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乡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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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召开党代表大会年会时,进行一次代表资格审查。

根据有关规定,已停止行使党员权利或调离所在乡镇的代表,其代表资格也相应停止。

对不能履行代表义务,丧失代表作用或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代表,经选举单位申请,乡镇党委批准后,终止其代表资格。

4、党代表的补选。

党代表数额在当届乡镇党代表大会届期内出缺,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补选。

乡镇党委提名推荐的代表出缺,由乡镇党委重新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原推选单位内代表出缺,根据需要由原推选单位推选产生,所在选区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在乡镇党代表大会届期的最后一年内,党代表席位发生缺额,一般不补选。

(二)建立乡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1、实行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度。

乡镇党代表大会在届期内,一般每年召开1次年会。

年会的主要职权是:

听取和审议乡镇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的情况;

审议和决定乡镇党委提出的全乡镇四个文明的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党的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选举出席县级党代会的代表,补选本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对乡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评议和监督;

听取和审议乡镇党委、纪委提请的其它重要事项。

2、党代表大会年会的召开。

召开时间一般由乡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决定,一般应在乡镇人大年会之前举行;

代表大会年会由乡镇党委召集并主持,代表大会年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乡镇党委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团(组)提出要求,可以增加会议次数;

乡镇纪委委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需列席会议的,由乡镇党委决定。

3、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党代表大会年会筹备期间,由乡镇党委负责,具体工作由乡镇党委有关部门承办。

党代表大会年会开幕后,由大会主席团负责,具体工作由大会秘书处及其工作机构承担。

4、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主席团的职责。

主要职责是:

组织党代表审议乡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确定其它需要审议的专题报告,以及提交年会讨论的决议、决定等;

提出对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意见;

讨论确定乡镇党委提出、并经上级党委批准、需交年会进行选举的有关候选人建议人选;

起草年会的有关决议草案,提请会议审议通过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5、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议题的确定。

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一般应确定议题。

议题一般在年会召开前一周由乡镇党委或10名以上党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团和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报乡镇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提交乡镇党委,由乡镇党委研究后确定。

在会议举行前,将正式议题通知代表。

(三)实行乡镇党代表任期制

1、党代表履职的基本要求:

带头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带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乡镇党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2、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在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查乡镇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在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召开期间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在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了解乡镇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情况;

向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或者乡镇党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乡镇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参加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或者乡镇党委组织的活动;

根据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或者乡镇党委的安排,完成有关工作。

3、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方式

(1)提案。

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召开期间,1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就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向乡镇党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书面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2)提议。

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党委就乡镇党代表大会和党委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全乡镇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提议,由乡镇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党代表提议的办理及反馈工作。

(3)视察调研。

以党代表活动组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代表视察调研活动,视察内容根据乡镇党委统一安排进行。

通过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党代表大会(年会)和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的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推进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党代表可以应所在单位党组织邀请,围绕本部门、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工作或发展进行座谈研讨。

(4)列席相关会议。

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乡镇党委会、纪委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所属单位党组织民主推荐干部、测评干部等重要会议,参与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讨论,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挥党代表在反馈情况、参与决策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原则上每位党代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重要会议。

(5)联系党员和群众。

各选举单位要整合资源,依托乡镇、村、组三级群众工作站、室、点,为党代表设立接待党员群众的固定场所,各党代表活动组要确定每季度一天的固定接待时间,安排党代表接受本地本系统党员群众的工作咨询和问题反映,形成记录,反馈给相关党组织和工作部门。

每位党代表联系本选举单位的1个基层党组织和2—3名党员群众,并认真反馈党员、群众对乡镇党委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参加民主推荐和评议。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本乡镇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

代表参加评议一般结合年度工作和换届考核工作进行。

(7)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

党委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乡镇党委年度工作报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等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日常通报可通过简报、工作通讯等形式进行。

重要通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等形式进行。

(8)重要事项征求代表意见。

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就乡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稿征求本届和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党委召开全体会议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就有关事项征求本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乡镇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征求意见一般应在全体代表中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代表意见。

(9)委员联系代表。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应加强与本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委员可联系代表组,也可直接联系代表。

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党委委员联系代表工作由乡镇党委统一安排。

原则上每位代表都要有党委委员或纪委委员联系。

三、有关要求

1、要健全工作机构。

乡镇党委建立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

党委书记任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下设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组织委员或组织员兼任,并按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数1.5%左右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指导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负责党代表大会年会前的有关业务工作;

收集、登记、交办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年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提议,对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及时向党代表通报县委、乡镇党委的重大活动和决策部署,增强代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

组织党代表参加乡镇党委安排的有关活动;

负责代表的联络工作。

2、要建立党代表活动组。

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系统、行业和地域因素,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开展工作的原则,将党代表划分为若干活动组。

党代表活动组设组长1名,全面负责活动小组的工作;

设联络员1名,协助组长,具体负责党代表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党代表在闭会期间,主要以活动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3、要加强对党代表的教育培训。

要建立党代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通过集中办班、以会代训、专题辅导、网络课堂和观摩视察、调查研究等方式,对党代表进行党的创新理论、政策法规和履职能力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党代表综合素质,增强党代表的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引导党代表议大事、谋大事,积极研究解决党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4、要加强对党代表建议的督查反馈。

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和各党代表活动组联络员具体负责受理党代表提议。

对党代表提出的提议,要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并落实具体承办人员,一般应在承接后三个月内书面答复党代表;

如情况复杂,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答复的,应向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可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

对党代表提出的建议事项,能在短期内解决的应及时解决;

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向党代表如实说明情况。

5、要强化党代表履职监督。

党代表大会代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在行使代表权利和职责中违反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不准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提案、提议、参加推荐评议等工作中歪曲事实、违反规定、谋取私利;

不准在代表中从事非组织活动;

不准无故缺席党代表大会(年会);

不准无故不参加党代表大会或党委、代表团(组)安排的各项活动;

不准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或收受礼物、礼券。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向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履职情况,主动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选举单位和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

乡镇党委在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把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乡镇党委及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党代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其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职责。

6、要尊重和保障党代表权利。

党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过程中,涉及需要查询相关党务信息及政策、法规,应向相关工作人员出示代表证,各单位在相关规定允许情况下,应给予积极配合。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相关党委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要建立党代表活动经费保障机制。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乡镇党代表大会(年会)和乡镇党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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