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宣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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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七、什么是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采用管理和技术等手段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部分政策问答
1.工伤认定规定的时限和时效有哪些?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严格企业(雇主)责任。
3.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配置辅助器具的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的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4.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机关(包括中央、省驻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
5.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如何就医?
(1)工伤保险实行联网备案制度。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自事故伤害发生后48小时内以电话形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工伤职工就医实行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工伤职工只需要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确需跨行政区域就医的,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6.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7.一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是多少?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8.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9.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享受那些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应该享受那些待遇?
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有关规定执行。
12.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者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相关规定,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确认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具有年满60周岁等法定情形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
若同时具备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资格,可按照其享受城乡居保待遇金额能否支撑其主要生活来源来判断,因为城乡居保待遇较低,不能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可以同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13.领取养老金后应否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条件是,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其核心条件是其近亲属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需要供养。
在职职工工亡时,如果该亲属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认为其不存在供养问题,不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要求。
对于保障目的相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同一主体不能同时享受两个及以上项目。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目的是为没有生活来源的特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金则是为满足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于该系属保障对象而言,两者是重叠的,不能重复享受。
14.断保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否由基金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断保”或“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待遇给付责任,这也是其实施未依法缴费违法行为的必然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补缴“断保”或“欠费”期间的社保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相应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5.变更单位未及时缴费,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每个用人单位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单位未及时缴费而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6.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其所在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未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17.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8.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19.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工伤保险怎么办?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