同主体的审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
同意。
(14)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4.2合同的条款机会点筹划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当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操作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填写。
(16)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17)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惟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
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18)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19)质量: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农副产品、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
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的存放地点。
(20)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耗;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21)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
(22)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3)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他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24)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25)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26)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27)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3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2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1)合同洽谈前,公司合同管理部必须按本制度第4.1条的规定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信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2)尽量增加合同“开口”项目,作为增加预算收入的埋伏。
按照设计图纸和预算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必须受预算定额的制约,很少有灵活伸缩的余地;
而“开口”项目的取费则有比较大的潜力,是项目创收的关键。
3)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评审。
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4)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合同管理部负责起草文本,附合同会审表交相关部门(项目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
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5)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合同管理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29)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
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
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
4.4合同的变更、解除
(30)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3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6)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8)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采履行。
9)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4.4
(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井签发解除合同的函;
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
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
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
(33)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接4.4(3)规定的程序执行。
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
(34)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
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
(35)合同来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4.5合同的履行
(36)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井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账。
(37)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合同实施中要不断利用追加的合同组成部分的机会,不断优化合同环境,为竣工结算创造有利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38)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账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
(39)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
1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3)丧失商业信誉。
1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16)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17)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4.6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40)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41)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拟定处理意思,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合同管理部。
(42)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