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规程讲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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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的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
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处、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
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的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
2.救护中队
a)救护中队由三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b)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
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
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
3.救护小队
a)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4.兼职矿山救护队
a)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燃条件、灾害情况决定编制,原则上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
b)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
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大队指导。
c)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5.救护指挥员的条件
a)大队指挥员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矿山救护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b)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
c)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d)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
e)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一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f)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3)脉搏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强度精神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7)脸型特殊不适合佩用面罩者。
救护队指战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企业应根据自身状况安置工作。
救护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
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指挥员和队员分别不超过1/3的)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年龄年度不得大于5岁。
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条件方可录用。
二.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1.救护队任务
a)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b)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c)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d)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e)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f)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2.兼职救护队的任务
a)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b)做好矿山事故的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c)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d)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e)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a)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b)加强体制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
c)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d)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
e)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f)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
一.工作规范管理
1.救护队各项工作应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验收评比。
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2.救护队进行预防性检查工作时,应做到:
a)了解矿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
b)了解矿井通风、运输、供电、压风、消防、监测等系统的基本情况。
c)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
d)了解矿井各峒室分布情况和防火设施。
e)了解矿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顶板、煤与瓦斯突出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矿井火区的分布与管理情况。
f)检查了解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执行情况。
g)熟悉井下非常仓库的地点及材料,设备的存储情况。
3.在预防检查工作中,救护队人员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应提出排除建议,并填写三联单,交给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技术装备管理
1.救护队个人、小队、中队及大队定期检查、准确掌握在用、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及数量,并认真填写登记,保持完好状态。
2.库房须设专人管理,保持库房清净卫生,设备存放整齐,严格审批领用制度,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小队和个人救护装备应达到“全、亮、准、尖、利、稳”的标准:
全:
小队和个人装备应齐全。
亮:
装备金属的部分要亮。
准:
仪器经检查达到技术标准。
尖:
带尖的工具要尖锐。
利:
带刃的工具要锋利。
稳:
装把柄的工具要牢靠、稳固。
4.救护队的各种仪器仪表,须按国家计量标准要求定期校正,使之达到规定标准。
小队和个人装备使用后,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去垢除锈、更换药品、补充备品备件,并检查其是否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保持完好状态。
5.必须保证过使用的氧气瓶、氧气和二氧化碳吸收剂的质量,具体要求:
(a)氧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
(b)库存二氧化碳吸收剂每一季度化验一次,对于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
(c)用过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其使用时间长短,严禁重复使用。
(d)氧气呼吸器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3个月以上没有使用的,必须更换新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否则氧气呼吸器不准使用
(e)使用的氧气瓶,须按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进行一次除锈清洗、水压试验;
达不到标准的氧气瓶不准使用
6.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使用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
7.救护装备不得露天存放。
大型设备,如: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水泵等,应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8.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三.后勤管理
氧气充填泵必须由专人操作,充填工必须守有关操作规程。
并做的;
1.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时,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
2.容积为40L的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应在10Mpa以上。
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标明充填日期。
3.氧气瓶应做到轻拿轻放,聚暖气片和高温点的距离在2米以上。
4.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充填前须稀释2-3次后,方可进行充填。
5.充填泵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泵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卫生清洁。
四.劳动保障
1.矿山救护队属特殊工种,并从事高危环境工作。
救护指战员应享受与井下采掘工同等待遇,并实行救护岗位津贴。
2.救护指战员凡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
在高温或浓烟恶劣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
第四章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
一.救护队应配配备以下装备和器材:
1.个人防护装备。
2.处理各类矿山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
3.气体监测分析仪器、温度、风量测量仪表。
4.通信器材及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
5.医疗急救器材。
6.交通运输工具。
7.训练器材等。
二.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产品
三.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等。
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及说明
单位
数量
通讯
器材
灾区电话
套
1
引路线
m
1000
个人
防护
氧气呼吸器
4h氧气呼吸器1台/人
台
2h氧气呼吸器
2
压缩氧自救器
20
自动苏生气
灭火
装备
干粉灭火器
只
风帐
块
监测
仪器
呼吸器校验仪
一氧化碳鉴定器
瓦斯鉴定器
10%100%各1台
氧气鉴定器
温度计
支
工具
采气样工具
包括球胆4个
防爆工具
锤、钎、锹、稿等
两用掀
把
氧气充填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