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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示范文本》制

签约须知

1、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2、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

合同中空格处双方如无约定内容须画“/”或填“无”。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3、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与其它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6、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8、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一份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填“有固定/无固定”中一项)

本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从年月日起,到任务完成时止,并以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照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报酬按: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

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试用期间月工资¥元。

第八条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对违反劳动合同责任作以下约定:

双方约定:

在签订本劳动合同之时,乙方已知悉并收到甲方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等,并遵守及服从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管理。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如有违约,双方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解决。

第二十五条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三、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

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共8页,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

(公章)乙方: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鉴证机关鉴证人:

鉴证日期:

(2007年12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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