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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巡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对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国资委党委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国资委巡视组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关于被巡视中央企业配合国资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及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保证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安排的推动落实,促进企业和员工“两个科学发展”,助推集团公司创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能源集团。

第三条巡视工作在“大纪检”工作模式指引下,对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全面体检”,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同时,加强与上级机关、集团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等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配合,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注重成果运用、增强监督实效。

第四条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被巡视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职工应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被巡视企业应当营造自觉接受监督、职工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巡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巡视工作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进行。

集团公司党组研究、部署和指导巡视工作,审议巡视工作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成立集团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集团公司巡视工作,研究解决巡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集团公司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党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成员为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

巡视办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巡视工作计划及方案,组建巡视组。

(二)承担集团公司巡视工作制度建设、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汇总巡视工作成果,向集团公司党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向被巡视企业反馈巡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六)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根据集团公司党组部署成立巡视组。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3名,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成员若干名。

第九条巡视组负责对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巡视,重点就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特别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措施要求的情况。

重点了解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反集团公司规定和要求的行为;是否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反映本单位实际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决策情况。

重点了解是否按照要求建立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是否建立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有关“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否按规定和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

(四)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重点了解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重点了解被巡视单位是否建立并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惩防体系;是否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全面履行领导职责。

(六)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重点了解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重视“四好班子”建设,是否坚持厂务公开、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班子成员是否恪尽职守、团结协作,是否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领导人员是否认真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七)开展作风建设情况。

重点了解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重视作风建设,是否坚持党务公开和群众路线;是否发扬党内民主,正常召开民主生活会;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独断专行、慵懒散软等问题。

(八)企业制度运行及加强风险管理等情况。

重点了解被巡视企业是否建立了符合自身实际的规章制度,是否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化水平。

(九)集团公司党组、党组纪检组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巡视组为集团公司非常设机构,部分巡视组工作人员为兼职人员。

巡视组工作人员在巡视期间由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巡视组工作人员要求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工作秘密。

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政策法规、纪律条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三章巡视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十二条巡视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巡视前,根据集团公司党组要求,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向集团公司总部有关部门了解被巡视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二)巡视办根据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视重点,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报集团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集团公司党组审定。

(三)巡视工作方案审定后,巡视办根据巡视工作内容,商集团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巡视组,确定巡视组组长,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巡视企业下发巡视通知书。

(四)巡视组进驻被巡视企业后,向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五)巡视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巡视组对收集到的情况和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视工作报告,征求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巡视工作报告应包括巡视基本情况、被巡视企业的经验做法,重点是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建议。

巡视组成员应对巡视工作报告进行充分讨论,意见不一致时,按照组长的意见成稿,但必须附有不同意见。

(六)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党组决定。

必要时,集团公司党组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巡视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的汇报。

(七)巡视报告经集团公司党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八)根据实际情况,巡视组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被巡视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汇报。

巡视组听取被巡视企业的工作汇报,重点是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方面的汇报。

(二)列席会议。

巡视组根据需要,可以列席被巡视企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三)收集意见、受理信访。

巡视组应开通邮政信箱、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听来电、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深入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在巡视期间,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做好登记、接待和记录,重要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巡视组应科学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以适当形式对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并对测评和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五)开展访谈。

巡视组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对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六)调阅、复制资料。

巡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阅、复制被巡视企业有关问卷、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走访调研。

巡视组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企业的所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实地调研,进一步了解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八)请示报告。

巡视组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认为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情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协助。

巡视组对于巡视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经请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集团公司党组后,可以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核。

第十四条对集团公司党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依据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对于被巡视企业涉及的不同问题移送或转交不同部门处理,并跟踪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被巡视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被巡视企业的配合与整改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二级机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配合巡视和整改报告制度,明确配合巡视事项及整改方案、措施、时限、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并按照巡视组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被巡视企业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设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与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巡视工作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巡视企业应当将巡视工作联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系方式报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被巡视企业应当按照巡视工作要求及时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

(一)筹备会议。

及时筹备巡视工作动员会、汇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巡视工作动员会结束后,被巡视企业应向巡视组汇报工作情况,并根据巡视组要求,组织所属有关单位或部门汇报工作。

(二)准备材料。

按照巡视组要求,准备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述职述廉材料,被巡视企业管理的人员和本级近三年退出领导班子岗位的老同志人员名册、联系方式以及需要向巡视组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公布巡视。

应当及时通过文件、企业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布巡视时间、监督范围、主要任务、工作方法和巡视组组成人员、信访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

公布内容应事先经巡视组组长或其授权的副组长审核。

(四)组织配合。

根据巡视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所属有关单位或部门配合巡视工作。

巡视组进行个别谈话时,被巡视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职工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实事求是地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被巡视企业所属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巡视组要求,按时提供有关文件、档案、财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不得出现推诿、拖延、隐匿等情形。

(五)报告情况。

及时将拟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重要人事调整、重大决策安排、其他重要事项等,向巡视组报告。

(六)处理信访。

配合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将巡视组移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巡视组。

(七)做好巡视组要求的其他配合、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十九条被巡视企业应做好以下整改落实工作:

(一)巡视期间,对于职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在巡视组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被巡视企业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反馈。

(二)巡视工作结束后,被巡视企业应当按照巡视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巡视组对本企业巡视情况的反馈。

(三)被巡视企业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当在党委(党组)会议上进行专题研究,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

被巡视企业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按要求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除涉及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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