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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为公司人员招聘职能部门。

人员招聘录用应符合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满足急需、适量储备”为原则。

第十条各部门需要新增人员,须提前申请,详列新增人员原因、人数、工作职责及人员条件等事项,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纳入统一的招聘计划。

批准部门增加人员的,先进行公司内部调剂或竞聘,无合适人选的,一律公开条件,进行对外招聘。

第十一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并根据招聘岗位特点,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招聘录用。

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人员需求部门可自行组织招聘,其招聘方案事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录用人员的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应适应岗位要求,或经短期培训后能够适应岗位要求。

甄选采用面试和笔试形式,可依实际需要任选其一或同时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招聘的各级员工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本行业务,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二)部门经理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1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三)一般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四)其它生产、后勤保障等基层员工,必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具有岗位要求的相应常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被刑事处罚尚未结案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或所在工作单位惩罚者;

(三)贪污、挪用、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四)有严重不良嗜好者;

(五)其它情形不适合录用者。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聘用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无论从事何种岗位的员工,均须同时具备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履历等说明材料;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必要的证件和资料。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凡公司聘用人员,均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分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特殊需要的,可另行拟定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根据需要,可与第三方签订工作量外包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条款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员工具体情况,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新进公司员工,原则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确定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根据岗位性质,必要时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职工培训协议》中的一种或几种,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个人各执一份,必要时应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第五章临时人员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有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不能由公司内部调剂解决,须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提前申请,并注明工作内容、期限、需求人数、人员条件、劳动报酬计划等,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再行招聘雇用。

第二十六条经管财务、有价证券、仓储、销售等重要工作(除物品搬运、整理工作外),不得雇用临时人员。

第二十七条临时人员由所在部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期满后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在办理工作交接及公司财物移交手续完毕后,结算报酬。

第二十九条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项目未完成,须继续雇用时,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签订新的合同。

第六章员工实习

第三十条为使新进入公司的员工,适应公司环境,熟悉相关业务,在定岗并承担完全职责前应进行实习。

第三十一条实习期规定

(一)对经社会招聘,拟安排管理、技术岗位,有相似岗位工作经验的,实习期不低于一个月;

无相似工作经验的,实习期不低于三个月;

(二)对招聘的应届院校毕业生,拟安排管理、技术岗位,大专以上毕业生实习期不低于六个月;

(三)拟安排生产操作、后勤辅助岗位的,实习期由生产车间根据岗位性质确定。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新员工实习指导计划,安排实习岗位,考察实习表现,确定实习指导人。

安排至部门实习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实习生应服从安排。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实习指导计划,制定实习人员在本部门具体实习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帮助实习人员学习了解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负责实习人员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作息安排,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实习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品行、能力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实习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业务知识不足,出现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较小的,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因实习指导人履行业务指导不力,导致实习生出现严重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实习人员应负相应责任,并追究实习指导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标准执行:

大专毕业生按公司当年职员类员工计划平均工资的60-70%确定;

本科毕业生按公司当年职员类员工计划平均工资的70-80%确定;

硕士以上研究生按公司当年职员类员工计划平均工资的150-300%确定。

公司因特殊需要重点引进的专业人才,其实习期工资标准可另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接受院校毕业生的毕业前见习,其管理办法按实习生执行,公司酌情发给生活补贴。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部门与实习部门共同对实习生的思想品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考察与考核,实习结束后,实习部门应出具阶段性实习鉴定提交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参考。

第三十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定岗。

如公司组织岗位竞聘,公司鼓励符合竞聘条件的实习人员积极参与。

未参加岗位竞聘,或未能竞争到岗位的,由公司统一安排,相关部门应予接收。

第四十条实习期内病、事假累计天数超过规定实习天数10%;

或未达到实习考核标准的,实习期酌情延长。

但实习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为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及综合素质,使人力资源能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以“务实,高效,近期需要与远期需要相结合”为原则,组织员工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业务计划,制定年度及阶段性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年度教育培训预算,比例不高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5%,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员工教育培训分层次进行,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侧重于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工商管理知识等方面;

基层员工培训侧重于操作技能和工作规范。

第四十四条新员工进厂,应进行一般教育和岗前培训;

员工升职、转岗应于上任之前或上任之初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根据员工岗位性质不同,年人均接受培训时数不少于24小时,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开发人员不少于48小时。

第四十五条公司优先安排职业道德高尚、工作态度端正、事业心责任心强、有发展潜力、为企业做出贡献和愿意为企业长期服务的优秀员工,参加个人能力提升培训。

第四十六条公司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分内培和外训两种形式。

(一)以下内容应尽可能安排公司内部教育培训:

1、公司厂情厂史和企业文化;

2、公司规章制度;

3、一般管理知识和文化知识;

4、员工应知的国家法律法规;

5、生产工艺规程及一般岗位操作法;

6、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维修与保养;

7、其它可由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

(二)以下情况可视需要安排公司外部教育培训:

1、高级工商管理知识;

2、员工学历、学位及资格教育;

3、为完成重大项目须进行的人员专项培训;

4、高新科技知识培训及高精尖仪器设备操作知识培训;

5、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6、其它不能由公司自行完成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部门内部教育培训,由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培训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部门无法独立完成的培训项目,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四十八条员工教育培训以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素质教育等为远期需要开展的培训,一般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正常考勤,被指定参加培训的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公司请假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员工教育培训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一)公司安排的业务相关的内外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员工参加岗位业务相关的自学考试或在职学历教育,于学前向公司申请获批准,并顺利毕业的,公司按以下办法发放进修补助:

大专毕业补助300元;

本科毕业补助500元;

研究生结业补助1000元,取得硕士学位另补助500元。

(三)非公司安排的学历、学位教育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安排的外出脱产培训人员,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但不计发加班工资;

个人安排的学历、学位或资格教育培训,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如考前(有入学资格考试的)、学前(无入学资格考试的)向人力资源部申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学习培训期间发放本地最低工资;

其它个人安排的教育培训,培训期间按事假处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安排的学历、学位或资格教育培训,培训期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公司与培训员工应在培训前签订培训协议,以明确培训费用的承担方式及培训后双方劳动关系等事宜。

第五十三条公司鼓励员工加强业余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员工业余学习的内容与时间由个人自行安排,业余学习应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

第五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国家组织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其最近一次通过全部考试报销其报考费,其它费用自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设立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药师类:

(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会计类:

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统计类:

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

经济类:

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工程类: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营销类:

助理营销师、营销师、高级营销师;

技工类:

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

其他获得国家执业资格的,公司视需要予以聘用。

第五十六条员工经批准参加第五十五条规定范围内国家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相关类别的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但考前应履行请假手续;

其他个人安排的考试按事假处理。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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