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小区用户供水抄表到户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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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加压供水模式指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用户水压需求,须经加压设施二次加压向居民小区内用户供水。

通过楼顶储水池调蓄、但无需二次加压即可满足用户水压需求的属于直供水。

第四条[要求]用户和现有抄表收费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工作。

现有抄表收费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配合做好抄表到户工作。

第二章已投入使用居民小区抄表到户

第五条[抄表到户]抄表到户指供水企业直接抄录小区内独立产权单位的用户水表读数并收取水费。

第六条[整改要求]抄表到户前应按下款要求对计量水表进行整改:

(1)更换居民小区总表和用户水表。

尚在使用的水表经过质量认证、未达到法定更换周期且抽样计量检定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可免予更换。

(2)用户应独立安装水表,居民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用水、商业用水、绿化用水、景观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均应安装水表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水表指水表及其配套阀门组。

第七条[整改原则]用户水表在原位置进行更换,不对水表以外的供水管网进行整改。

但下列情况下需对供水管网进行局部整改:

(1)因管材质量和原安装位置等原因,确实难以在原位置更换水表的;

(2)直供水系统最不利点的水压不能满足用户正常用水需求的;

第八条[整改资金]水表由供水企业免费提供并负责安装。

属于第七条规定需对居民小区内供水管网进行局部整改的,管网整改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九条[整改实施]水表及供水管网整改工作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十条[办理程序]抄表到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主或现有抄表收费管理机构向供水企业提交抄表收费到户申请书,同时提供居民小区内供水设施、用户及其用水情况资料;

(2)仅在原位置更换水表的居民小区,由供水企业直接对水表进行整改;

(3)需对供水管网进行局部整改的居民小区,由供水企业编制整改方案和资金预算,经业主同意后签署整改协议书。

业主交纳整改资金,供水企业按双方确认的方案对水表和供水管网进行整改;

(4)整改工作完成后,供水企业与业主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企业正式抄表到户。

第三章新建居民小区抄表到户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新建居民小区指在本规定实施后准予销售或建设的小区。

第十二条[建设原则]新建居民小区供水设施应按照“水表出户并相对集中安装、所有用水装表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分别装表计量、生活与消防给水系统分离”的要求建设,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应满足《深圳市优质饮用水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水表]新建居民小区的水表由建设方购置并承担安装费用。

第十四条[抄表到户办理程序]新建居民小区抄表到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新建居民小区用户供水设施的设计文件应经供水企业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设方应按供水企业提出的意见组织用户供水设施的建设施工;

(2)用户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应有供水企业参加,经验收符合抄表到户要求的,由建设方向供水企业提交抄表到户申请书,同时提供供水设施竣工资料;

(3)经验收不符合抄表到户要求的,建设方应按供水企业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所需资金由建设方承担。

(4)居民小区正式交付时,由供水企业统一与业主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正式交付时尚未销售的房屋,暂由建设方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

(5)居民小区正式交付后销售的房屋,购房者凭销售合同和供水企业要求的其它资料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变更手续,由供水企业对新业主抄表收费。

第十五条[督促]新建居民小区未办理抄表到户手续的,供水企业不予办理建筑用水转居民用水手续,由此导致用户多交的水费由建设方退补差价。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抄表到户后至召开业主大会前,居民小区内用户水表之前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由建设方负责日常维护。

第四章用户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水表管理]抄表到户后,居民小区总表和用户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维护和定期更换,相关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抄表前供水管理]抄表到户前及水表整改过程中,居民小区内的抄表收费和用户供水设施管理工作仍由原抄表收费管理机构负责。

原抄表收费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止抄表收费和用户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自然村设施管理]抄表到户后,原农村城市化自然村小区不再设置总水表,用户栋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市政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抄表到户前,原农村城市化自然村小区用户栋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未经整改的,抄表到户后首次更新和改造的费用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直供设施管理]抄表到户后,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小区用户水表之前的直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维护,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二供设施管理]抄表到户后,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小区用户水表之前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由全体业主负责日常维护,有关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对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委托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专用设施管理]用户水表之后的专用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业主负责日常维护、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管理]居民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水池的清洗]抄表到户后,二次加压供水的储水池(箱)由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水质管理]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保证设施处于合理运行状态,因管理不善导致水质二次污染给用户带来的损失,由管理单位负责赔偿,但因供水设施自身原因导致的水质下降除外。

第五章水费收取

第二十六条[合同主体]抄表到户后,供水企业应与业主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七条[抄表收费]抄表到户后,供水企业应定期抄录居民小区总表和用户水表,直接向用户收取水费。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机构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委托抄表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受委托机构不得对用户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第二十八条[用水性质]居民小区内居民住宅中用于居家生活的用水按居民用水价格标准计收水费,其他用水按实际用途确定用水性质。

第二十九条[总分表计量差]未对供水管网实施整体改造的居民小区,总分表计量差小于总表计量水量3%的部分由供水企业承担,超过3%的部分由居民小区内全体用户按各自用水量占全体用户用水总量的比例分摊。

总分表计量差=居民小区总表计量水量-总表之后居民用水、物业服务企业用水、商业用水、公共用水等全部水表计量水量之和。

第三十条用户分摊的总分表计量差计入用户用水总量,按其实际用水性质由供水企业收取水费。

居民用户分摊的总分表计量差不占用居民用水定额。

第三十一条[加压费用]二次加压设施的加压费用由全体用户共同承担。

第三十二条[帐目]抄表到户前的水费收费账目,不随抄表到户移交,由原抄表收费管理机构结清和保管。

第三十三条[债务]因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而引发的债权、债务或纠纷,不随抄表到户转移,由建设方或原抄表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并处理完结。

第三十四条[人员]原抄表收费人员和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不随抄表到户转移,由原抄表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安置。

第三十五条[费用承担]新建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后,尚未销售的房屋发生的水费、分摊的总分表计量差由建设方承担。

新建居民小区质保期内总分表计量差超过3%的,由建设方负责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时间要求]供水企业应有计划地开展抄表到户工作,在2015年底前完成供水辖区内居民小区的抄表到户工作。

业主或现有抄表收费管理机构未提出抄表到户申请的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工作可暂缓实施。

对纳入原特区外社区管网改造、优质饮用水入户管网改造、城市化更新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范围的居民小区,其抄表到户可结合供水管网改造工作一并实施,但不得迟于2015年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其抄表收费和用户供水设施管理按现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居民小区用户供水抄表到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供水“中间层”是我市发展过程中的遗留问题之一。

1996年,我市出台《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开始对多层用户实行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经过十余年努力,原特区内和原特区外大部分地区的多层小区已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中高层小区的抄表到户工作尚未启动,2007年《物权法》实施后,剩余的多层小区供水设施移交也受到影响,这部分小区仍由“中间层”抄表收费。

由于小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及时,部分小区管网漏耗越来越高,给“中间层”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部分“中间层”存在擅自加收水费、利用停水向用户催收物业管理费等不规范行为,成为市民投诉焦点,用户和供水“中间层”都迫切要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

因此,有必要深化多层居民用户抄表到户工作,启动并积极推进高层居民用户抄表到户工作,根据以往抄表到户工作经验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政策,规范供水企业抄表到户工作、理顺用户供水设施管理体制、明确相关经费来源,才能积极稳妥地推进中高层和剩余多层居民用户的抄表到户工作。

二、《管理办法》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推进抄表到户工作,理顺物业范围内用户供水设施管理体制,确保制定的新政策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009年10月,我局设计了调查问卷,对北京、上海、天津、杭州、南京、武汉、重庆、昆明、广州、珠海等10个全国主要城市抄表到户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函调。

2009年11月和2010年8月组织市发改委(原物价局)、市住建局、法制办、市物业管理协会和供水企业等单位分赴相关城市进行调研,并分别于2010年6月和8月组织相关部门对抄表到户和用户供水设施管理等关键环节和问题进行研讨,听取各部门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是起草了此《管理办法》。

期间,结合我局已上报市政府待审议的《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典型城市供水抄表收费及供水设施管理模式

(一)重庆市

1.直供水小区:

2004年开始抄表到户改造,目前已完成总量的70%。

改造费用由用户和供水企业各承担一半,供水企业承担的费用进入成本,通过水价回收。

2.二次加压供水小区:

重庆市成立专门的二次供水公司负责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

对新建小区供水系统由开发商投资,委托二次供水公司按“建管一体化”模式建设,建成后由二次供水公司抄表到户并运行管理,在自来水价格的基础上加收0.8元/m3作为运行管理费。

老旧小区目前仍由供水企业抄总表,小区内抄表收费和设施管理由物业单位负责,原则上需按“建管一体化”模式先改造后接管并抄表到户。

(二)南京市

99年开始直供水抄表到户工作,目前完成任务达90%以上;

改造费用用户承担四分之一,供水企业承担四分之三,供水企业承担的费用进入成本,通过水价收回2.二次加压供水小区:

对新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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