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与科技处行政执法岗位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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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执法
行政检查
《行政复议法》
本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
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裁定意见,报处领导
2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岗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查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2号)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59项;
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广西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
组织审查出具意见,报局领导。
3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岗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广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
组织监督检查,记录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领导。
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与科技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
(二)
4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问题处理岗
中介机构监管问题处理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法》;
广西行政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
出具意见,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
5
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岗
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
广西行政区域内内生产、检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
组织检查,发现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领导。
6
行政许可受理岗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
1、《行政许可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本局实施的许可事项。
对属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负责受理、告知、公告。
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
(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岗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系统、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地勘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广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地勘单位
申请材料审查,组织现场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和审查汇总表报处领导。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岗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广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预评价报告备案;
组织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起草审查和验收意见报处领导。
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
(二)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岗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广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落实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罚款决定。
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检查岗
非煤矿山安全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广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及相关行业
进入企业及其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
(一)
执法机构
机械行业安全监管岗
机械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组织安全检查,出具意见,报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区属企业
现场检查,出具意见,报处领导。
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管理岗
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
(二)
公路运输行业监管岗
公路运输行业监管
、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区属企业
组织检查,
出具意见,报处领导。
旅游、水上运输、军工、教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
旅游、水上运输、军工、教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三)
铁路运输、邮政、电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
铁路运输、邮政、电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