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评定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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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坡码头和浮码头各分项工程许中一

板桩码头各分项工程李启炳刘杏忍

防波堤各分项工程丁云玲

高桩码头和桩基各分项工程俞亚军

道路与堆场各分项工程邱先怡

软基处理各分项工程张树仁

模板、钢筋及混凝土工程张树仁

钢结构各分项工程蔡立毅、许中一、张德祥

码头设施丁云玲、梁萌

附录A~E许中一、蔡立毅、梁萌

总校人员姜明宝、丁云玲、蔡立毅、苏子忻

本标准于1997年6月通过部审,1998年12月11日颁布,1999年5月1日实施。

目次

1总则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

3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4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程序和组织

5基槽和岸坡开挖工程

6抛石基床工程

7软土地基加固工程

8模板工程

9钢筋工程

10混凝土工程

11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12预应力混凝土大直径管桩

13模袋混凝土工程

14桩基工程

15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16抛填、回填工程

17砌石工程

18沉降缝、伸缩缝和止水工程

19钢结构工程

20道路堆场垫层与基层工程

21道路堆场面层工程

22轨道安装工程

23附属设施工程

附录A、C、D

1总则

1.0.1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编写宗旨。

本标准旨在统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方法、程序和质量等级标准。

1.0.2本条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凡码头、防波堤、护岸、导流防砂堤、引堤或引桥、围堤或围捻等水工建筑工程和与之配套的港区内道路、堆场均按照本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其它的非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如电厂、供水设施等,其中的水工工程,如专用码头、护岸、围堤(或围埝)等亦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1.0.3对本《标准》编制依据的说明。

本《标准》的主要质量特征值和检验要求,是根据港口工程各专业技术规范提出的。

对规范规定不具体的项目,则参照国家和有关部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实际调查资料作了具体规定和补充。

1.0.4本条是对《标准》和规范之间的协调关系的说明。

《标准》不能代替规范,故在《标准》中规定:

“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本条中单位工程的划分是根据港口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施工统计有关规定制定的。

港口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工程的规模较大、施工周期较长,为便于质量检验评定和工程验收,体现分期投资。

分期施工、分期投产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的精神,故此规定按不同使用功能和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独立性划分单位工程。

本条对港口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工程的单位工程划分作了七项规定。

在执行这些规定时,要注意“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独立性”的规定,凡不具备独立性的,不能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同时,还要注意突出建筑物整体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对工程量较小的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如高桩码头后方的引桥、护岸,板桩码头的端头护岸,船台口门的翼墙、护岸,防波堤堤头,墩式码头的附属引堤等不要划为单位工程,而应按其类别作为一个或几个分部工程,参与所在单位工程评定。

主要建筑物分项、分部工程划分及名称表,是按照常规结构型式确定的。

其中的分项工程并没有全部列上,使用时会有出入。

实际使用时,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划分分项工程。

这里还需要说明两点:

(1)在分项、分部工程划分及名称表中,有两处简化,一是“预制或现浇构件”,二是“构件安装”。

它们都含有“各类构件”的意义。

在检验评定时,应按类别分别进行。

但是对于同一类构件除预应力构件及非预应力构件要分别划分外,不要再按规格、型号的不同,做更详细的划分。

(2)现浇接缝分项工程是指码头面板接缝混凝土工程;

接头混凝土分项工程是指预制梁接头混凝土工程。

3.0.1质量等级只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原因是不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3.0.2分项工程的检验评定内容由主要项目、一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个部分的检验评定组成。

主要项目。

凡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性能和涉及结构安全、耐久性及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均列为主要项目,这些项目是分项工程评为“合格”和“优良”等级都必须达到的质量要求,在实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如发现在所列主要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该分项工程不能评为“合格”。

一般项目。

主要包括对工程的耐久性、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有一定影响的项目,在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时也应占重要地位。

本条规定:

在主要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的前提下,一般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时,才有评为“优良”的可能;

一般项目基本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才有评为“合格”的可能。

这就突出了一般项目在分项工程检验评定中的地位。

本标准对“基本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何掌握?

从港口工程的实际出发,在本标准中的一般项目,没有就“合格”、“优良”两个质量等级给出量值,在执行中可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掌握。

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抽查的大多数内容符合规定,仅少数内容虽然有些不足或缺陷,但不影响结构耐久性和使用功能为度。

允许偏差项目。

主要根据现行技术规范提出。

3.0.3本条具体规定了分项工程的综合评定方法。

有关预制和现浇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单件检验评定和同一类别构件总体评定。

单件的检验评定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其单件的质量等级;

总体评定应在单件的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条文中“在全部合格的基础上,优良品率达到60%及其以上,则该种构件的质量应评为优良;

不足60%评为合格”,是指该种构件的最后质量等级,以便参加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这里需要指出,对于地面工程中的面层、护轮坎等混凝土,仍应按分项工程的一般规定办理。

3.0.4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采用统计方法。

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对该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影响较大,因而本标准规定该分部工程质量评为“优良”,其主要分项工程必须“优良”。

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时,除在条文中明确的分项工程外,其余分项工程均需独立的参与评定,不允许有人为增减;

所有外购、外协的预制构件,也要参加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本条规定模板、钢筋分项工程不参加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不是不重视模板和钢筋工程,而是突出了对混凝土的质量要求。

规定了模板和钢筋不参加分部工程评定,可促进施工企业力争混凝土分项工程达到优良,这对保证工程的结构性能、耐久性和观感质量是有促进作用的。

同时,为避免一些人员误解,不重视模板和钢筋工程,从而影响工程内在质量,所以本条还同时规定必须对模板及钢筋进行质量检验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另外伸缩缝等分项工程不参与分部工程评定,旨在避免在单位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相差过分悬殊,不能真实反映单位工程质量水平的现象。

但为保证这些项目的工程质量,要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检验验收,同时参与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评分。

3.0.5本条是对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的规定,除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后,用统计方法确定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方法外,还要对影响单位工程结构及性能质量的质量检验资料核查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分。

目的是对单位工程整体结构技术性能进行系统核查;

对港口工程的外观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进行比较系统的检查。

突出了产品成品的检验,比较全面地衡量单位工程质量情况。

3.0.6条文中“分项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本标准合格等级相应规定”的含意是:

分项工程的主要项目、一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都应符合本标准的合格等级相应规定,如有一项不符合该标准的相应规定,必须进行处理。

当前在我国的港口工程施工中,一些单位的管理水平,职工的素质差别较大,条件和环境也有影响,质量失控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可能杜绝在分项工程中有一些构件或部位的质量不能满足本标准合格等级的规定。

但是,不合格的构件(或部位)是不允许存在的,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就必须进行处理。

4.0.1本条突出了由生产者负责质量的原则。

规定由企业持证上岗的专职质量员核定,目的在于严格掌握标准,加强对工序质量的控制。

条文中将原标准的“自检、互检”改为“分项工程交接验收”适应了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并明确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由专职质量员和监理工程师共同核定,加强了工程质量控制。

4.0.2由于基础和主要分部工程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故规定基础和主要分部工程应由企业的技术和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对于远离企业所在地的工程,可由企业的技术和质量监督部门委托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核定。

4.0.3本条规定由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所核定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是工程交工验收的依据。

对尚未建立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地区,暂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核定。

5.1水下基槽开挖工程

5.1.1本条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进行编制。

当基槽开挖的一个施工段挖至设计标高时应留取土样,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共同鉴定,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如对留置土样有怀疑时,可在验收过程中,由潜水人员取样观察鉴定。

对于设计要求“双控”(既有标高要求,又有土质要求)的基槽,如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与设计单位研究控制标准,并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5.1.2条文中“基槽开挖断面尺寸”包括基槽的底宽、底部标高和边坡平均边线等,在检验评定时要逐项检查,并不应小于设计规定,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底标高,原则上不得欠挖。

但考虑到水下基槽开挖工具均为大型船舶,尤其是抓斗式挖泥船,极易产生过大超深;

另在《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中规定,抛石基床最小厚度为lm;

所以,在水下基槽开挖质量检验时,对个别有少量高于设计底标高的测点,且不成片存在时,可不再进行浚深。

但对岩石地基,当抛石基床较薄,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抛石基床厚度。

5.1.3水下基槽开挖允许偏差的要求,是根据《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中有关规定和实际调查资料确定的。

其中,非岩石地基水下基槽开挖的平均超宽和平均超深的允许偏差,本标准对规范条文作了具体说明。

表中“平均超深”是指每一验收断面测点超深(或标高差Δh)的平均值;

“每边平均超宽”是指横断面每边超宽的平均值。

独立墩基槽和设有纵横基线要求的基槽,其沿横轴线断面的平均超宽也应进行检查。

对于设计要求“双控”(即既有标高要求,又有土质要求)的基槽,当土质变化较大时,其底部的超深值可不进行统计。

5.2陆上基槽开挖工程

5.2.1天然状态下的地基土,如受到外界的扰动,会使土的强度降低和压缩性增大,所以规定了“严禁扰动”。

一般应预留20~30cm厚的土体,待垫层施工前用人工铲除。

如发生超挖时,超挖部分的回填料和处理方法要征得设计或监理人员同意。

5.2.2对基槽开挖时保护槽底土体的要求。

冬雨期施工或在地下水位高的施工区域尤应注意。

施工中应采取降低地下水位及排水等施工措施。

5.2.4陆上基槽开挖允许偏差,是参照《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并结合港口工程特点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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