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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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
安庆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并在下列范围以内的小额工程施工类和服务类项目:
(一)小额工程施工类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小额工程服务类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土地评估、造价咨询类项目。
市本级小额工程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按当年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小额工程项目实行定点招标,由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类别,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每个类别的定点单位,组成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库。
第四条定点单位签订定点合同前须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缴纳定点合同履约金(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定点合同期满且其最后一个定点抽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定点合同履约金。
第五条小额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一)属于立项审批范围的,招标人应办理立项手续,明确项目概算和资金来源;
(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按规定需要规划部门许可的,招标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应依法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
涉及结构安全需要进行图纸审查的,应及时履行审图手续,办理审图合格证明;
(四)零星维修项目因施工内容分散难以设计完整施工图纸的,或工程项目、工程量难以事先确定,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有困难的,应采取跟踪审计或其它现场计量监管措施,以便合理确定结算造价。
第六条小额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在申报招标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缺乏相关证明材料的项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小额工程施工和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项目中标人。
(一)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额工程定点库中的所有定点单位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各自顺序号,录入“定点单位网上抽取系统”(以下简称抽取系统);
(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项目后,对需要编制清单控制价的,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编制工作。
施工类项目控制价、服务类项目投标参考价确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抽取系统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代表参加抽取时须携带法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材料,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抽取的,应书面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抽取事宜;
(三)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中标人后,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在网站公示中标结果。
第八条施工类项目施工图纸设计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能够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合同价=(控制价-暂定价-预留金)×(1-优惠费率)+暂定价+预留金。
施工图难以设计完整,工程量难以事先确定的,合同价可暂定为概算价,同时应明确约定竣工结算审计执行的计价依据、现行规定额缺项时的计价办法、材料价格如何确定、优惠率等内容。
工程结算价=竣工后结算审计价×(1-优惠费率)。
服务类项目合同价由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市场行情在招标需求中明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第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定点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属于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按照定点招标文件规定比例缴纳交易服务费和清单控制价编制费。
第十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确有特殊原因放弃的,应书面陈述理由,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批。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记录不良行为,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定点合同履约金,暂停参加6个月定点招标活动;中标人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两次的,取消其定点库内定点单位资格,记录不良行为,并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定点合同履约金,限制投标资格1年。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并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定点资格、不予退还定点合同履约金、记录不良行为、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库中选取中标人的小额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安庆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小额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并在下列范围以内的小额工程施工类和服务类项目:
(一)小额工程施工类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小额工程服务类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土地评估、造价咨询类项目。
市本级小额工程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按当年市财政局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建立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牵头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重点工程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小额工程建设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市公管局应会同市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审计局、财政局、重点工程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全市小额工程招投标过程、施工管理过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等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条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小额工程建设管理中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手段,保证小额工程建设依规合法实施:
(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违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达到集中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工程项目,应按照《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招标。
对应当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自行组织操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小额工程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完善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的施工范围、工程进度、质量要求、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必须和招标文件一致。
小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履约,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成立监理工作机构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
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不得和施工单位串通,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及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分包情况、材料及设备供货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小额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小额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审批管理,参照安庆市工程建设变更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小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决算和审计。
对于按规定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未履行的变更签证,审计部门不予认可,财政部门或其他资金拨付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与义务。
合同约定中应明确出现违反招标文件或下列情况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质量标准的;
(三)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施工单位其它原因造成工地工人群体性上访的;
(五)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
(六)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中明确的其他职责与义务的。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与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监理和施工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联动处罚:
(一)对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
(二)对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对建设工程项目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三)未履行施工过程管理职责,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四)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变更施工内容,办理变更签证的;
(五)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六)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贪污受贿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安庆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积极推动我市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才具有投标资格。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招投标资格预审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遵循科学、择优的原则,既大力扶持本地技术力量强、施工质量高、各方面信誉好的施工企业,同时面向全国市场引进高资质、高管理水平、高施工质量、具有现代化施工能力的大型优秀施工企业。
第五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实行综合管理。
资格预审工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适用条件和申报确认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可申请实行资格预审:
(一)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社会影响广泛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
(二)招标人认为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否则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
第七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申报确认流程:
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报市公管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申请招标时,应同时将资格预审要求和标准送市公管局审查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编制资格预审方法和流程;
(二)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体发布。
资格预审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售或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三)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少于5日。
(六)招标人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招标人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不超过三分之一,且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余评审委员由招标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则重新抽取,直至合格为止。
(七)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独立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并编写预审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概述;
2、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3、资格审查结果;
4、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5、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6、全体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签名。
(八)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第四章 资格预审方式
第九条资格预审分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文件中预先载明。
第十条合格制是指资格预审申请人只要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均通过资格预审。
采用合格制的,招标人应按照工程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标准。
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
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第十一条有限数量制是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和评审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进行量化打分,由高分到低分依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实行有限数量制方式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少于7个;若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7个时,转为资格后审。
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可划分如下:
(1)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分值范围15-25分;
(2)财务能力分值范围10-20分;
(3)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分值范围10-20分;
(4)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分值范围15-25分;
(5)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分值范围10-15分;
(6)履约信誉分值范围15-25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招标人未按本规定要求实行资格预审,其预审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安庆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招标采购资格预审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2006〕86号)同时废止。
安庆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工程招投标工作,保障民生工程项目资金又好又快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实施民生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类民生工程项目。
第三条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市本级、市辖三区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投资建设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县(市)投资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民生工程项目,由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招标;
市辖三区和安庆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各区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县(市)投资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民生工程项目,由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招标效率。
第五条 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要求,按倒排工期原则,完成施工图设计、规划许可等招标准备工作,并及时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受理。
对报建材料齐备、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民生工程。
要求列入招投标绿色通道的项目,必须先由市民生办申请列入市大建设计划项目。
没有列入大建设计划的,须经市民生办呈报市公管委批准后实行。
列入招投标绿色通道的项目,按《安庆市政府投资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绿色通道暂行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
(二)招标文件备案审查。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编制完成后应及时送市公管局备案审查,市公管局在1个工作日内(无特殊情况)完成备案审查。
(三)信息发布。
市交易中心按规定在市交易中心网站等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四)开标、评标。
市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开、评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评标办法。
(五)完成招标工作。
市交易中心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完整的报建资料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工作。
(六)合同备案。
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公管局备案,市公管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七)过程监督。
市公管局按规定指派监督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六条 民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坚持事前论证、规范招标、标后监管,全程跟踪服务,随机选点现场检查,积极组织验收。
第七条 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方式,同类别项目可采取打包集中招标形式操作;通用标准类设备采购及其他特殊项目,可采取单价招标、费率招标等形式操作;对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可从小额工程定点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项目招标失败后,应重新组织招标。
因实施时间紧急或技术要求特殊等原因确需改变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若原审批、核准部门仅审批、核准立项的,报市公管局审核,重大项目应报市公管委批准后变更。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民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管理,确保民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拔付。
工程施工单位要求拨款的,由施工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项目单位审核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确定的拨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
第十条 民生工程招投标当事人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
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庆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公益类项目招投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