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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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几点思考.doc

反腐败的问题历来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在这几年的民意调查中,反腐败都列在前三位,其中1999年名列第一,说明群众对腐败的问题深恶痛绝。

  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也非常重视,在历次的重大会议和重要报告中都会提到反腐败的问题。

近几年对大批高级干部的查处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之大。

  但是我们仍然无法回避一个事实,现在的腐败问题依然很严重,从这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

一是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类案件还在继续上升,从每年的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可以看出这一点;二是国际上有一个“透明国际”组织,每年都对各国“廉政情况进行评估,一般只评估70多个国家,1999年我国被排在第50多位;《检察日报》在报道这一消息时说:

比以前的排名有上升。

三是人民群众根据自己的感觉而得出的认识上,认为腐败问题普遍存在,办事的时候必须托人、送礼,否则办不成事或不顺利。

  以上几点说明反腐败斗争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远未达到根治腐败的目的,反腐败依然任重而道远。

如果不下的大决心、花大力气治理腐败,势必会亡党亡国,在这一点历史上和国外共产党给我们的教训不胜枚举。

  笔者长期在检察机关工作,直接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也有10多年的时间。

在查处这些案件时心情也很复杂,一方面觉得将这些贪官查处并惩罚是反腐败的成果,因此感到很快慰,但另一方面也很为他们可惜,他们之中有些人以前也为党兢兢业业地工作过,作出过很大的贡献,有些人很有才华,党和国家为培养他们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有些人有幸福的家庭,因为犯罪给亲属和子女造成了心灵上极大的伤害。

  所以我一直在思考,如何才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

这不但对国家、对人民群众有好处,也可以挽救本可以为国家、社会作出贡献的干部。

  在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问题上我们要防止两种倾向:

一是认为只要用重刑来处理那些贪官即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我们不否定重刑主义对贪官的震慑作用,但仅靠重刑主义是不够的。

明朝的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所使用的刑罚到了使人毛骨悚然的地步,不但杀之而且剥皮实草,动用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特务机关进行侦查和审判,刑讯逼供、恢复肉刑、无所不用其极。

但明朝还是出了大贪官刘谨和严嵩。

但是用这些手段来治理贪官对国家的法制的破坏是很严重的,明朝在中国法制史上就是一个倒退的年代。

二是认为只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官员的法制意识和道德素养,就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

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仅依靠宣传教育是达不到目标的,所以我们不应该一提到预防职务犯罪就把它与宣传教育划等号。

很多官员不是因为不懂法才犯罪的,他知道贪污受贿的结果,但人的贪婪和侥幸心理往往会使人明知故犯,有些从事政法工作的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就是说明。

  实际上预防和减少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适用“木桶原理”,即一个木桶是由多块木板箍成的,木桶装水的多少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的长度,也就是说在反腐败工作中,必须多管齐下,其中一项工作做得不好,都势必影响预防和减少腐败斗争的全局。

那么这一“木桶”是由哪些“木板”组成的呢?

在研究这一问题前,我们必须研究人为什么会贪污受贿,找出疾病的发病机理,才能对症下药,制定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我认为要真正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多角度深入研究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以前我们对这一类犯罪的原因分析得比较简单。

一般归结于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追求享乐,缺乏共产主义信念所致。

但实际上并不是这么简单,每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有的是为了享乐;有的是贪色;有的是为亲属子女;有的是为朋友义气;有的是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有的是心态不平衡;有的是政治上失意后在经济上弥补损失;有的是对金钱有疯狂的爱好,他们贪到钱后一般不用,存进银行后心里就舒坦,至爱亲朋给的钱也贪;有的为了追求安全感,认为手里要有一大笔钱才能防止各种意外;有的为追求作案时的快感,甚至现在有的学者认为存在犯罪基因,各种原因无法一一列举。

我们必须对这些原因深入进行研究,找出症结所在,然后对症下药,我想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最基础的工作。

  二、对已暴露的犯罪及时进行研究,尽快找出漏洞,亡羊补牢。

  我们在办理完一个职务犯罪案件以后,一般都急于去办理下一个线索,对这一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分析得很少,即使有也往往肤浅。

如果要搞好预防工作,就必须从每个案件中都分析我们在制度上、管理上、方法上、手段上有无疏漏的地方,从同类的多个案件中找出有规律的东西,加以总结,再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然后在整个这个行业中加以整改。

比如金融系统中大案窝案频发,仅苏州市造成的直接损失就达几十亿元,这里面实际上就存在这一问题。

设想如果发生了几起这类案件后我们认真查找原因,然后在整个金融系统中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措施,可能以后类似的发案就会大大降低。

所以我们必须建立一个这样的反馈机制,而且这个反馈的过程越短越好。

  三、严格执行现行的廉政制度,使有犯罪意图者不能犯罪。

  现在已出台很多的廉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落实到位,起到应有的作用。

如收入登记制度,许多官员只登记工资和奖金,如果这样的话完全没有意义。

这项制度应规定如果某项收入未登记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泰国总理他信因为漏报一项收入险被法院认定有罪,不规定这一条收入登记制度显然作用不大。

再例如贪污受贿必然帐上要做假,特别是行贿款因为没有凭证必须借助于会计做假帐,而我们对做假帐的会计很少处理,认为他们也是生活所迫,如果我们真正按照会计法吊销他们的会计证的话,我想做假帐的会越来越少,行受贿的难度会加大。

  再比如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现在很多地方表面上收支两条线,实际上还是谁收谁支,由财政返还。

这就造成很多执法机关人员为利益驱动而违法犯罪,同时这些执法机关会增加大量的预算外收入,这些脱离财政控制的收入有时也会成为经济违法犯罪的土壤。

所以各地都应严格依照党中央关于军队和政法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罚款、诉讼费及有关收费一律上交,而这些部门的支出由财政统一预算,并实行财政统一结算,各部门不单设帐户,实行报帐制,这样做必然大量减少职务违法犯罪,使有犯罪意图的人没有机会犯罪。

  存款实名制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使得有大量不正当收入的人保管赃款有很大难度。

今后如果我们能加强现金管理,全面推广信用卡,象有的国家一样规定超过一定限额必须划帐,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会有很大帮助。

  四、使廉洁的官员获得人们的尊敬,激发官员的荣誉感。

  对于那些一生廉洁的干部,我们似乎认为这是他们的本分,从来不会因为廉洁而给予他们表彰,他们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评价,没有得到身边人们对他们特别的尊重。

我建议对那些从未有过不廉洁记录的干部在退休时发给一枚廉政奖章,还可以在媒体上公告,让他们获得别人的尊敬。

这一措施可以激发干部的荣誉感,让他们为获得这一荣誉而压制自己对金钱的欲望。

当然还有一些其它的办法,比如可以增加他们的退休待遇等等。

  这一措施的实行也给那些有不廉洁记录的干部以极大的心理压力。

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值会下降。

两者相比较,对其他干部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五、明确各级干部待遇,增加正当收入,杜绝灰色收入,使干部不必腐败。

  目前我国干部的收入基本上是各单位内部的大锅饭,领导和本单位门卫、驾驶员收入相差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领导干部在接受一些灰色收入时有些心安理得,灰色收入往往是以拜年、办喜事、乔迁、探病等名义接受的。

似乎已成为一种风气,人们见怪不怪,哈尔滨前副市长朱胜文住院一次即收到灰色收入30万元。

  同时对干部的工作生活待遇规定不明,明确的部分标准过于严格,比如规定部级才有专车,实际上不可能做到,造成一方面有严格规定,一方面科级也有专车。

住房的问题也是如此,按现在的规定厅级140平方米,处级享受110平方米,科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75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400—600元,也就是说一个处级干部在住房上得到的利益就是5—6万元。

  所以我认为如果要真正预防和减少犯罪,就应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我们毕竟不是在战争年代和艰苦时期,在市场经济下收入与贡献应相对应。

比如收入应有适当的差距,住房的补贴额应有所加大或实行官邸制,放宽用车的标准等。

  与此同时,严格杜绝任何形式的灰色收入,一旦查出,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把大门开大一点,把后门堵得紧一点。

  六、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从机制上预防职务犯罪。

  有些国家是世界上公认的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如北欧国家、亚洲的新加坡、香港等。

我们应该认真研究一下他们之所以廉洁的原因是什么,然后不妨将他们好的做法“拿来”,为我所用。

比如香港也曾以腐败闻名,后来廉政公署使贪官闻风丧胆,我认为廉政公署的管理模式和办案方法可以为我所学。

我这里重点想讲的是新加坡的廉洁保证金制度,就是将官员的收入的一部分存入指定的帐户,到官员退休时如果廉洁上没有不良记录(当然是广义的廉洁包括在工作中诚实等),就可一次性发放给他。

所谓的不廉洁具体是指收受四美元以上物品未报告、未经同意向他人借款等。

如果有不廉洁记录,则全数没收。

我认为这一机制完全可以在我国推广,既可以从切身利益上约束官员的行为,又可以保证官员退休后过上体面的生活,如能实行,必将大大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以苏州为例,如一公务员年收入为三万元,从中拿出六分之一,即五千元作为保证金,不会影响他的正常生活,政府可以象公积金一样也为他存入五千元,如果工作30年,大约在退休时可以拿到30万元,为了这笔钱,我想一般人是不会也不值得去利用职务违法乱纪了。

  七、打击是对职务犯罪的最好预防,对职务犯罪的查处是对那些有犯罪意图的人的最大震慑。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两个方面,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依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只讲预防不讲查处,势必沦为空洞的说教,只讲查处不讲预防,也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发展势头,减少犯罪。

所以必须两个方面一起抓,两手都要硬。

  查处本身也是一种预防,对腐败官员的查处率如果提高,一是会保持威慑力,二是会加大腐败的风险,增加腐败的成本,三是对他人有很大的教育作用。

反之如果我们查处不力的话,长此以往,腐败会形成风气,社会对腐败现象的评价可能会发生逆转,出现“笑廉不笑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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