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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6.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5监理机构设置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

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或受委托承担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组建。

三、四级公路或大中修养护工程可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

高速及一、二级公路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0.6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按照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配备监理人员。

1.0.7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根据本规范1.0.4条规定,严格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或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

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0.8建设单位必须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应明确各负其责。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条例,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1一般规定

2.1.1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之日止为施工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监理内容主要包括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和对工程的监理工作两部分。

2.1.2监理单位在签定监理合同后应及时组建监理机构,明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2.1.3总监办应主要负责:

1.组织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安全、环保与质量保证体系,工地试验室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重要部位水泥砼和沥青混合料配比;

5.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6.确认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受理交工验收申请,组织合同工程的初验,评定工程质量;

8.组织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2.1.4驻地办应主要负责:

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2.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3.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4.审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一般混合料配比,施工单位机械装备,施工方案;

5.主持工地会议;

6.审批分项和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受理分项和分部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8.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制监理月报和驻地办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2.1.5当只设总监办时,驻地办工作由总监办负责。

2.2准备工作

2.2.1总监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

驻地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2.2.2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结合工程情况配备监理人员。

2.2.3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1.0.4条规定的文件及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各自职责。

当发现有关文件有不一致或错误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2.2.4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2.2.5总监办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监理机构的组成、各部门及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

监理方法及措施;

监理设施的配备;

监理制度、程序及表格等;

2.2.6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和分部工程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监理实施细则应与监理计划协调一致,明确监理的重点、措施及方法等并具有可操作性。

2.3监理内容

2.3.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掌握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设计意图、设计要点及标准、对材料和工艺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及记录。

2.3.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1对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核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施工总体布署与施工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环保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并符合有关法规。

2对总体进度计划应审核总体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进度计划能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是否与进度计划协调。

3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2.3.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和质保体系与制度是否落实,核查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到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环保和质保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完善、明确。

2.3.4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建筑面积、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人员的配备能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的需要;

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3.5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报告后,应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检查。

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或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并将施工单位的复测报告和监理的复核结果一起报建设单位备案,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复测。

当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测量有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复测。

2.3.6监理工程师应验收批复施工单位测定的地面线,并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前测定地面线;

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应符合勘测设计要求与规定;

根据测定的地面线资料及施工合同文件中标准横断面图,提交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土石方工程数量计算表。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尚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的地面线进行有效保护。

3监理工程师复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

2.3.7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特点进行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审批结果应作为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2.3.8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全部场地的占用计划及附图,并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应对临时需增减的用地予以确认。

2.3.9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及说明进行审核签认。

当清单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以审核无误的图纸为准;

当清单数量与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的实际工程数量不符时,以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工程数量为准。

2.3.10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履约担保、开工预付款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2.3.1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各级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监理交底。

监理交底会应介绍监理工作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提出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等。

2.3.12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规定。

2.3.13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

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3施工阶段监理

3.1质量监理

3.1.1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审批施工单位拟用的原材料和混合料、机械设备、施工方案和工艺、分包资质及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等。

3.1.2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采购申请;

对到场材料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后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材料使用申请;

对存放不当或较长时间后易变质的材料可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交使用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集料、混合料使用申请和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标准试验结果,监理试验室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混合料样品进行复核性试验,必要时做平行的标准试验。

在批复之前应认真检查各种材料的存放及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需对标准试验进行复合性试验的材料见表3.1.2—1。

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或混合料时,监理工程师可只对商品混凝土或混合料进行审查及复核性试验,不再对其原材料进行试验和审批。

3.1.3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是否与投标书承诺的及进度计划所附的进场施工机械表一致;

是否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

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施工单位使用非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应提交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作充分说明。

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意见并批复施工单位。

3.1.4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并予以批复。

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首先安排试验工程进行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提交施工方案和工艺。

试验工程的监理内容与程序与一般工程基本相同,但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要求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详细、具体、有可操作性;

2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工程中的检测、试验方案和计划;

3在试验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试验室应进行平行抽检试验,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检测或试验次数的30%;

3.1.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工程的分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和本规范3.4.7条的规定。

3.1.6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经过年度标定,审核和抽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若施工单位放线是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的,监理工程师应对该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核;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放线重点部位100%复核;

其他部位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放线点位的30%。

3.1.7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及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3天内,重点按3.1.2-3.1.6条审查并予以明确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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