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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

承诺那成立;

  实践:

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采取的法律措施。

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

  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其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又称要约的拘束力。

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英美:

发信主义

  大陆:

到达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完全由要约人决定。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间,则:

  

(1)口头要约的,须立即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2)以书面形式的,应当是合理时间内。

包括三项内容: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第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四、要约的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对此,宜从以下角度把握:

  

(一)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二)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三)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四)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五)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概述

  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

  二、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三、书面形式

  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四、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

  2.从合同解释的方法的运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3.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常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4.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5.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生效条件,也称为延缓条件;

一类是解除条件,也称为消灭条件。

  二、附期限的合同

  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

二是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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